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专项法律服务_股权激励法律服务方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47: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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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 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电 邮:

乙 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电 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管理层股权激励公司改制专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针对专项法律事务提供服务内容包括:

1、派专人上门调研企业激励现状、管理中层及核心员工的心态想法等,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全套《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管理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股权激励保密协议》《股权调整通知书》等全套股权法律文件。

2、帮助实施股权激励。作为专业服务机构代表公司与管理股东沟通、协商、谈判,实施到位。

3、参与公司与管理层股东签定上述《股权激励入股协议》、《股权激励保密协议》等,让管理层股东心甘情愿、真心实意的入股到公司,并协助公司完成入股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订的各项管理层激励股权改制并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股权激励建议与法律意见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张高生 律师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专项法律顾问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专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汇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问题;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4、甲方指定 为专项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专项法律顾问律师;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的法律顾问费为四万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先支付2万元,20年月 日 前支付2万元。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担任甲方专项法律顾问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第二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2015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原则为一年,但甲方完成管理层激励股权改制并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协议自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电邮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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