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探视权案例_婚姻法案例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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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http://news.QQ.com2007年10月30日04:18大江网

本报讯 曾海燕、记者刘太金报道:一对异地分居的夫妻,男方要看小孩,女方却以男方有病为由,拒绝其探视,男方一气之下诉至法院。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侵害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受害方如何行使相关的救济手段,《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有关专家表示,有必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丈夫为见女儿诉请离婚

2003年,江西男子黄某来到广东打工,经人介绍与同乡曾某相识、相爱。第二年春节,两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2004年春,曾某生下女儿小青后,回到进贤老家抚养小孩。每逢节假日,黄某都要回老家看望女儿,但由于黄某患有肝病,曾某屡次以该病会传染为由,只准黄某看而不让其抱女儿,后来干脆不让黄某探视。

多次忍让后,黄某问律师如何才能看到女儿,律师表示,如果双方协调不成,只有诉至法院提出离婚。不想离婚的黄某想到自己一年多没见到女儿了,心中十分憋闷,经过一番思想斗争,今年9月20日,黄某将曾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抚养女儿。

经法官调解,黄某和曾某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女儿由曾某抚养,黄某可在节假日探望女儿。

如何维护婚内“探视权”成空白

江西中山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君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侵害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受害方如何行使相关的救济手段,婚姻法中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受侵害一方如协调不成,只能通过解除婚姻关系,才能依法享有“探视权”。

“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如何维护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有必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陈君宝说。

(大江网-新法制报)

案例2

女律师巧解女老板婚内“探视劝”

>记者:俞强

社会正处于变革和转型时期,人们婚恋观念的变化,离婚率的上升已经成为不可遏制之势,离婚诉讼逐渐出现了一个新现象:“探视权”不但越来越受到离婚者的重视,频频出现在法院判决书中,就是婚姻内分居内夫妻也为“探视权”而拿起法律工具。近日,苏州陈全兴律师事务所的韩玟律师就代理了一宗离婚案,使女方得以依法行使自己分居时候的探视权,也保护了女老板离婚后的探视权。

女老板千方百计难见儿子

1997年,甘肃男子黄某来到苏州某大学读研究生,在美丽的大学校园遇到可爱的江苏女生李某,二人一见钟情,毕业后,两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黄某没有回到自己的家乡工作,而是在苏州吴中区某事业单位做了一个技术人员.李某家在苏州有一家企业,她是家中独女,自然而然毕业后进入家族企业管理层.婚后双方居住在李某父母家中.2000年,两个人有了一个宝贝儿子.婚后,二人性格和价值观逐渐有了分歧.李某为了企业发展,经常奔波在各地,有时候与一些客户来家打打麻将.原来小鸟依人的小女生经过商场历练,做事有“女强人”风格,交往圈子越来越大,照顾丈夫和儿子的时间越来越少.黄某很传统,观念很守旧,只想按时上班,本分地过日子.丈夫是自卑自己事业不如妻子,还是看不惯妻子,反正夫妻双方矛盾丛生,某一天搬离与妻子的房子,与儿子租房在外居住.妻子希望儿子回家与自己居住,丈夫极力反对,说妻子打麻将影响儿子.妻子去丈夫租房看儿子,刚开始丈夫还让看望,后来干脆不让李某探视,认为自己迟早要与妻子离婚,怕将来儿

子被妻子抚养,就设了各种障碍,不让儿子与妻子接触.认为妻子生活观与自己不一样,自己不想让儿子将来做个商人,儿子还是随自己生活好.女老板为见儿子诉讼离婚

朋友劝解,丈夫也不让妻子与儿子见面,只是说看一看是不是离婚.多次交涉没有结果后,李某作为一个企业老板虽然在经营公司有很高管理水平,把事业做的有生有色,但是面对自己的婚姻,也苦恼无策了.朋友向她推荐了苏州有名的女律师韩玟.韩玟律师了解到事情来龙去脉后,告诉这位女老板,尽量协调,如果双方协调不成,那只有诉至法院提出离婚。李某想到自己与儿子虽然居住在一个城市,却有一年多没见到宝贝儿子了,心里万分痛苦.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与亲友商议后,今年4月26日,李某把丈夫黄某将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抚养儿子。

法院终审判决,黄某和李某离婚,儿子由丈夫抚养,母亲李某可在节假日探望儿,母亲有权在每年寒假和暑假期间将孩子接到身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

韩玟律师对婚内“探视权”的探讨

韩玟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夫妻离婚后,对子女都拥有探视权,对此我国法律早已有明文规定,但分居期间如何行使探视权?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分居期间的探视子女权没有涉及,仍是空白。但按照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对孩子均享有监护权和抚养权,所以,女方也是孩子合法的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探视、抚养孩子。

韩玟律师告诉记者,受侵害一方如协调不成,只能通过解除婚姻关系,才能依法享有“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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