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思考_对农村法制建设的思考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51: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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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思考

稳定的社会环境,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

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营造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对于保持农村的稳定与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一、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的重要

性和必要性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份,加强农村法治化进程,是农村基层组织政权管理农村事务的重要方针。党的十

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充分表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共同奋斗的目标,法治社会已成为人民追

求的理想社会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制定并修订完善了大量的法律和法

规,在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呆依。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导出的:“我国有百

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我国的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不稳定。城

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回忆

农村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发展趋势,是民心所向。但我国广大农村在向法治社

会发展进程中,广大农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与法治社会的客观要

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阻碍

着农村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步伐,这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农村社会法治化进程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

(一)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普遍偏低。一方面,我国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

素质还普遍不高,广大农民对法的认识不够,法律意识不强,有的甚至知之甚

少或者一无所知。不少群众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忍气吞声,不了了

之,有的甚至寻求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执法干部队伍中还有部分执

法者法律素养不高,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之对

广大农民的法制教育,宣传力度不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的落实上有差距。

(二)广大农村群众衷心盼望法治的良好心愿与怀疑甚至反感法治的不良

倾向并存。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农村的民主法

制建设也有了很大的发展,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有了提高,广大农民渴望法律能带来公正和正义,渴望用法治取代人治。这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共同心声,是农村社会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集中体现。但是,应当看到,随着

农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的犯罪率也呈上升趋势。因此,现实

生活中有不少人对法治持怀疑态度,他们甚至认为法治就是“治老百姓”。从现

实看,群众对法治持一种谨慎的态度,但也正因为现实中各种犯罪和不正之风不

同程度存在,使得人们从心理上和愿望上盼望农村社会尽早法治化,以取代人治,有效遏制犯罪和不正之风。

(三)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受传统观念的束缚。由于长期受儒家思想及小农

意识的影响,在农村广大群众中还广泛存在“忌讼、耻讼”的观念,每当遇到麻

烦或产生纠纷时,往往取息事宁人、忍气吞声的做法和态度,或坚持家丑不可外

扬,不愿走进法院,以打官司为耻,认为进法院是不光彩的事,这在广大农村还

有很大的市场。这种观念的存在,阻碍了农村法治化进程,同时了助长了犯罪现

象的滋长蔓延。

其次,有意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无能力进行诉讼,又得不到相关救助。

这些人从法律意识上讲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但客观上根本无能力进行诉讼。这种情况在偏远边僻的农村还大量存在。

再次,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决策的实施,农

村市场进一步开放,有人即从法律为幌子,钻法律空子,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农户的利益,致使广大农户遭受严重损失。

(四)在广大农村,人们对法律普遍逞有严重的工具主义和形式主义倾向。首

先是人们认为法律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但法律的有效性是有局限性的,不可

能是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如法院判决执行难,于人民群众就对法律的有效性产生

怀疑,在选择处理纠纷的方式上就往往对法律途径报有戒备之心,加之不正之风、司法腐败等不良因素的影响,使群众的法律信仰出现危机,委难形成法制至上的观

念。第二是在农村普遍存在某些党政部门没有摆正法律位置,把法律当作“办事参

考”,依溘人事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在少数干部中存在“首长意识”、“以言代

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以权枉法”等问题,更有甚者,打着

执法的旗号,却干着违法的事情,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破坏,老百姓怨声载

道。在一些地方,法律只不过是某些部门用于发挥自己权力的工具,出现了热潮机

关“市场化”执法活动“商品化”的现象,把严肃的法律庸俗化、工具化。现阶段,在有法可依已基本解决的情况下,关键在于“有法必依”,只有各级各部门和热潮

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才能得以体现才能形成遵守法律的观念

和意识。第三,从广义上讲执法机关包含司法执法机关,他们是法律的执行者。但

在我国的司法、依法行政活动中,往往强调事后处罚,即“违者受罚”,司法机关

处于一种被动局面,忽视预防和宣传教育,导致法的功能发挥不全面,重在制载,而疏视引导、教育。所以,加强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和提高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手段调

节和管理各个领域活动的能力是关系到执法效力

和法制威严的统一。

(五)法制理论与现实情况脱节。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制理论而言,过分侧重

于理论体系的构建,导致理论与实际相脱节,理论过于理想化,而在实践中变了

样或走了调,使人们在选择法治的路口很难决断,对法律的信仰也就变成了空话

和套话。比如,老百姓说法治好,但实践中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出现“条

子官司、金钱官司、人民官司”等现象,更使基层群众对法治产生悲观失望,甚

至抵触情绪。

三、大力推进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的改革方向

随着法制进程的进一步深化,决定农村社会法治化的程度是法治社会必不可

少的重要条件和基础,建立法治社会是法律意识提高的必然结果,是追求的目标

和理想。但法律意识的高低与社会法治化程度并不成正比,并不是有了法律意识

就有社会法治化,因其还受到社会环境。社会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但根本问

题还是思想问题和意识问题,说到底,法律意识的水平如何决定着农村社会法治

化的程度。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程中,结合农村的实际,在新的历

史时期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使法治扎根于社会生活中。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没有实践就是没有生活价值的理论,离开了实践的理论就是没有生

活价值的理论,滑理论的实践,犹如无头的苍蝇,就没有明确的方向。江泽民同

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

“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

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

导核心作用。”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途径,因此,只有把两者科学地结合起来,理论联系实际,使法治理论从群众中来,到

群众中去。更好地为实践服务。

(二)加强立法工作,健全完善法律体系及法律运行机制。为农村法治社会

提供完备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立法工作已得到了足够重视,在立法数量上有

很大突破,但还存在立法质量不高,立法技术不高,立法怀执法不相吻合,立法

与执法相互脱节,法律监督不力等现象,“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

不严”等问题也还很突出。而且,随着我国加和世贸组织,我们的经济生活逐步

与世界接轨并且国际化,而世贸组织的规则对我国的农业冲击也相当大,若不加

强订立这方面的保护措施,势必造成“无法可依”的法律真空,农村市场就要遭

受巨大的损害。为此,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工作,尤其是要加强监督方面的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保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加强法制工作应努力做到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法的适用和整个运行

过程与立法意图相一致,使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丰

富和完善法律的运行机制,才能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三)努力树立法律至上的良好观念,为法治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基础。

信仰是法治社会内在驱动力,是培养和树立广大群众法律意识、法制意识和公民

意识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思想基础。只须广大人民群众中树

立一种法律至上的观念,法治社会才有广泛的思想基础,**以、用法、宁法、护法也才能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条件下,优良的公民意识更能充分有效地发挥这一功能,并使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转达化

为人生活中的信念,从而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所以,崇高法律的观念

是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行动的内在动力,也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思想条件和精

神因素。

(国)继续深入开展普法及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农村社会法治化进程提供

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我国是农业大国,广大群众集中在农村,因此,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不仅要依靠一大批精通法律的专家和干部,而

且还必须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劳动人民。只有在广大群众中形成良好的公民意识、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和树立科学和理性精神,法治社会

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只有广大劳动群众来推行法治,农村的法治现

代化才有可能实现,而群众的法律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的状

况,决定了新时期普汉工作任重道远。在新的历史时期,农村基层普法教育应着

重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四个结合”。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必须与党政中心工作相结合;

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相结合;与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相结合,使普法工作有明显的前进方向和服务对象与目标。

二是突出“四个重点”。即在普法教育上要抓好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抓好

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乡镇企业管理人员、青少年和流动人口的学法、用法;在依法治理上要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诸如山林、土地、水利以及农业产业结构

调整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抓好重点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依法整治。

三是要建立“四个机制”。即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必须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

责的机制;建立工作岗位目标管理机制;建立学法用法考核考评机制;建立强有

力的监督机制,为法治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总而言之,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和提高广大农村劳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

法制观念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

要内容。只有广泛普及法律知识,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基础党员干部,普通群众进

行法制教育,才能改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看法,才能解决人的思想问题,使法

治意识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全面推进农村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最终为建

立法治国家奠定广泛的基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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