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定稿]_山西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0:11:4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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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山西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山西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及《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气办发[2004]19号)等有关制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山西省气象学会进行资格认定,取得《山西省施放气球资格证》。未取得《山西省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施放气球作业。

第二条 山西省气象学会负责组织施放气球作业人员技术资格的申报、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审验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申请《山西省施放气球资格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培训;

(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

(三)作业人员年龄要求在男18周岁—60周岁、女18周岁—55周岁之间的;

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国家有关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规定的,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四条 申请《山西省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参加山西省气象学会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第五条 取得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应接受省气象学会组织的年检,并参加定期培训。

第六条 《山西省施放气球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证:

(一)没有参加定期培训学习的;(二)涂改或者转借资格证的;(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七条

在其他省(市、区)取得施放气球作业资格证的人员,到山西省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应向山西省气象学会提出备案申请,经山西省气象学会审查备案后方能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遗失,应及时向山西省气象学会提出补办申请,经核查属实,予以补办。

第八条 从事施放气球作业的人员对其完成的施放气球工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处理:

(一)涂改、伪造或者转借资格证的;(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三)在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拒不向检查人员出示资格证的; 第十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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