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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汇编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决定;
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处理本科和高职学生事务申诉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处理研究生事务申诉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申诉人签名及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