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维权引发的医疗纠纷1例分析_具体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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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欠费;维权;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

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1—0019—03

本案是医院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讨患者医疗欠

费,而患方则以医疗损害为由,规避违约责任并反诉

医院提起高额赔偿。通过法院委托鉴定及审理,最终

维护了医院的合法权益。此案对今后类似医疗欠费

合同纠纷的处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患者许某某(已死亡),女,71岁。因“帕金森氏

综合征、肺部感染”于2003年8月27日入住某省级

医院治疗。入院前曾在外院诊断为“血管性帕金森氏

综合征”,并给予治疗(具体不详),疗效不佳。既往有

“腔隙性脑梗死”、“股骨颈骨折”、“胆结石”病史。病

程中患者一直有咳嗽、痰不易咳出,反复尿频、尿急、尿失禁及大便干结难解情况。入院后治疗上予以抗

感染、改善脑循环、脑代谢等综合治疗措施,经积极

治疗,患者神经系统病情改善稳定,但患者肺部感染

仍存在。2003年10月l1日,患者肺部感染进一步

加重,开始出现呼吸困难,经患者家属同意,患者于

2003年l1月7日,转入icu抢救治疗。入icu诊断

为:“肺部感染”、“帕金森氏综合征”、“腔隙性脑梗

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治疗上继续予以抗

感染、呼吸机持续辅助呼吸、营养支持、止咳化痰等

对症处理,患者病情经常反复波动,心电紊乱。在抢

救期间,患者生命体征一直不稳定,无自主呼吸,依

赖呼吸机控制呼吸。而家属以对医疗服务不满意为

由,一直拒绝交纳住院费用。在患方高额欠费近二十

万余元的情况下,医院仍从人道主义出发,保证了患

者的主要治疗。直至2004年6月l1日患者死亡。直

接死因: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患者死亡后,家属拒绝交纳医疗欠费,欠账离院。医院在多次催缴

欠费未果的情况下,于2004年3月,以患方违反医

疗服务合同为由,诉诸辖地法院,追讨医疗欠费。患

[作者简介]张铁铭,男,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又名安徽省中医院)医务处副主任。

tel:+86—551—2838592:e-mail:ztmahhf@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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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也于同年9月以医疗损害为由,反诉医院要求免

除医疗欠费并提出高额索赔。

鉴定情况

法院受理此案后.医院在举证过程中申请法院委

托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技术事故鉴定,随后患方因对

某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又直接申请法院委托某司

法部鉴定中心对该争议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某市医学会于2005年3月24日组织专家对该

案件进行了鉴定,鉴定专家组听取了患方及医方的陈述和答辩,查阅了双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并向当事

人进行了提问,经讨论后一致认为:

1.患者帕金森氏病及肺部感染诊断正确,针对

两种疾病采取的诊疗措施符合常规和规范。

2.帕金森氏病系中老年神经系统进行性变化性

疾病.疾病的进展容易导致肺部感染,病情难以控

制。该患者病情变化以致最后的损害后果,是自身病

程的自然转归,与医方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本病例不属

医疗事故。

二、医疗过错鉴定

接受法院的委托,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0

5年7月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鉴定。鉴定专家一致认

为,该患者系老年女性,身患多种严重疾病,肺部感

染及尿路感染难以控制,出现呼吸衰竭,经积极的治

疗,维持生命达半年余,最终出现多器官衰竭死亡。

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医疗方对患者的医疗措施应认

为是积极的,在患方高额欠费条件下,出于自身责

任,在多次告知未果情况下,未放弃(亦不能放弃)积

极的治疗措施。由此不能认定医疗方对该患者的医

疗行为存在过错。

结论: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无过错。

审理情况

在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出来后,法院于2005年9

月下达民事裁定书.同意了患方提出的撤销医疗损

害赔偿诉讼的请求。2005年12月,法院就医院诉患

方的医疗服务合同一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原告

与被告方之间存在着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积极

履行了医疗服务的义务.对被告方的医疗行为无过

错.被告方应当依约交付医疗费用,医院本着自身的责任及对患者生命负责的态度,在被告病情危重、患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1期)

大额欠费的情况下,仍采取了积极的治疗措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款,法院依法

判决被告方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医院

欠款。一审判决后,患方未提起上诉。

讨论分析

1.根据我国的《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

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

绝急救处

置”,此条款表明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抢救危急重症患者(含医疗欠费患者)。在本例

案件中,该患者后期生命体征一直不平稳,依赖呼吸

机辅助呼吸,病情属于危重患者,医务人员在患者高

额欠费的情况下,一直未放弃对对该患者积极抢救

治疗措施,直至患者死亡。笔者认为,在患方违约且

不放弃抢救治疗情况下,医院对该患者的治疗一直

能够做到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规,依法行医,充分体

现了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及知情同意权的尊重,同

时也充分体现了医疗行业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

神。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面

临双重压力而行医.一方面医院要保证积极有效的医疗措施,严格依照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诊治,不得

有任何过错发生;另一方面医疗机构承担高额医疗

欠费无法收回的风险,将可能会直接影响医院的正

常运转,也不利于对患者的救治工作。因而希望患者

及家属在就诊中也要能够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配

合医务人员共同做好对患者的治疗工作,缓解非医

疗因素给医务人员造成的压力和影响,让医务人员

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对患者的救治中去,最

终达到“双赢”的目的。

2.“看病难、看病贵”是我国目前医疗卫生服务

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农村及边远地区缺医少药的矛盾比较突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要用世界上1%的卫生资源为22%的人口服务,资源极其有限,更

不能浪费。由于卫生立法的空缺,目前还不能从法律

上避免在临床上毫无意义的“抢救”和其他一切安慰

性、仪式性的医疗活动,这些没实际意义的医疗活动

给病人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财力负担,也给我国的卫

生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据粗略估计,我国每年为

此支出的医疗费用高达数亿。一项调查显示,icu病

人的费用是普通病房病人的4倍,在icu抢救无效

而死亡的病人费用又是抢救成活病人的2倍。因此

需要国家加快卫生立法,减少不必要的卫生资源浪

费.将有限的卫生资源投放到最急切需要的地方。

3.医疗欠费是指病人接受医疗服务,即占有医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1期)

护人员的劳动及消耗医疗物化劳动,而未能及时支

付相应费用所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据报道和有关

资料显示,几乎所有国有医院都存在医疗欠费现象,在一些大型综合性医院每年欠费高的要达几百万

元,少则也有数十万元,各地病人欠费数额像滚雪球

般越滚越大。在我国,医院大多虽属公益性事业单

位,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供应活动中,需要消

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保证卫生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需要不断获得补偿。以前,医院有国

家财政支撑,更多体现出一种公益性,现如今国家对

医院实行差额拨款,在国家财力有限,不能大幅度向

医院增加投入的情况下,向患者收取费用就成为市

场经济条件下医院取得补偿的主要渠道。高额的医

疗欠费使医院陷入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而且严

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制约着医院的发展。医院

为了维持运作,在充当“救命恩人”的同时,不得不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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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追债人的角色。医疗欠费对病人或具有偿债义务的第三者而言,它是一种应付债务;对医院来讲,它

是一种资产和应收债权,因此,医疗机构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依法追讨医疗欠费,维护医疗机构及

其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医院依法管理、依法治院的重要体现。在本案中,患者与医疗单位之间,是一

方给付医疗费用另一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合同关系。

患者既然接受了医疗服务,就有付费的义务。医院虽

然担负着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职责,但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医院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并没有为伤病员提

供无偿服务的义务。因而医院依法追讨患方的恶意

欠费得到了法律的支持,这为医疗机构成功追讨恶

意欠费提供一个范例。当然通过此案,我们也要提醒

患方要采取理性维权方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的浪费。

(收稿:2006—06—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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