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二章_第二章会计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40: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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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会计法中的核算和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法规范的主要对象,会计人员要学好会计法,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对自己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也就是工作的资格、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等等,这是一个人是自我的过程,也是学好的会计法的基础环节。那么会计人员如何认识自我呢?我们从会计机构的设置、从业资格、工作岗位的设置等方面进行介绍。

学习目标:知悉会计工作岗位种类,了解岗位设立原则

学习内容: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岗位的种类、会计人员回避、工作交接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是会计从事会计工作的组织和场所,在现实中,各单位对会计机构的叫法不统一,有的称财务部,财务科,计财部,财会部等等,建立、健全会计机构是个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

会计机构是否必须单独设立呢:会计法对会计机构设立做了怎样的规定呢?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会计法对会计机构的设置原则是:因需要而设立,而不是一刀切,要求各单位都必须设立。因为实践中,各单位的实际情况不一致。单位是否单独设立通常考虑的是:规模大小、财务收支的繁简和经济管理的要求。这种规定,并不意味着单位没有会计机构就可以对会计工作放任不管,这是法律所不容允许的。

根据上述要求,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如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可以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业资格和条件,这是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前提。根据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已述及。因此,任何人要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资质。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第26号)新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一般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特殊的会计从业资格

1、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担任单位总会计师,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主管单位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3、被吊销会计证得人还能再取得会计证书吗?

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有利于明确分工和确定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还有利于强化会计管理职能,提高会计工作的作用;同时,也是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的客观依据之一。

(一)会计工作岗位的种类

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人、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二)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原则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设置时,要符合内部控制制度要求,不相容的职务相互分离。

会计法第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负责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收付的核算,既管账又管钱。)

(三)会计人员的回避

根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实行回避制度。

具体内容: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

四、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也称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需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这是会计人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做好会计工作的要求。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范围做出了以下规定: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程序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具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交接申请。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申请时,应当同时向会计机构提出会计交接申请,以便会计机构早做准备,安排其他会计人员接替工作。为了防止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申请被批准后,少数会计人员不办理会计交接手续,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在批准其申请前,应当主动与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沟通,了解该会计人员是否申请办理交接手续,以及会计机构的意见等。交接申请的内容通常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原由、时间、会计交接的具体安排、有无重大报告事项或者建议等。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3、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4、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以起到督

促、公正作用。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会计工作交接中,合理、公正地区分移交人和接替者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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