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发〔〕48号_海南海政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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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发„2005‟4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淀区督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领导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督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海淀区督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加强督查队伍建设,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核评比主体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综合考核评比。

二、考核评比范围

区政府系统各委、办、局,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三、考核评比内容

1、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及其所属各委办局下发的文件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件中,需要区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的有关内容的完成情况。

2、市政府重点工程和市政府为群众办实事中涉及海淀区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3、区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4、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

5、区政府确定的为群众拟办实事的完成情况。

6、区政府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做出重大决策,并要求区政府督查室跟踪督查的重要事项完成情况。

7、区政府领导通过其他方式,决定或交办的重要事项完成情况。

8、市、区领导批示件及区领导临时交办事项完成情况。

9、本系统、本单位督查工作的基础建设情况,包括督查工作制度建设、督查队伍建设和督查档案建设情况。

四、考核评比条件

(一)先进单位考核评比条件

1、单位主要领导重视督查工作,将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办实事、摸实情、讲实话、求实效的工作作风,切实做到督查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

2、明确分管督查工作的主管领导,由行政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督查工作,配备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专职或兼职督查工作人员,建立本单位的督查工作队伍。当本单位督查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及时通报区政府督查室。

3、本单位督查工作按时限和要求上报本单位承办的督查事项办理报告。

4、督查工作注重工作质量,各级领导对办理结果满意。

5、积极开展督查调研,对督查工作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对类似问题的解决有指导意义。

6、能够对本单位督查任务的衍生事项进行主动督查;

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先进单位资格:承办的督查件被连续退办两次及以上的;经催办,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上报办理报告的;对未完成的督查事项不能说明原因或原因不能成立的;经核实,上报的办理报告中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被区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的。

(二)优秀督办件考核评比条件

1、及时按照时限和要求,上报督查办理报告,办理结果符合区领导批示要求。

2、督查办理报告的行文规范,文字严谨,实事求是。

3、督查办理结果获区领导认可,或受到区级以上政府督查部门一致好评的督办件。

4、区政府督查室进行重点回访时,督办事项得到彻底落实,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督办件

(三)优秀督查调研报告评比条件

1、围绕重要决策、区领导关心的问题、工作热点难点问题,选择典型性、代表性调研题目,积极开展调查研究。

2、深入基层开展调研,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

3、在调研报告中,能够抓住重点,综合分析存在矛盾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4、调研报告内容详实,有理有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四)先进个人考核评比条件

1、努力提高督查意识,善于摸索工作规律,积极建言献策,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2、积极学习和掌握有关政策和文件,熟悉本单位业务,积极主动地协调和解决督查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3、对督查事项,不推诿、不扯皮、不拖延,按时限和要求上报督查办理报告。做到情况清楚,反馈及时。对于督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区政府督查室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和意见。

4、深入实际,主动开展督查调研工作,联系工作实际和督查工作特点,积极撰写督查调研工作报告。

五、考核评比工作

(一)组织领导

考核评比工作由区督查考核评比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评比领导小组”)负责,主管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办主任、主管督查工作的副主任、区政府督查室主任为副组长。下设督查考核评比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评比工作小组),负责具体业务性工作,由区政府督查室工作人员组成。

(二)评比办法

1、每年年初,开展考核评比工作。

2、由区政府办和区监察局牵头组成联合检查验收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督查室、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审计局等。联合检查验收小组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年终政府系统督查管理考核评比结合起来,以确保区政府政令畅通。

3、考核评比工作小组根据本年度各单位督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采取“一听、二看、三评”的方式,验收各责任单位督查事项完成情况。

4、考核评比工作小组根据联合检查验收小组的意见,提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优秀督办件、优秀督查调研报告的初评方案,报请考核评比领导小组审定。

5、区政府每年对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优秀承办

件、优秀督查调研报告进行表彰。

评比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单位的40%。

本办法由区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3年12月17日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海淀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03‟154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文秘工作督查考核通知

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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