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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督导
评估方案(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不断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努力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依据,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为突破口,以解决当前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推动区域内教育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实现学生、教师、学校和谐发展,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快速发展。
二、督导评估原则
1、规范性原则。依据国家、省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意见》、《规范》和本方案的要求对办学主体进行督导评估。
2、导向性原则。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导向功能,遏制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倾向,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管理措施,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3、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对办学主体的办学行为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督导评估,加强对其整改过程的监督指导,不断引导学校步入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
4、实效性原则。学校不仅是办学主体,而且是自评主体,在对其加强督导评估促进整改的同时,要激励学校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达到自评自改、讲求实效、自主发展的目的。
三、督导评估方法
督导评估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机制,注重过程、注重自评、注重整改和注重结果的运用。
1、实行归口管理。各级政府要成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规范办学行为的组织实施者,负责推动落实;各级教育督导部门是规范办学行为的监督促进者,负责督导评估,要明确任务、各司其职、落实责任。
2、实行分级负责。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制定《河南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督导评估方案》及《河南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省属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开展督导评估,对全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复查;省辖市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的督导评估和复查复评;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的督导评估与督促整改。
3、强化以县为主。县级政府要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主要内容,统筹协调,完善机制,依法实施督导评估。
4、实行随机暗访。在对办学行为进行全面督导评估的同时,采取随机督导和暗访的形式加强监督,省级每年将不定期对各省辖市进行督导检查,市、县两级每年可根据季节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督导检查的次数及范围。
四、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中小学办学行为督导评估结果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和严重违规
四个类别。
1、办学行为督导评估结果要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部门,并在本辖区内向社会公布。
2、对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成绩突出、社会反映良好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奖励。
3、凡办学行为不规范或严重违规的学校,建议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撤销先进称号、取消评先资格、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等处理。
4、根据《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因监管不力致使本区域内多次出现办学行为违规的,视情节轻重,建议由相关部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与教育工作相关的先进单位称号和评先资格、追究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等处理。
5、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办学行为严重违规:
①学校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②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学生课业负担超出规定,情节严重的。
③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对教师进行排名或奖惩的。
④频繁组织考试,以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公示)或编排学生座位,情节严重的。
⑤违规招生情节严重的。
⑥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情节严重的。
⑦市、县政府下达升学指标的。
⑧在督导评估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
五、督导评估的组织领导
中小学办学行为督导评估是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也是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有效途径,更是一项推进素质教育的重点工作,事关大局,责任重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坚持两手抓。一手抓规范,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强力推进教育事业良性发展;一手抓督导,切实加强督导评估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同时把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督导评估结果纳入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教育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学校校长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从而切实有效地遏制违规办学行为,确保我省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1.河南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2.督导评估指标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附件2
督导评估指标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
《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师资格条例》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中小学生守则》
《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
《河南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