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安全教育_新员工安全教育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0:01: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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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我局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所属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分包单位人员必须定期、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遵循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第三条职工教育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知识,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部分岗位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要求

第四条局属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局主要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局、各基层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三)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人员、分包单位人员等)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四)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厂内机械操作工、架子工、爆破工、起重工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五)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六)新职工的局、基层单位(科室)、岗位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七)以上

(一)至

(六)中所列时间均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及内容

第五条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

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我局生产经营过程中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到本单位是指局长、专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对此类人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安全知识教育和考核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具体培训内容如下: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管理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本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是指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具体培训内容如下: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以及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工伤保险政策及法律法规;

4、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办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和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七条特种作业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具体范围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的规定执行。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培训,其内容有:

1、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特点、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隐患和有毒有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防范对策;

2、特种作业岗位的安全技术要领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3、本岗位涉及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和安全操作要求;

4、典型事故案例及应吸取的教训等。

第八条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本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人员、分包单位人员等)。具体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知识。

第九条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

新职工必须进行局、基层单位(科室)和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具体教育内容如下:

(一)局级安全教育

1、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

3、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二)基层单位(科室)安全教育

1、本单位(科室)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本单位(科室)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环境、单位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等。

(三)岗位安全教育

1、本人从事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质和作用;

2、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

4、本岗位事故案例剖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第十条岗前安全教育

凡转岗、换岗的职工及离岗、待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教育内容有:

1、新(原)工作岗位及所在单位(科室)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安全职责;

2、新工作岗位(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内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有毒有害);

3、新工作岗位(工种)必备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用品)的性能、作用、使用及维护等;

4、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班组班前安全教育(交底)

班前安全教育(交底)作为作业班组日常安全活动之一,各作业班组长于每班开始工作前(包括夜班),必须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其主要内容有:

1、安全生产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2、当班作业中的危险部位和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3、在特殊性、季节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前,班组长要进行班前安全交底讲话,并对工作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进行安全交底。

第十二条专题安全活动教育

专题安全教育采用多种多样形式进行。如: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百日无事故活动、安全生产学习班等,以组织看录像、图片展、黑板报、安全会议等形式,力求生动活泼,着重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及项目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安全教育培训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内部培训是指局有关专业人员或聘请的专业人士对职工进行培训;外部培训是指委托有关培训单位对职工进行培训。内部培训由局安全科负责组织实施,外部培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应的安全培训,并记入学时,学时不足部分由局安全科负责组织完成。

第十五条分包单位人员的培训由分包单位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由用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除分包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所在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局级安全教育由局安全科组织实施,基层单位(科室)安全教育和岗位安全教育由所在单位(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岗前安全教育由职工所在单位(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班组班前安全教育由各班组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专题安全教育由局安全科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局情况,具体安排部署,各单位(科室)依照安排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科室)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安全培训制度,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计划,保证安全培训所需资金。

第五章安全教育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效实施,我局实行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制度,局安全科、各基层单位(部门)负责分别建立各自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档案,记录职工各种安全培训情况及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未经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从事相关作业或者管理活动,不得安排从事本岗位工作。一旦发现有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虽经安全生产教育但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要对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由各实施部门负责,要做到培训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局安全科负责对各基层单位(科室)的安全培训工作及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安全领导报告,主要督促检查内容是:

1、安全培训制度、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

2、各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4、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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