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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在中国这个有着两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古老国家,人治传统源远流长,人治意识根深蒂固,制度和心理的巨大惯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只能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能静止不变,必须渐进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不断借鉴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可以说,正是这种广泛吸收、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特征,才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够始终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国家长治久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13 亿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搞建设、谋发展,必须始终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法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只有厉行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实行依法治国,才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实现国泰民安。
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法治完备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和统一。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先决条件。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
法制完备首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树立和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现
实证明,凡能做到严格公正执法,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切实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尽管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由于个别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执法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切实解决执法不公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途径。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也要自觉维护执法部门的裁决的权威性和尊严,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保障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对正常的执法活动的干扰、干预,积极为执法机关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条件。全体公民和各社会组织、经济组织要支持、配合执法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自觉执行生效裁决,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与公信力。
权力制约
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制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权益。没有权力制约,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
权力制约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权力制约,要求职权由法定、要求有权有责、要求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我国宪法
第27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执法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大权,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驶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权力制约,还要求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要完善对执法犯法者的严格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才能切实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章 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内涵包括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等内容。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
(二)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主权是执法为民的前提条件。执法机关本身并不具备权力所有者的身份,它仅仅是权力的行使者。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执法机关不应有自己的私利,不能有特权思想,其存在的目的就是合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人民的权力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损害人民利益。
(三)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
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执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长期以来,各级各类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任劳任怨,忘我工作,甚至流血牺牲,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必须看到,执法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有的执法人员没有从思想上弄清“权从何来,为谁用权”,缺乏群众观念,缺乏群众感情。要从源头上解决这些重大问题,就必须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执法为民理念,用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统一执法指导思想,克服和纠正执法人员中存在的种种不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意识,确保执法工作始终保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