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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及物资招标管理实施
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购置的科学管理,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华中师范大学设备、物资采购及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及物资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 招标组织领导
1、成立华中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物资招标领导小组,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招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该单位承担仪器设备的招标业务,校监察处、审计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招标小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校工会、项目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
2、建立评标专家库;
3、招标小组为非常设性机构。第三条 招标采购范围
我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单位设备购置项目,不管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应以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1、单台件或批量同类仪器设备、材料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单台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且批量在40台以上的仪器设备项目;
3、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仪器设备配套用的零部件;仅有单一供货来源的仪器设备,上述仪器设备购置可采取询价方式,参与询价采购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货比三家,择优选购,力争性价比最优。
第四条 招标、投标原则和工作程序
1、招标采购活动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2、招标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方式。
3、招标采购单位先填写采购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项目才能予以实施。
4、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招标通知或招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书格式和要求、投标保证金金额;仪器设备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合同格式;合同通用条款,以及必要的附件等。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7-10天。
5、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五条 评标程序
1、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间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日后的24小时内进行。招标小组根据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资信、价格、质量性能、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必要的答疑。招标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筛选出2-3家作为中标预选单位,并对中标预选商家进行考察。在完成仪器设备性能测试及考察后,招标小组将集中评议,确定中标对象,向投标方通报招标结果。
2、评标组由招标领导小组、专家库有关专家、项目单位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
3、本着“服务、高效、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招标工作,凡出现下列情况,均属违规,投标或评标结果无效。
① 投标方相互串通、虚假投标; ② 投标方提供虚假投标资料;
③ 参与评标人员评标期间泄露评标情况;
④ 评标小组出具的评标报告不能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书实际情况; ⑤ 评标报告未经校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就签订供货合同。
第六条 合同签定和管理
1、商务谈判;
2、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正式对外签订合同;
3、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办理进口免税手续。负责委托信誉好、代理费用低的进出口代理公司办理相关外贸手续。选择代理商和代理费用谈判需要多人参与。第七条 招标工作纪律
项目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招标小组成员等有关人员,在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均不得私下与投标商接触,不准接受礼物和吃请,不得收受回扣,违者将给予处分,并将追究严重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华中师范大学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