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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方向
党的十七大报告概括了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的一系列阶段性特征,重申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判断表现了我们党在巨大的发展成就面前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推进改革、谋划发展的历史唯物主义态度,这也是新时期政法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政法工作涉及广泛的领域。从立法、司法到执法,不同的机构有不同的分工,其职能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党实现执政目标所需要的社会秩序。各国国情不同,但是以法治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做法。
中国法治模式的特殊性是由特殊的发展路径所决定的。法治的普遍原则并不否认不同国家法治发展模式特殊性。普遍原则是从不同法治发展模式中抽象出来的,二者并不矛盾。事实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治模式和其他国家完全相同。
西方国家的发展路径基本上是自然进化。尽管也有革命和战争,但主流仍然是社会发展内生需求导致的结果而不是外来力量干预的结果。与此不同的是,中国建设现代法治的进程是从救亡图存开始的。自鸦片战争开始,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中国的大门,中国的仁人志士认为中国的出路在于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他们不断改良、维新、变法,希望以法律来创造新的社会秩序,目的是让国家富强起来,把法制当作实现目的的手段,当作改造传统社会秩序和推进现代化的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符合自己国情的法律制度成为当务之急。新中国成立之前的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废除国民党政府所制定的一切法律和法规无效。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任务和指导思想,同时宣布“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在这个原则指导下,国家针对保护人民的急迫需求及时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婚姻法、选举法等法律,运用法律的力量解决了当时社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起点。总结“*”十年国家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教训,邓小平同志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提出了要加强制度建设的思想,他说,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982年宪法草案曾经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在4个月的时间里有几亿人参加讨论,提出了大量的建议和意见,很多意见都得到了采纳,这在世界各国制宪史上都是没有过的。在82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的指引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始了新篇章。
回顾30年法治建设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这条道路不是照抄或者照搬来的,而是由我国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我国法治建设适应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求。改革开放以来的事实证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成功的。它使中国不仅以一个经济大国、强国,也以一个法治大国、强国的形象屹立在世界东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979年五届人大起至2008年2月底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国务院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00余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余件;5个经济特区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规200余件。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成为新历史条件下的执政方式。
在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面临着许多新任务和新挑战。要清醒认识当前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仍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在这个基本背景之下,民主法制建设怎样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经济发展怎样与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的要求相适应,文化繁荣怎样与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相适应,社会建设和管理如何和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相适应,等等,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其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尊重和保持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我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积淀了丰富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传统是根植于中华民族特性和土壤中的东西,是法律制度的依托。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过程中既要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也要运用我们自己优秀的法律文化资源,二者不可偏废。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这个国家历史、文化和社会条件综合决定的结果。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个制度是人民的选择,具有历史必然性。在中国近代史上,对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各阶级、各阶层进行了长期的争论和激烈的斗争。戊戌变法时有人提出搞君主立宪制,辛亥革命搞资产阶级共和制,北洋军阀搞伪宪制,国民党搞所谓国民大会,最终都以失败告终。原因就是这些制度不符合中国国情,不符合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最好的组织形式。全体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统一行使国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