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岗湖管理区督查检查工作考评办法_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0:06: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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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岗湖管理区督促检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促进全区督促检查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创新和完善督查工作方式方法,推动市委、市政府、管理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考评采用分项(决策督查、专项查办、业务建设)记分、综合考评的办法。

第二章决策督查

第3条对管理区立项督查事项,按督促检查事项通知单或电话通知要求完成督查和反馈任务的每次计2分。逾期或不按要求上报的一次扣1分,不报的一次扣2分;反馈内容被管理区工作信息综合采用的每期2分,单独采用的每期4分,被管理区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期再加2分。

第4条积极开展决策督查调研活动。调研报告被管理区办公室转发的每篇记3分,被区领导批示予以肯定的加2分,被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采用的加3分。

第三章专项查办

第5条凡承办市领导、区领导批示查办件,有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到位的查处报告的每件计5分;凡领导不认可或退回重办的每件扣3分,被区领导批示肯定的每件加2分。

第6条对市、区领导批示查办件,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办结时间为20天)内办结、且无书面进展报告的每件扣2分。

第7条对具有署名信访人的批示查办件,要严格执行查办回访制度,要将信访人对查处情况的意见和签名一并上报,否则每件扣1分。

第8条对市、区领导批示查办件,必须以文件形式上报,有文号和签发人,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业务建设

第9条分管领导、工作人员明确的,每项计2分。

第10条必须按要求参加市、区组织的各项有关督查工作的活动,未经批准而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

第11条每年按要求上报年度督查工作总结的计3分。

第五章附则

第12条先进单位的确定,由管理区办公室按积分由高到低确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第13条凡被管理区办公室通报批评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取消当年督查工作评先资格。

第14条本办法由管理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4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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