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室、接待室及学术报告厅等场馆的使用管理办法_会议室使用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0:01: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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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接待室及学术报告厅等场馆的使用管理办法

学院会议室(以下简称会议室)、学院接待室(以下简称接待室)及学术报告厅(以下简称报告厅)等场馆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为加强我院会议室、接待室和学术报告厅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证会议室、接待室和学术报告厅内仪器设备完好,使其运作高效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会议室、接待室属学院重要的会议接待场所,主要用于召开学院重要会议和重要接待;报告厅属学院重要学术活动和会议场所,主要用于全院级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全院性大型会议。会议室、接待室和报告厅一般均不做他用。

第二条会议室、接待室和报告厅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条 使用单位要提前三天到院办行政办公室(B1-305)预约并填写《使用申请表》,经院办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四条使用单位要遵守学院有关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财物,保持环境清洁。不得擅自使用室内仪器设备(音响、投影仪、空调器等),损坏财物照价赔偿。

第五条会议室、接待室和报告厅均不设专职管理人员。会议室、接待室由院办行政办公室有关人员负责开门、锁门;使用部门在使用后要及时清扫卫生,清点好设施、用品,及时关闭灯光、空调等,并报告院办行政办公室,由院办行政办公室负责清点登记。

报告厅由网络及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报告厅内的音响、投影等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以及会议或活动期间的技术支持;后勤处负责报告厅内桌椅、旗群幕布、照明设施、空调、场地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为维护会议室、接待室和报告厅的正常使用,凡出现申请使用后未及时整理,以至影响下次使用的,院办拒绝其再次申请使用;凡造成设备损坏、遗失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行,以前所颁布的关于会议室、接待室和学术报告厅等场所的使用管理办法自本办法颁布后自行废止。

第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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