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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化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初探
谢松保
2005年第4期 ——民主法制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标志着我国推进法治化建设的进程日益加快。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当前,认真研究在法治化建设进程中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对于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法治的内涵
“法治应包含两个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解释。这个解释强调实现法治的标志是服从正义的法律,指的是正义的“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法治与法制从广义上讲同义。狭义的法制,则是指完整的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以及相应的保障制度,而这些又是推进法治化建设的前提。法治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建设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二、充分认识法治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治作为社会治理模式为人类所追求。我国选择“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是改革发展的需要,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1.法治是完善的、发展的民主政治,是促成“盛世”,使执政党跳出“兴勃亡忽”历史周期律的途径。社会发展史证明,国家的强弱与法治紧密相联。从我国古代几个“盛世”时
期看,法治还是促成“盛世”的重要保障。江泽民同志说:“中国有一句古话‘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我看这是一个规律。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都是如此。”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表明:忽视法制,我们的事业就要受到损失和挫折。“*”十年内乱就是一个严重的教训。要建设一个高度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制,不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2.法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制度能保证经济有高效率,但它也容易产生物欲横流、信用缺失、分配不公等负面作用。因此,市场经济制度必须建立在法制化基础之上,用法治规范其执行。我国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期,经济运行方式正在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化要求必须有完备的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制来为它保驾护航。
3.法治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需要。社会主义法制能促使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确立,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成为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我国法律中关于婚姻、赡养的条文;关于实行惩办罪犯与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等的规定,就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人道主义精神。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必须依法治国。
4.法治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保持稳定要靠法治;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要靠法治;保证重大事项的决定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要靠法治;保证国家机关高效运转要靠法治,保证及时而妥善地化解不安定因素要靠法治。只有不断推进法治化建设,才能为现代化建设事业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
5.法治是实现社会秩序化的保证。良好的社会运行状态表现为有秩序、有活力。实现有秩序的手段是协调和控制,提高活力的手段是不断进行改革与激励。以“法治”为主要特征的社会控制形式,具有科学性、稳定性和广泛适应性。现代化社会的管理水平,是以法制化水平为标志的。
三、当前法治化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了法治化建设的进程,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公民的权利备受关注,执法队伍的能力明显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在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严重阻碍了法治化的进程。公民的法律权力意识、法律权利与义务意识不完整。在干部队伍中,有的人置法律于不顾,存在腐败等违法现象;某些司法人员公正意识不强,执法中常忽视法律的效率要求;有些社会公众缺少主体、平等、权利与义务意识,缺少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
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不完备。首先,法律体系不完备。其次,前期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再次,有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不同程度地存在部门利益化倾向。第四,同一层次或不同层次的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第五,许多法律缺少相应的运行保障机制。
三是法律监督乏力,监督主体缺位。例行公事的监督多,触及矛盾和问题的监督少;批评建议的监督多,问责追究的监督少,一些枉法办案的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在很大程度上与监督乏力有直接关系。
四、加快法治化进程的对策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出现一些问题在所难免。我们要不断采取应对之策,未雨绸缪,加快我国法治化进程。
1.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教育工作,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推进法治化,普法是基础。因此,必须紧紧抓住普法宣传教育这个中心环节,有计划、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先要制定普法规划。普法规划的制定既要立足现实,又要面向未来,有可操作性。其次要突出重点。要坚持把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放在抓领导、领导抓这个环节上,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放在突出的位置。各级领导干部要依靠法律手段、按法律程序办事,讲话要同法律保持一致,决策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通过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唤起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同。再次要创新普法形式。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的特点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多种载体广泛普及法律知识。深入开展“校园普法”、“送法下乡、进企业、进社区”等普法活动,大力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彻底转变权力至上观念,树立法律高于一切的观念;转变人治观念,树立法治观念;转变义务本位观念,树立权利义务统一的观念;转变厌诉观念,树立依法行事的观念。
2.以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要加快法治化进程,加快法律体系建设进程,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一是逐步转变主要依靠多立法来完善法制的思路,走依靠提高立法质量来完善法制之路。二是逐步转变“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立法力求严密细致的原则。三是逐步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四是要改变先改革后立法的做法,坚持立法同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当前,加强立法工作,就是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要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改革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采取分析典型案例、总结实践经验与广泛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立法方法,适时制定新的法律,对不
适应现实需要的或有重大漏洞的法律要及时修改补充或废止。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努力提高立法工作的整体协调水平,完善程序与可操作性。
3.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制度、司法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执法司法制度。其一,围绕政府精简机构、转换职能的目标,撤销不必要的执法机构,调整有关执法机构的职权。其二,以民主、公开、高效为目标,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使行政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程序化,以法律程序来控制和制约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行使。其三,以提高素质、加强管理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法官、检察官制度。
4.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不断加大法治监督的力度。法治监督是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加强监督,健全和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使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置于强有力的监督之下;要强化责任,切实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司法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督体系,强化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经常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其次,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体系。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监督作用。积极拓宽和畅通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举报、信访、投诉等法律监督制度,为人民群众进行法律监督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加强舆论监督,统筹协调各类监督主体的运作,使各类监督主体既分工负责,又互相协作。■
(作者系鄂州市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