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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李波(男)与王莉经人介绍相识了3个月后,于1994年1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由男方单位分配的公房里,次年生育一女。李波原系国有企业职工,两年前辞职,他未与妻子商量便向他人借债3万元,从事个体运输,经营状况时好时坏,除个人花用外,全部收入用于清偿债务,已还债2万元。不久,李波多次参与赌博,经常深夜不归,对母女生活极少关心,也不肯负担家庭开支。王莉在生育后不久下岗,为维持母女俩生活,已借债2千余元。夫妻关系日趋冷淡。虽经女方多次规劝,李波仍然我行我素。无奈之中,王莉只好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解决住房和女儿抚养费问题,并且提出2000余元债务也应由双方清偿。李波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由于他从事个体经营,收入没有保障,故不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同时他还提出,他尚未清偿的1万元债务女方也应分担。此外,李波表示,女方应无条件搬出目前住房,仍由他本人继续租赁使用。以上争议,虽经多次调解,仍未达成协议,女方坚持要求离婚。
58、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答:即使男方表示坚决不肯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因为第一,男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第二,男方沾染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属屡教不改。
59、男方提出,如法院判决离婚,他将不负担女儿抚养费。对此应如何解决? 答: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李波仍有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至于抚养费的给付,考虑到李波无固定的收入,可依据当年总收入的20~30%定期给付。60、如何解决男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问题的争议? 答: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虽系男方在婚前承租,但婚姻关系已存续5年,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根据本案情况,应依据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生活困难和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应由女方承租该公房为宜,对男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61、案内的两笔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答:女方所负债务系为抚养女儿维持家庭生活所致,故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男方未经女方同意,独自借债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亦未用于共同生活,故定性为其个人债务,应由男方以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