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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完善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六中全会把安全生产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本届政府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全国安全生产呈现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
(一)2003年以来事故总量开始下降,反映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水平的主要指标逐年趋好。
(二)煤矿安全状况得到改善,事故逐年下降,2006年下降幅度较大。
(三)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得到加强,取得了明显成效。
(四)2006年以来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
(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2007年下半年以来连续发生湖南省凤凰县堤溪大桥垮塌、山东省新泰市华源矿业有限公司河岸决口引发溃水淹井、山东省邹平县魏桥创业集团铝母线铸造分厂铝水外溢等特别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这些事故说明,一些地方和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还存在薄弱环节,预警机制很不健全,事故总量仍然偏大,一些相对指标还比较落后,一些行业领域事故多发的现状尚未扭转。其原因: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二是一些地方安全监管力度层层衰减。三是影响安全生产的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
现阶段我国的安全生产的突出特征,表现为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与依然严峻的现状并存。在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我们要坚持两分法、两点论。一方面要看到成绩,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另一方面更要看到存在的差距和问题,认清工业化进程中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
二、我国经济社会实现“安全发展”的必然趋势
安全生产是工业化过程中必然遇到的问题,先进工业化国家普遍经历了从事故多发到逐步稳定、下降的发展周期。研究表明,安全状况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呈非对称抛物线函数关系,可划分为4个阶段:一是工业化初级阶段,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二是工业化中级阶段,生产安全事故达到高峰并逐步得到控制;三是工业化高级阶段,生产安全事故快速下降;四是后工业化时代,事故稳中有降,死亡人数很少。
安全生产的这种阶段性特点,揭示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之间的内在联系。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处于快速增长的特定区间时,生产安全事故也相应地较快上升,并在一个时期内处于高位波动状态,我们把这个阶段称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但“易发”并不必然等于事故高发、频发。
我国安全生产具有政治、制度优势和后发优势。通过借鉴先进工业化国家的经验教训,可以取长补短、后来居上。
2004年初国务院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安全生产中长期奋斗目标:第一阶段:到2007年即本届政府任期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第二阶段:到2010年即“十一五”规划完成之际,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第三阶段:到2020年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十万人事故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依据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的“十一五”期间要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要求,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把
安全生产列为专节,规定“十一五”期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35%,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25%,这两大目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已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
三、指导支撑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五个体系
(一)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会上的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论述,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指导原则、方针政策和重大举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六中全会把安全生产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布局,这些都构成了安全生产理论体系框架:
一是“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
二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三是“两个主体”和“两个负责制”。
四是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五是用科技教育引领支撑安全生产。
六是依靠人民群众,形成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机制。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2002年国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开始步入法制轨道。此外在《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十余部专门法律中,都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国务院相继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近百部行政法规。各地都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以12项治本之策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政策体系
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决定:从安全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考核、企业主体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社会监督参与、安全监管及应急体制等12个方面,采取一系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政策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50多部具体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四)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
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由事故死亡人数总量控制指标、绝对指标、相对指标、重大和特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4类、27个具体指标构成。
(五)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互动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国家层面上的安全管理职责格局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在地方层面,到2006年底,各省(区市)、各市(地)以及92%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已建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全国共有监管人员约5.5万人。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以及“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已经形成并逐步完善。
四、当前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
2007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年”和“攻坚年”。落实年:就是要在抓落实上继续狠下功夫,把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已经做出的决策部署,真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攻坚年:就是要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深入开展各个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
治,加快解决重点行业领域影响安全状况稳定好转的难点问题。
五、加强安全生产的对策
(一)深入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健全完善考核奖惩、激励约束机制
要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继续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切实落实“十一五”规划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教育各级干部,从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摆正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安全工作绩效作为评价政府和企业工作、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从各级领导直到基层干部都要牢固树立重视安全生产的高度责任心,促使“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真正落实到位。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生产经营者。
(二)狠抓煤矿安全这个重中之重,深入开展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
影响我国煤矿安全的两大突出问题:一个是瓦斯灾害严重、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另一个就是小煤矿过多过滥、非法违法屡禁不止。针对这两大问题,国务院部署在全国开展了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通过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厉行整顿关闭,全国
第一阶段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5931处,第二阶段把关闭对象延伸到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16种矿井,计划关闭2652处,目前已基本关闭到位。
(三)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在重点行业领域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这次专项行动既是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的具体措施,也是为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既是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反弹的断然措施,也是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提高企业安全保障和政府安全监管能力,建立长效机制之策;既是一项集中开展的专项行动,也是一项需要持续努力、常抓不懈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要排查事故隐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不留死角。对典型事故要深入剖析,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特别要紧紧盯住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突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该退出的要坚决退出,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
(四)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范处置重特大事故的能力
要加强预案工作,抓紧建立覆盖所有企业和基层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搞好培训演练,落实预案责任和防范措施;加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建设;规范事故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处理,提高应急能力和事故处置效率;加强各部门、各地区应急管理机构之间的联系,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加强水害事故防范,配足抢险救灾所需设备和物资。七要全面完善应急预案。各种预案都要一目了然,具体管用,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八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
(五)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管监察队伍自身建设
进一步理顺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行业管理的职责关系。总结推广一些地方的成功做法,鼓励各地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把安全监管机构延伸到乡镇农村、城镇工业园区和街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提高履职能力,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树立和维护良好的队伍形象。
(六)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安全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各行业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原因:
1.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安全生产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存在重经济、轻安全的倾向,安全生产未能真正纳入地方经济社会
发展规划和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还没有落到实处,安全生产还没有成为绝大多数企业的自觉行动。
2.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落后的经济增长方式没有改变,长期投入不足,导致在安全生产方面累积欠账严重。我国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一些老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陈旧,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低。重大危险源分类、分布不清,尚未建立起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
3.行业安全管理弱化,企业安全管理滑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的变化,原有行业主管部门撤销,行业安全管理职能弱化,监管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忽视安全生产,减少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甚至冒着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风险强行生产。
4.监管手段落后,执法力度不够。全国目前还有7%的地市、18%的县尚未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已成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省市,也存在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手段落后问题。安全生产监管权威性不够,惩处不力,难以形成合力。与《安全生产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体系不完善,制修订工作滞后。
5.科技支撑力量不足。公益性、前瞻性、基础性、共性、关键性技术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从人才、基础设施到资金支持严重缺位。国家对安全生产科技研究的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生产科研力量趋于分散,现有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求。现有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推广和应用。
对策:
1.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安全生产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关系,把安全生产摆在与人口、资源、环境同等重要的位置。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规划和实施体系,把安全生产规划、重要指标和重大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及投资计划,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2.加强安全生产法治。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加快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建设。组织修订《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应急管理与处置、重大危险源、区域安全规划、事故预防与控制、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
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人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4.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加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人员、设施、装备、经费等到位,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装备水平、作业场所和场所监督检查执法和重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举报中心,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
5.加大安全投入。制定和完善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多元化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6.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地方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整顿和规范小煤矿,提高规模,减少小煤矿数量,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改革矿产资源税计征方式,实行以储量为基数的计征制度;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合理调整煤炭企业与发
电企业的利益关系。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国家继续安排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瓦斯(煤层气)抽采和利用实行税收优惠。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落实对煤矿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提高矿工待遇、素质和劳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