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_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归档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35:4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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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人员、志愿者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严格管理案卷档案。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卷档案以卷为单位,按照年度和一案一卷,按卷编号的原则归档;跨年度的案件,应在办结年度归档。

第二章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顺序

第五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形成的材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并按卷归档。

第六条法律援助案件材料归档范围和顺序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1、刑事指定辩护案件

(1)法律援助审批表;

(2)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函;

(3)法律援助指派函回执;

(4)被告人意见单;

(5)检察院起诉书;

(6)上诉案件应附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再审案件应附生效判决书;(7)证据材料;

(8)律师会见当事人笔录;

(9)庭审笔录;

(10)律师辩护意见;

(11)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2)法律援助结案报告。

2、申请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受援人身份证明材料、经济状况证明;

(3)法律援助审批表;

(4)法律援助指派函回执;

(5)授权委托书;

(6)检察院起诉书或自诉状;

(7)上诉案件应附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再审案件应附生效判决书;(8)证据材料;

(9)律师会见当事人笔录;

(10)庭审笔录;

(11)律师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

(12)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3)法律援助结案报告。

(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受援人身份证明材料、经济状况证明;

3、法律援助审批表;

4、法律援助指派函回执;

5、授权委托书;

6、民事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

7、上诉案件应附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再审案件中应附生效判决书;8、证据材料;

9、律师会见当事人笔录;

10、庭审笔录;

11、律师代理意见;

12、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3、法律援助结案报告。

(三)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行政法律援助案卷顺序参照民事法律援助案卷材料排列。

(四)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受援人身份证明材料、经济状况证明;

3、法律援助审批表;

4、法律援助指派函回执;

5、授权委托书;

6、与受援人谈话笔录;

7、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8、调查材料;

9、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10、法律援助结案报告。

(五)其他法律援助事项需要立卷归档的,参照以上相关规定立卷。

第三章案件材料的整理、装订

第七条归档时要对归档材料进行整理、检查,如发现有破损、褪色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文字材料应立即进行修补或复印。

卷页大小统一为A4型纸张,小于卷页的材料,要粘贴在A4型卷页衬底上,大于A4型卷页要进行折叠。在剔除材料上的各种金属物体,确认案卷材料无缺失、遗漏后,按照归档顺序进行装订。

第八条档案在装订前必须逐页进行编码。编码使用阿拉伯数字,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码。页码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码)。

第九条立卷用钢笔或碳素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需要填写的法律援助案卷文书,填写内容要完整,字迹要整洁、清晰。

第十条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装订牢固。

第十一条案卷保存一般以年度为单位、以卷号为顺序存放,根据档案盒摆放方式,在盒脊或底边设置全宗号、年度、保存期限、起止件号、盒号等必备项。不同形成年度或者不同保管期限的归档案卷分别装盒。

法律援助档案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长期保管的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短期保管的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第十二条制作归档文件目录,应使用A4型纸页,根据保管期限或案卷类型进行分类。目录内容包括:档案号、案由、承办单位、承办人、页数、归档时间、档案管理人、备注等。

第四章案卷归档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案件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整理归档,交法律援助中心档案管理人员集中保管。

诉讼案件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执行法律援助案件以收到执行终结通知书之日为结案日;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其他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受援人因具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或因受援人的过错、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以及无需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接到终止法律援助通知书之日为结案日。

第十四条归档案卷应按照案卷归档范围和内容,做到文书材料规范齐全。法律援助案件因出现《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而终止法律援助的,立卷时应将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关于终止法律援助情况说明或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书面材料,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终止法律援助通知书一并归入卷中。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该严格审查,对不符合立卷归档要求的,应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案卷的查阅和借调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与查阅档案人员,不得随意扩大查阅范围,也不得泄露案卷内容。

第十七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因特殊原因,必须查阅的,应经中心主任批准。

第十八条摘抄档案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有关结论性的公文,需摘抄其他材料,应经中心主任批准。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案卷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外借时,应经中心主任批准。

第二十条查阅或借调档案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在案卷借阅表上注明借阅人姓名、查阅或借调案卷的案号、查阅日期以及借调、归还日期,并由查阅人或借调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发现借调案卷有破损或缺失的情况,应及时向中心主任报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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