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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省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及对策思考
省司法厅维稳办
2007-11-6 16:20:22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全省“司法行政大动员,化解矛盾促和谐”专项维稳活动开展以来,我省农村社会一大批矛盾纠纷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排查化解,切实促进了当前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省厅近期的调查和各地上报的情况,笔者试就我省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及对策做出一些思考,以抛砖引玉,共同为我省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献策出力。
一、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及特点
总的来看,当前我省农村大局稳定,但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也日益突出,农村潜伏着一些不稳定因素,如不对此有足够的认识并及时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很可能会影响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不利于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由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的体制改革、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矛盾纠纷。当前在农村,一部分乡镇企业或村办集体企业由于种种原因生产不振、经营不善,在企业改组改制、解体破产中,大量职工下岗,生活没有保障,一些刚“洗脚离田”的职工心理严重失落,特别是一些老职工一下子失去生活依靠,在利益格局调整中处于劣势,加上个别企业负责人处理问题过于利益化、简单化,遇有人煽动就容易诱发职工聚集上访,或是有关部门处理问题方法简单,不能令职工信服,也易使职工以聚众闹事、集体上访等方式“要说法”。如原省一较富裕县的生产汽配件的大型乡镇企业,由于在改制后未对部分职工作妥善安置,导致这部分职工采取停电、停水等手段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并数次引发群体性闹事事件和集体上访。
水土山田林的权属纠纷仍很突出。据调查,今年1—5月份,湘西某县共发生各类矛盾纠纷2015起,其中土地承包纠纷234起,土地、山林权属纠纷297起,分别占到了11.6%和14.7%。农村土地承包由于转包、退包、反包、继承或征用等流转行为,以及水土山田林的各种权属纠纷因涉及争边界、争资源、争果实等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且由于政策性和历史性等问题,常常比较复杂,调处难度大,一旦处理不当,矛盾纠纷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如湘西南两个县的边界村为一山林纠纷闹事达17年之久,且多次发生群斗伤人事件,严重影响边界稳定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点工程施工和城市化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实施,各地对农村的投入不断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颇多,在这过程中,势必会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赔偿等问题。由于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少数人就会以各种借口、手段来阻工扰工。如在邵怀高速公路、武广专线、洛湛铁路永州段等重点工程的征地拆迁中,因补偿费用等问题多次引发征地农民聚众闹事,延误工程进度。
另一方面,随着我省的城镇化建设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失地农民安置等有关政策不配套、不连贯、不落实的原因,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村民在要求得不到解决时,奉行“法不责众”或“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置国家法律、社会秩序、公德以及公共利益于不顾,有的还采取极端方式,企图通过把事情闹大来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
村级集体事务引发的矛盾纠纷。当前,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步增强,然而少数村干部在村级集体事务管理中,没有真正贯彻“四民主两公开”,最多是形式上做到了村务、财务公开,但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就坑蒙拐骗,使尽伎俩,极易引发村民不满,造成村民信访增多。另外,干部作风也是引发矛盾的一个因素,在农村确有少数干部为政不廉,以权谋私,任人唯亲,拉帮结派,亲此疏彼,损害村民的切身利益,致使群众产生逆反心理,农村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农村矛盾纠纷的多发点。
农村黑恶势力制造的矛盾纠纷。这是值得我们相当警醒的问题。一些农村确实有那么少数地痞流氓、黑恶势力、车匪路霸抢占码头、争地盘、插手债务制造矛盾纠纷。同时,在一些农村还出现了市霸、煤霸、猪霸、菜霸、林霸等行业霸主,坐收渔利,欺压百姓,搞得一些地方乌烟瘴气,纠纷不断,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正常秩序。
婚姻家庭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这类纠纷在农村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人缺乏或丧失道德观念,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婚姻纠纷;二是农村中仍有包办婚姻现象,感情基础薄弱;三是因打工,夫妻两地分居或是夫妻双方经济收入出现较大差距,生活方式和志趣爱好发生变化等,导致夫妻感情冷淡,走向破裂。与此相伴随的是,这类纠纷又带来了的财产分割、儿女抚养、父母赡养等纠纷,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
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从以上六大类来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在当前的社会大背景下区别于以往时期,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征。其主要表现为:
矛盾纠纷类型渐趋广泛。过去,农村矛盾纠纷主要是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的逐步发展,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行政纠纷等涉法矛盾纠纷占主流,其范围包罗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农村矛盾纠纷的类型已由过去的10多种发展到30多种,且仍有增多的趋势。如土地承包、农民负担、企业改制、行政不当、司法不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侵权和房屋拆迁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矛盾纠纷。
矛盾纠纷的形成和构成交叉复杂。当前,矛盾纠纷已由过去简单的“一因一果”,代之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矛盾纠纷的成因多,生成过程复杂,并且在矛盾纠纷彼此消长的渐进过程中,还关联了诸多不确定因素;矛盾纠纷的后果不是涉及一个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牵扯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增加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导致后果面广严重。同时,这也导致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往往是几种类型的矛盾纠纷交叉在一起,或由一种纠纷引发出其他纠纷,处理不好,就容易出现严重后果。
矛盾纠纷呈组织化倾向。在因共同的利益关系导致的矛盾纠纷上,越来越多的农民在寻求问题的解决上呈一定的组织化倾向,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大。当然,由于大多数人的请求是与自身利益有关,并不具有政治色彩,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权属
中,引起的土地、山林、荒山、荒地、水塘承包等纠纷,众多农民成为纠纷当事人;在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等方面,许多有共同利益的群众成为纠纷当事人等。这些矛盾纠纷因当事人的组织化,而使其规模不断增大,处理不当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矛盾纠纷的调处难度加大。在出现之初,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大多都能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段寻求党政组织和有关单位部门公正、公平地解决纷争。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很难在基层部门得到解决。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就会采取上访、群体围攻甚至以武力相威胁的手段,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从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有的甚至赴省进京上访,这都加大了矛盾纠纷的调处难度。
二、引发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大多是人民内部矛盾,尽管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千头万绪,但根据调查显示,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少数群众的个人利益思想过于激锐。随着农村经济利益格局的调整,少数群众不是主动转变观念,适应变化,依法办事,依照程序积极反映问题和困难,而是为了个人利益,全然不顾国家、集体利益,甚至不惜用违法乱纪的手段去获取私利。还有少数人则错误地认为,要解决问题靠正常程序解决不了,只有把事情闹大了让党委、政府知道,才能得到重视,才能解决问题,因而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欲望就置法律、道德约束于不顾,不断采取过激行为,给党和政府施加压力,动辄就闹,以图取个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农村干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识淡薄。我国目前正处于政治、经济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但由于有的农村干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识不强,不能认真对待群众的意见,不关心群众的生活疾苦,还有的干部政治敏锐性不强,对矛盾的疏导化解不到位,导致有些矛盾日积月累,一触即发。也有一些干部基本素质较低,服务意识较差,不依法办事,对群众缺乏感情,漠视其正当要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另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时,不注重社会效果,盲目采取强制措施,虽没有违背法律,但易造成一些群众不能接受,导致纠纷发生。
农村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欠强。农村基层组织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尤其是村一级干部参加政策理论学习不够,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多,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少数村干部素质低、法律意识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善于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容易造成矛盾纠纷上交。有的认为农村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矛盾纠纷问题是“软指标”,不能正确认识处理矛盾纠纷的重要性,因而也就导致有些村的人民调解组织形同虚设,调解成功率不高,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没能充分发挥。
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这是农村很大一部分矛盾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由于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到位,没有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群众易产生抵触心理,遇有人煽风点火,就易致事件恶化升级。而这主要是由于有的工作人员工作方式简单,对于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只是满足于开会、发文件,过于形式主义,造成宣传工作不落实,农民缺乏足够的了够。另外,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差。近年来,虽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农村的普法力度,但在一些农村,全民的法律普及程度不高,一旦遇到自身权益被侵犯的事情,少数群众
不知道依法维权,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化解。
农村的民主化、法制化管理不够健全。由于当前农民的文化素质仍然欠缺,法制意识不高,参政议政思想淡薄。因此,在一些地方的村支两委选举上,农民有很大的盲目性。一些所谓的“领头人”,往往是在当地有势力、喜欢与政府“叫板”及所谓能为他们“说话”的地痞地霸,或某一宗族势力的代表,这样的结果,就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农村民主化、法制化管理在某些村域的退化,给黑恶势力插手制造矛盾纠纷以可乘之机,也容易因村务管理、财务管理以及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而导致村民之间产生矛盾纠纷。
三、有效预防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对策建议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但笔者以为,和谐社会至少应是矛盾纠纷较少的社会;或说即使有矛盾纠纷,也应该是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化解的社会,这样,全社会才会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切换到和谐农村构建,也理应如此。因而,这就要求我们针对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形成合力,努力预防和化解农村社会的矛盾纠纷,积极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农村基层组织要增强做好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紧迫性和责任感。“稳定压倒一切,责任重于泰山”。及时有效地预防化解农村社会的矛盾纠纷,是农村基层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的大事实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农村稳定是前提。因此,各个农村基层组织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基层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树立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的维稳责任理念,不断增强广大干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紧迫性和责任感,努力适应新情况、分析新问题,力争一般矛盾纠纷化解不出村、较大矛盾纠纷化解不出乡、重大矛盾纠纷化解不出县,确保在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上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从而切实把做好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作为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全力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坚持科学发展,努力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各地要坚持科学发展,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让广大的农村群众分享到科学发展的成果,营造化解矛盾的良好社会氛围。虽然我省农村这几年来发展较快,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但教育、医疗、交通、水电、通信等社会事业和公用事业,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与城市居民存在巨大差别,造成农民心理不平衡,不满情绪积蓄,遇有的机会,就可能爆发,形成上规模的矛盾纠纷。同时,从我省农村来看,随着经济发展,能源、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生态环境的形势十分严峻。由于城镇改造、开发征地和环境污染等涉及到的补偿、搬迁、安置等问题,群众要求条件较高,如解决的结果达不到群众的要求及条件,就可能会引起群众集体上访。因而,这就要求各地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讲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讲求科学发展,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切实促进农民收入稳步增长,这是解决和预防农村矛盾纠纷发生的长久之计。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作用。省司法厅厅长夏国佳同志多次指出,人民调解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比拟的四大优势,即一是无法定程序约束,可以快速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升级,特别是在防止民转刑、群体性闹事、群众性上访等方面。二是无交费负担,当事人乐于找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因为人民
调解组织必要的调解费用是由政府支付的,这实际上也是政府在为老百姓花钱,是花小钱买大平安。三是人民调解可以法、情、理综合运用,调解矛盾纠纷以理服人,调解成功一了百了。从实际运作看,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调解可以考虑法律、法理、情理的因素,一旦达成和解,当事人一般均心服口服,很少有反悔或继续闹事的现象。四是从全省来看,我省有2459个司法所、551888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形成广泛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非常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全省的平安稳定。因此,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加强乡镇、村组调委会建设,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大力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着力提高农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村进程。当前,农村仍有相当部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普法工作十分艰巨。各地要结合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采取各种形式,依托各类宣传载体,有针对性地在农村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让法律、政策真正进入千家万户,努力引导农民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权,并不断提高农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水平,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要以贯彻《村委会组织法》为契机,加强农村“四民主、两公开”的制度建设,让群众充分享有知事权、议事权、决事权和监督权,依法规范和完善村规民约,推动农村各项公共社会事务治理走向依法治理的轨道,切实推进依法治村进程,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建立健全完善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一是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责任,理顺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管理体制,狠抓源头责任落实,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格局。各级党政领导是排查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第一责任人,这要做为一项“硬任务”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二是要坚持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化解工作制度。要切实把握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形成要素和生成演变过程,研究化解的基本条件和内在规律,坚持经常性排查化解、集中排查化解和专项排查化解相结合,建立和落实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台帐、矛盾纠纷分类处置、预测排查以及领导包案、跟踪督办、挂牌交办等相关制度,把农村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落到实处。三是要实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责任“倒查制”。凡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一方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对因工作推诿扯皮、责任制不落实和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排查化解的地方或部门的领和负责人实行责任倒查,坚决处理。四是要建立快速反应、控制有力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机制。要加快形成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的矛盾纠纷的管理应急体系,形成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的矛盾纠纷处置机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立体网络体系,特别是在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上,要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确保对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依法果断处置,以赢得有效解决事件的主动权,把其对社会的危害降至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