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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又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它是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游行货物买卖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无需考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是一种合同,其成立也需一定的要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就是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就其货物买卖达成的协议。达成协议,是指在它们之间有了一致的意思表示,也可简称为有了合意。这合意,就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主要有“发价”和“接受”组成。
(一)发价
发价是一方当事人已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3)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发价的效力,发价于到达发价人时生效,即发价人于发价到达被发价人时即受其发价的约束,因被发价人的拒绝或做出实质性变更而消灭,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是如此。
在这里,应注意发价的撤回和撤销两个不同的概念。发价的撤回应该发生在生效之前,由于这时的发价尚未生效,所以撤回的条件比较宽松;发价的撤销发生在发价生效之后,由于此时的发价已经生效,所以撤销的条件比较严格,即时间要求更紧,且有些情况下不得撤销。
(二)接受
接受时被发价人做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
接受的效力,是指被发价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表明发价人、被发价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对一份合同以及合同当事人来说,关系重大,于是接受应于何时生效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对于接受生效时间问题,我国一向采用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在这里,也应注意一个特例,即“逾期的接受”。
接受的撤回,在采用到达主义的情况下,被发价人在其接受到达发价人之前,可以撤回接受,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接受到达发价人之前或与接受同时到达发价人。接受一经到达,便即生效,合同成立,因而不可能像发价那样有撤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