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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社团经费暂行管理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财务工作的管理体制,加强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秩序,增加财务管理的透明度,提高财务工作水平和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维护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重庆邮电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及校团委指示精神,结合法学院自身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各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应财务工作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各学生社团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财务工作,严格财务监督,保证财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遵循以自筹为主,校团委支持与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在报请校团委批准后,可接受社会力量的赞助,但其赞助行为不得损害学校、学生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加强财务管理,防止公共财物流失;建立和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社联内部经济程序;如实反映社联财务状况;对社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五条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社团财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校内有关财务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坚持多予放活的方针,坚持积极稳健的方针,同时要正确处理社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六条
各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也应当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用于学生社团的管理及各个活动组织上,不得用于与学生社团活动无关的方面。
第七条
学生社团所有财产属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共有,必须用于服务会员,发展学生社团,繁荣我校校园文化,开展积极有益的活动,提高会员综合素质。
第八条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对各社团财务具有管理、监督、审核的权力。各学生社团必须积极配合工作。第九条
本办法施用于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所属社团。
第二章 社团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社团部的职责
(一)负责经费初审、拨款、核实,并监督社团经费的使用情况;
(二)根据各社团的经费收支状况并结合团委的意见制订活动安排计划,以此来调节活动次数、规模。杜绝经费超支现象;
(三)每月月初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公布社团经费的使用情况。学期末对经费收支状况作一次全面总结,并向各社团公布。
第三章 各学生社团会费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收取会费指导价为20元/人*年。如需要提高或降低会费,学生社团必须提交申请出具必要证明,经校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通过后方可高于或低于指导价收取会费,但最多不得高于30元/人*年。第十三条
社团赞助经费要上缴法学院团总支老师入账,其中的10%可作为对拉赞助者的个人奖励;
第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所收取会费由法学院团总支老师监督管理,学生社团会费的使用由会长提供详细的书面申请,经社团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会费上交办法:各学生社团在每年纳新结束后的一周之内将该学生社团所收取的全部会费上交到法学院团总支老师。其主要用于各社团会员证的统一制作以及各学生社团之后活动经费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需设独立的财务部,至少有一名会员专门负责财务工作,不可由其他部门代替,财务专员不得兼任社团内部其他职务。财务专员上任后一星期内须将个人简历及一寸工作照送交到法学院,并领取财务专员工作证。
第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采用订本式账簿,账簿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统一购买,分发。该学生社团的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要详细记入账簿,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每笔账目入账时,必须注明日期、经手人、详细用途及金额。
第十八条
每学期法学院社团部进行三次财务核查,时间分别为第五周、第十三周、第十七周。财务核查时各学生社团须将本社团的账簿于周一、周二交到法学院社团部,下周一或周二取回账簿。核查结果会在学生社团例会上向各社团通报。
第十九条
参照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处,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严肃处理:
(一)私自挪用公款。
(二)不记账或有两本帐。
(三)原始凭证缺失,账目模糊,资金用途没有明确详细的记录。如只是笼统的记为“办公用品”“文具”等均属于模糊账。
(四)虚开发票,虚报数目,造成学生社团资产流失。
(五)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全部会费或蓄意拖延上交会费时间,私自挪用公款等。
第二十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财务核算,对不予配合者,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给予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者将视情况予以如下处理:
(一)取消该学生社团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二)情节严重者免去其学生社团负责人一职,并向其所在院系和学生工作处反馈。
(三)情节特别严重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另行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换届时,学生社团财务须移交新一届社团负责人,原学生社团负责人出具清单,新一届学生社团负责人办理相应接收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被撤消或解散时,财务先移交法学院社团部代管,原社团负责人出具财务清单,核实后返还会员。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公共财产为社团成员所共有,严厉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私自挪用、独占、谋取私利。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采用立项申请。申请时间为举办活动的前一周。团总支老师将在提交申请的四天之内答复是否同意立项以及安排活动金额等。经费申请书包含经费申请表、活动计划方案、活动经费预算。第二十四条
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学生社团须持活动总结(附照片),详细开支及全部营业性发票领取相应的活动经费。发票上须注明经手人、证明人、金额以及详细用途。领取时须由该社团的会长或财务部长到财务部签字领取。凡发票缺损、涂改或无意丢失者,不予报销。(注:某些支出由于情况特殊不能开具发票时,如协会聘请老师支付工资等类似情况,此时该社团必须列一份工资支付表,注明日期、支出金额、代课老师、联系电话等,便于确认支出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费申请的报账时间为每周的周一中午:社会实践类社团和文娱体育类社团;周二中午:学术科技类社团、公益服务类社团和兴趣爱好类社团。拨款报销时间统一为周五中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团总支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团总支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