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名誉纠纷代理词_名誉权纠纷代理词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0:13: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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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丽(写明诉讼地位和名称)的代理人提交 案由:侵犯名誉权

宋丽名誉纠纷案第一审程序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侵权纠纷纠纷案第一审程序的诉讼活动。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我们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坏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一、被告××在微信朋友圈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对原告进行指名道姓的恶意侮辱、诽谤,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客观存在原告受聘于2016年4月15日受聘于山西华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主要业务领域为北京旅游线路,从2016年10/ 3

原告宋丽(写明诉讼地位和名称)的代理人提交 案由:侵犯名誉权

月初开始,被告不断地在其微信朋友圈及多个同行微信交流群内对原告进行指名道姓的恶意侮辱诽谤,用极其恶毒的语言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和谩骂,性质十分恶劣。被告还将原告及其丈夫的照片发到微信群里,并指明其就是原告。以上事实均在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公证。

二、被告恶意的侮辱、诽谤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

显而易见,被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被告具有针对性的侮辱诽谤言论来看,被告是通过这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因此对于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被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是毋庸置疑的。

三、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直接的损害,使原告的旅游业务收到了严重的影响,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被告通过毫无根据的侮辱诽谤行为试图在同行内排挤原告,正是因为被告在朋友圈及微信群内四处散布谣言,严重的损害了原告在同行及客户面前的声誉,使原告的业绩受到严重影响。由于被告恶意的人身攻击和谩骂散布范围广,且将原告及其丈夫的照片公布于微信群内,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 3

原告宋丽(写明诉讼地位和名称)的代理人提交 案由:侵犯名誉权

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规定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3

××律师 ××律师 〇一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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