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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三包”承诺制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建设“平安重庆”、“宜居重庆”和“健康重庆”,倡导排污者诚实守信和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保护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排污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三包”承诺制的概念】排污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三包”(以下简称 “三包”)承诺制,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直接、间接排放或者可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承担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对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实行“三包”承诺,并通过签订“三包”承诺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制度。
第三条【“三包”承诺的内容】
“三包”承诺的内容是:
一包是指排污者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直接、间接排放或可能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污染、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包是指排污者对周边水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负责,保证特征污染因子的种类或浓度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确认的上下游监测点位之间的河段、上下风向监测点位之间的区域,以及监测范围内的土壤中不得增加,保障周边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包是指排污者保证不因违法排放污染物或其他安全事故等原因引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生态破坏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确保环境安全。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排污者:
(一)国家、市、区县(自治县)重点控制排污者;
(二)群众投诉强烈和具有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污者。
第五条【组织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市重点控制排污者发放 “三包”承诺书,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其他排污者发放 “三包”承诺书。
本办法生效当年的发放时间是生效后的第二个月之内,以后为每年的十二月发放次年的承诺书。
承诺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六条【承诺前的自查】排污者在领取 “三包”承诺书后,应按照承诺书要求,对以下内容进行自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是否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
(三)是否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
(四)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五)是否按照环境监察机构核定的排污费数额按时、足额缴纳;
(六)是否有与污染物排放相匹配的污染治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七)重点污染源和危化品污染源是否具有资质单位作出的环境风险防范评估报告;是否针对所有环境安全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制;是否及时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落实相关应急措施,并定期举行应急演练。
排污者在自查中发现问题,应主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承诺填写内容的要求和承诺书的签订】
排污者应全面了解承诺书中的内容,逐一落实需要填写的款项,并对承诺书上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针对承诺书的内容,排污者可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咨询。
排污者应当在领到承诺书的二十日内进行签订;需要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或整改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签订。
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排污者通过网络或悬挂于生产、施工、经营现场予以张贴公示,一份交由乡、镇、街道或区县人民政府留存,一份作为排污申报内容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排污申报与排污许可】排污者的“三包”承诺应当纳入环保排污申报,并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排污许可的重要内容。
排污许可证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排污口的数量、编号、名称、位置;
(二)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污染源监测点位范围;
(三)各排污口或噪声源产生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速率、强度、方式、去向以及时段、季节要求;
(四)监测点位上的污染特征因子浓度、种类;
(五)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有总量控制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及时限;
(七)对排放污染物的其他特别要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环境质量监测点及污染源监测点,应当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监测技术规范要求,以通过监测值的计算,确认特征污染因子种类或浓度的增加或减少,判断周边环境质量情况。
第九条【变更承诺】承诺内容发生变化将超过三十日的,排污者应当在发生变化前进行变更承诺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进行公示和备案。
第十条【监督管理】排污者“三包”承诺制的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本市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考核的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排污者“三包”承诺内容,对环境质量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抽查。
第十一条【奖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三包”承诺成绩突出的排污者,应当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并按照环境保护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升级,在评定先进、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
和补助资金、银行信贷、办理绿色出口业务以及环境市场准入时,予以优先推荐或考虑;对因其过失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但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行为可以免予处罚。
第十二条【惩罚】排污者违反了承诺或提供假数据、假材料、假证明,进行虚假承诺的,视为主观故意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或危害环境并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其从承诺之日起实行按日计罚,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按照环境保护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的规定对其作出降级处理,取消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等评先资格,限制其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批。
有关职能部门和评估单位提供假资料、假证明给排污者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