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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介绍
一、基础介绍
营业税
1、营业税(Busine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所谓应税劳务是指,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从事上述业务就应该缴纳营业税,不同的税目税率会有差异,税率在3%到20%不等。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中国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一般纳税人:17%、13%; 小规模纳税人:3% ; 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1.一般纳税人: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2.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建成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3、混合经营与兼营行为
在中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
混合经营:增值税征管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指的是既涉及增值税销售行为又涉及营业税销售行为。例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兼营行为:增值税征管中的兼营行为指的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兼营非应税劳务。
对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对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再征收增值税。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且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要求纳税人将两者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准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和营业额。
二、营改增政策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情况
我国 1979 年引入增值税,1994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对所有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 2009 年 1 月 1 日施行,增值税由原来的生产型改为消费型,机器设备可以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是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主要对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为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娱乐业9大税目。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信业适用税率 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 5%,娱乐业适用税率5%(杭州地区)。
2、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17日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等地实施)。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根据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为: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简易征收一般人:以销售情况定4%、6%
三、营改增的背景及原因
(一)“营改增”的背景
之所以要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是由国内外的经济状况所决定的。从国际形势来看,当前世界经济复杂多变,形势严峻。美国的次贷危机所带来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欧债危机则日益严峻。同时,国内形势也不容乐观。今年中国经济增速突然放缓,被外界普遍认为能代表经济实际发展状态的用电量、铁路货运量、银行贷款总额等指标均持续保持低迷,实体经济呈现出疲软态势。而且,2008 年金融危机之后政府推行的投资主导的“4 万亿”大规模刺激方案所带来的通货膨胀压力仍然存在。即我国目前面临着经济下行和物价上涨的双重压力。因此,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物价总体水平基本稳定,是必然的出路。
积极的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结构性减税政策。所谓结构性减税,是指结合税制调整,把一些主体税种和重要税种的微观税负适当降低,同时辅以开征一些新税种和调高一些辅助性税种的税率,但算总账属于减税范畴,具有减税效应。结构性减税主要是从优化税制结构、服务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着手,其落脚点是减轻企业和居民的税收负担。
“营改增”则是结构性减税的重点。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1995-2011 年,国内增值税和营业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平均达到 50.7%。简单来说,增值税是对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的货物销售、加工等的增值额征税,营业税则是对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的应税劳务等的营业额全额征税。1994 年我国分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格局。2009 年我国增值税改革,把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允许新增设备中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营改增”的原因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重要的两种流转税,在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种税制安排,在 20 世纪改革开放初期,为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适应了当时的国情。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税制结构,其不合理性日渐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首先,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来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主要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购进扣税法,即销项税扣减进项税,间接计算出对当期增值额部分的应纳税额。而营业税则对绝大部分应税项目的当期营业额全额征收,不能抵扣。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各管各,互不通气,不能互相抵扣,容易导致重复征税,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不利于企业规模的扩大,也不利于社会化分工的发展,同时也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
其次,从出口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来看,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对货物销售和劳务只征收增值税,而我国对出口货物征收增值税,同时享受出口退税,出口劳务征收营业税,营业税不存在出口退税这一说法。这使得我国的出口服务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明显处于弱势。
最后,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国家税务局是增值税的征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是营业税的征管部门,随着企业竞争压力的加大,企业的销售和服务模式日趋多样化,形式也越来越复杂,而销售和服务又分属国地税两个征管部门,导致销售和服务界定和比例的划分也越来越难,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的识别也越来越难,使税收征管面临新的挑战,对两个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也提出新的要求。
四、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一)适用税率和计税基数的变化
咨询服务业在税制改革前归属于服务业纳税主体,即按营业收入的5%计提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实施后,参照试点方案将采用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率,如果不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影响,服务业的税负将提高一个百分点。当然具体到一个企业是否确实会增加税负还要看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计税基数来讲,营业税以营业额作为计税基数计算应交税额,而应交增值税的计税基数是按照销售环节发生的销项税额减去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之差来计算应交税额。
(二)对服务业定价机制的影响
服务业的定价机制比较灵活,服务价格的影响因素也较多,所以服务业税收的变化有可能会影响到服务价格的制定。例如,对于一项当前营业税率适用5%的服务项目,其业务收费为100元,扣除5元的营业税(暂不考虑其他附加税费)后净收入为95元。营业税改革后,假设同一项服务以6%计算增值税,即同样实现95元的净收入,理论上服务价格可能需要提高至约101.1元。但是企业是否要提高服务价格,或是以此作为谈判的借口,要看企业的价格决策策略和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业务细分状况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
(三)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例如,按照当前的会计准则,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金额是含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额”,而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就应该是不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假设实际税负变化不大,即使净收益数据的绝对水平不受很大影响,企业的利润率(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数值会由于主营业务收入额的减少而上升。此外增值税不反映在损益表中,在账务处理上也与现行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不同,都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
(四)对税款计算的影响
核算规范的咨询服务企业,营业收入确认方法一般是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按照完工进度)分期确认收入。在确认收入发生时,无论是否开具营业税发票,无论是否已经收回账项,按确认收入的总额作为提缴营业税基数。
营改增实施后,企业对外提供咨询服务确认业务收入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会在日常采购环节上,如购买固定资产、物业服务、物流运输、设计制作服务等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时,从供应商方获得增值税发票上载明的税额一般可抵扣,应交增值税额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得来,这不同于营业税的按照收入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应交营业税的计算方法。
(五)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营业税服务业地税普通发票而言,税务部门管理和稽查更加严格,因为其直接影响企业对外提供服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和企业日常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而直接影响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因此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上各个环节都非常严格,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都做了专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