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思考_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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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思考

作者:任亚娟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

【关键词】检察教育;培训工作

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提高检察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事关检察事业的兴衰。现阶段,检察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等诸方面还存在问题。新形势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形势和各种突发事件,如何出色地完成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争取检察工作更好的发展,已经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结合本地区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实际谈点意见,供商榷。

一、现行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培训效果不明显。学员们对培训班的课程设置、教育的授课内容、水平、收效等方面都不很满意,达不到培训的真正目的和要求。其次是缺乏针对性。干警们从办案一线抽出时间来学习,他们需要的不仅是法学理论知识的更新补充,更需要的是掌握办案的技能、技巧,现行的教育培训没有一套针对检察干部教育培训系统的可操作的检查、督促、考核、奖惩制度,导致了教育培训与干警使用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现象,客观上造成了部分检察干部轻视教育培训,缺乏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三是培训具有随意性,缺乏计划性和强制性。注重对领导的培训,忽略培训的受训面。四是教材及师资水平有待提高。目前各类检察教材涵盖公诉、反贪、渎侦等各业务部门的业务,但大多重叠、反复、大同小异。在教育培训中,有的教师缺乏实践经验,有的缺乏理论水平,不能适应教育培训工作需要。

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教育培训工作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改善课程体系建立起一套以基本业务能力的培养与训练、专项业务能力的培训与训练和业务理论的学习与研究为主要内容的课程体系。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培训,重点课程的设置应各有侧重,注重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训、训练及提高。按照内容可以设置基础课程、基本技能课程、专项技能课程和技能理论课程,使我们的课程体系发挥出“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效能。

(二)全员投入,整体推进

检察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具有层次性,包括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全员性的培训。当前本地区检察教育培训的范围显得较窄,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干警的需求。应当逐渐创造条件,使全体检察官在工作期间都能得到定期的培训和提高。可按照学历教育、续职培训、功读专业和司法资格等目标要求,有的放矢地制订个人年度学习计划,并以处室为单位建立起《干警学习档

案》,每半年督查一次目标完成情况。也可结合干警的年龄、岗位、职级等条件,提出掌握驾驶技术、取得计算机等级证书和达到英语四级水平等不同要求。

(三)发展教学新手段,增强学习的实效性

当前检察官教育培训的授课人与听课人缺乏互动,实践中鲜活的东西在课堂上成为空洞的说教,不利于培养检察官的实践技能。应改单一的集中授课为研讨、交流、答疑、观摩、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并存。现阶段,提高教学手段的科技含量,也极重要,在科技化、信息化、数字化的社会发展大趋势下,我们应在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开发、使用上做文章。以网络、视频、计算机等现代传媒手段为教学载体,使学员浏览、阐释、讨论随心所欲,适时补充全新的知识,捕捉鲜活的信息均易如反掌。同时,开发教学新手段,检察视频会议传输系统可发挥极大作用,将其会议传输功能发展为会议、培训培训并举,让全国各地干警享受高水平的培训讲座,让检察教育资源共享。这点对本地区稀缺的检察培训资源而言,无疑更为重要。另外就是要以多种形式促学、确保实效。可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业务比武、岗位技能培训、庭审观摩、点评法律文书、论辩赛、微机操作竞赛、优秀公诉人和办案能手评比等活动,激发全员学习的积极性。上级院各业务处室可制定基层院对口科室年度学习计划,明确政治业务学习的内容和目标要求,同时以考促学,深化效果。

(四)开展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

一是各培训机构之间可以开展交叉培训,扩大局部优势,推广先进经验,共享教育培训资源。互相监督、互相促进。二是可以开展跨行业跨专业培训。现在,犯罪活动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需要检察工作人员在检察业务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以便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更好地开展工作。因此,应当选送检察干警定期、短期到一些犯罪高发的行业、部门,一方面进行培训学习,一方面了解该行业或部门内的犯罪情况,这不仅学习和更新了相关专业知识,了解了该行业或部门内犯罪的手段及特点,同时也开展了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研究工作,一举多得,促进了检察工作的纵深发展。

(五)认真选配培训师资

要根据各项培训的特点特别是培训的具体目标及课程设置,选派、聘请教师。既要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的专家、教授,也要聘请政法系统的优秀人才,尤其要充分利用好检察系统现有人才资源,选派优秀人才、业务骨干授课。院领导和业务部门领导要带头授课;要坚持、完善专职教师与检察官轮岗制度,定期选派教师到地方检察院锻炼、参与办案,选派优秀检察官到培训机构从事中短期教学。任课教师要提前选定,并要求其对所讲课程认真备课,讲课前提交讲授大纲或讲义。要结合实际,实行“互帮、互教、互学、轮讲”教学模式,切实发挥一线业务骨干的“传、帮、带、教”作用,使业务培训成为检察人员学习知识,钻研业务、切磋技能、共同提高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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