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工商联兼职会长管理办法_兼职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39:5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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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工商联(总商会)兼职副主席(副会长)

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工商联(总商会)领导班子建设,形成科学规范的兼职副主席(副会长)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县工商联(总商会)兼职副主席(副会长)管理工作,必须符合把县工商联(总商会)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具有较强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经济工作能力和廉洁自律能力,组织健全、班子坚强、管理规范、充满活力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三条管理县工商联(总商会)兼职副主席(副会长),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进步性、代表性与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六)严把进口、畅通出口原则。

第四条中共宣恩县委统战部和中共宣恩县工商联党组,受中共宣恩县委委托履行管理县工商联(总商会)兼职副主席(副会长)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县工商联(总商会)兼职副主席(副会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

(二)比较熟悉党的统战政策,熟悉经济工作,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在所代表或联系的阶层中有较大影响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热爱工商业联合会事业,积极参加光彩事业、社会公益事业;

(四)原则上应担任县工商联(总商会)执委一年以上,且身体健康;

(五)所在单位具有较强的经济或科技实力,在本地或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单位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所在单位积极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有效发挥其作用;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八)劳资关系和谐,依法保障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九)无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县工商联(总商会)兼职副主席(副会长)原则上不与民主党派领导班子成员交叉。

第七条县工商联(总商会)兼职副主席(副会长)新提名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继任提名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对特别优秀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县工商联(总商会)兼职副主席(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九条县工商联(总商会)兼职副主席(副会长)职数配备根据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县委确定,报州委统战部备案。名额安排时,可留有余地。

第十条县工商联(总商会)兼职副主席(副会长)原则上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有影响的社会中介组织人士中选拔。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县工商联(总商会)兼职副主席(副会长),必须经过提名推荐、考察、民主协商、人选审定、选举等程序。

第十二条兼职副主席(副会长)人选的提名推荐,按照安排职数的1:1.5推荐;届中个别选拔任用,按照拟任职数推荐。

第十三条提名推荐工作由县工商联(总商会)党组进行。系中共党员的由县委统战部会同县委组织部进行考察,系党外人士的由县委统战部组织考察。

(一)换届提名推荐工作按县委批准的换届方案执行。

(二)届中个别选拔任用,采取组织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县委统战部研究后,工商联兼职副主席报县委常委核审,总商会兼职副会长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并县纪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长核审后确定提名人选。

第十四条提名人选确定后,按《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规定程序进行选举,结果报州委统战部、州工商联(总商会)、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备案。

第四章考评

第十五条县工商联(总商会)兼职副主席(副会长)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如实报送所在单位有关情况,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进行年度述职。

第十六条县委统战部会同县工商联(总商会)建立兼职副主席(副会长)综合评价体系,实行年度述职和考评制度。考评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参与各级“推优评先”;对年度考评不称职的,给予诫免谈话和通报批评。

第五章免职辞职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再担任县工商联(总商会)兼职副主席(副会长)。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任一条款的;

(二)连续两年考评不称职的;

(三)严重违纪、违规及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再任职的。

第十八条对不宜再担任县工商联(总商会)兼职副主席(副会长)的,按下列程序予以免职:

(一)县工商联(总商会)党组提出建议;

(二)县委统战部研究;

(三)县委常委核审;

(四)县工商联(总商会)执行委员会确认。

第十九条实行县工商联(总商会)兼职副主席(副会长)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县工商联(总商会)直属商会、镇乡(街道)商会等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工商联(总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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