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重庆市档案管理条例”。
关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试行)
一、侦查阶段法律援助通知辩护案件归档含以下材料:
(一)通知辩护公函;
(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原件);
(三)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四)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复印件;
(五)会见笔录;
(六)律师收集的证据材料;
(七)集体讨论记录;
(八)辩护意见;
(九)起诉意见书或撤销案件决定书;
(十)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表(原件);
(十一)需要入卷归档的其他材料。
其中
(六)、(七)项材料为可选择项,如无相关材料,无需归档。
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通知辩护案件归档含以下材料:
(一)通知辩护公函;
(二)起诉意见书;
(三)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原件);
(四)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五)会见笔录;
(六)阅卷笔录及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七)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或证据材料;
(八)集体讨论记录;
(九)辩护意见;
(十)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
(十一)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表(原件);
(十二)需要入卷归档的其他材料。
其中
(七)、(八)项材料为可选择项,如无相关材料,无需归档。
三、人民法院通知强制医疗代理的案件按刑事类案件归档。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公函应作为案卷必备材料入卷归档。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转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按《重庆市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五、六、八条规定归档。
五、集团案件按一案一号编号,可根据归档材料情况合并装卷,不同案号但材料相同的,在合并装卷时只归档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