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价发21号 关于东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专题_机动车检验收费标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39:2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东价发21号 关于东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专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机动车检验收费标准”。

关于东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东价发[2012]21号

各县区物价局,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20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并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服务,可收取检验费。

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方法和周期实施检验。在用轻型汽油车排气污染检验实行简易瞬态工况法;其他型号汽油车和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检验仍实行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

三、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为:

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为50元/车次;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为30元/车次。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不再检验排气污染的,其收费标准在现行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基础上相应核减10元/车次。

五、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免费核发环保检验标志。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凡首检不合格的,复检不得收费;复检不合格需第三次检验的,减半收费;第三次检验仍不合格需再检的,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全额收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免予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用。

六、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检验机构开展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车主可自由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有关的维修业务。

七、检验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在提供服务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等,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下载东价发21号 关于东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专题word格式文档
下载东价发21号 关于东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专题.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