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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接待原则
1、节俭热诚、周到安全的原则。公务接待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接待部门需树立为来宾服务、为学院服务的思想。
2、统一管理、对口接待的原则。院办公室是全院接待工作的统一管理部门,适当区分党务系统和行政系统、院级与非院级接待工作,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3、通力合作、尽职尽责的原则。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要以学院大局为重,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二、接待范围
(一)院级公务活动接待
1、接待范围
(1)来院视察、调研、指导工作的国家、省(部)级领导、延安市领导、上级主管机关领导。
(2)兄弟院校、协作单位的主要领导,以学院或院领导的名义邀请的重要客人。
(3)以学院名义主办的各类会议、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开展的各类活动。
(4)与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推进相关的协调洽谈活动等。
2、接待部门
院级公务活动的接待由院办公室牵头实施,并视情况邀请院领导和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非院级公务活动接待
1、接待范围
院级公务活动接待范围以外的各类公务活动接待均属于非院级公务活动接待。
2、接待部门
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的办法。根据来宾对象、来访目的、活动内容,分别由学院办公室确定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三、接待安排
1、所有接待工作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各接待部门必须事先到院办公室填写《公务接待呈批单》,由院办公室核定接待标准,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呈交院长审批后,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饭店。
2、所有中午的接待活动一律安排在学院食堂进行。确需在外安排的,经院长同意后,由院办公室在定点饭店安排。中午所有接待活动不得饮酒。
四、接待标准
1、对来院指导视察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接待标准不得超过70元/人(不包括酒水,下同)。
2、对来院指导考察的兄弟单位领导,接待费用不得超过50元/人。
3、对来院参观学习或联系工作的人员,接待费用不超过30元/人。
4、对来院帮助维修、安装、调试设备或其他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安排接待,确需接待的,不得超过20元/人。
5、学院承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等,就接待标准由组委会事先做好预算,经院长审批后,交由院办公室执行。
6、所有接待活动使用的烟酒由接办部门到院办公室申领。
7、各接待部门不得自己与饭店结账,一律采用签字的方式,由院办公室统一和饭店结账。
8、陪餐人员一般控制在2-3人,最多不超过4人。
9、接待费用严格控制在院办公室核准标准之内,超出部分,由各接待部门内部解决。
10、住宿安排:根据来宾需求,可由院办公室给以联系或安排,住宿费原则上自理,凡邀请的来宾住宿费由学院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