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探视权_浅议探望权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52: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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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与社会高度发达的21世纪,自由与民主的思想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在婚姻方面尤为体现。我国一贯倡导自由婚姻,自愿婚姻,同时也对那些自愿离婚的人提供合适的法律帮助与保护。对于那些在离婚后没有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家长,想念自己的孩子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离婚的过程中,往往有时候双方会闹得很僵,而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由于报复心理。很有可能会禁止另一方去探视自己的孩子,那么,对于这样的家长其合法权益应当如何保护呢?这就涉及到了我国婚姻法中的一项规定:探视权。

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或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是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探望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

探视权从性质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也可以说是亲情的内容,亲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种身份权,具有专属性,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财产的照护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及剥夺。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它不是监护权的衍生,而是非抚养子女方的法定权利,是基于配偶关系的消灭而产生的,探视权就是亲权这种身份权中的具体内容,是亲权的分支身份权。探视权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探视权主要保护离婚后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而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提供适当的权利,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这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探视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视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视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视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视权,探视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法院应当本着以下原则: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依法执行的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探视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这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

探视权的产生,解决了我国一部分离婚夫妻对于离婚后与子女彻底隔离开来的担心,从而也使得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婚之后可以最大程度的身心健康的成长。但其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麻烦与缺陷。由于实施的比较晚,所以现阶段有关探视权的法律还未尽成熟,这在实际操作时会产生一定的困难,比如探视的时间,地点双方难以统一等。其次,其适用范围也有着一些缺陷,例如在一些没有事实婚姻或者同居被解除后,没有获得孩子的一方是否有探视权,并未作出相关的规定。而且在一些事实基础之上,其操作起来也不是很方便,而且有可能会对青少年的心里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这都是我国在现阶段探视权法律所规定的一些不足之处。

现阶段,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法律制度还不尽完善,尤其是在对青少年的保护这些方面。所以这要求家长们尽可能的做到让孩子健康成长,尤其是心理方面。社会上经常有一些堕落的青少年,他们大部分是父母离异之后得不到应有的关心与帮助,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针对这些事件,不管法律的强制规定也好,还是社会的关爱与教育也好,更重要的是父母的关心与帮助,所以无论探视权的法律完善与否,我们都应当让未成年人在健康的环境下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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