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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
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规范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站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各区、县(市)法律援
助中心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统一名称为“XX区、县
(市)XX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第四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1、宣传《法律援助条例》;
2、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对象提供咨询、代书服务;
3、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和申请人进行
初审,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呈报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审批;
4、接受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5、指导本辖区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6、完成上级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注意区分法律援助案件与人民调解案件,不能将人民调
解案件列入援助案件统计范围,二者的区别为:
1、法律援助案件是代理当事人一方的诉求,人民调解案件是
居间调解;
2、法律援助案件有严格的案件受理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人
民调解的范围广泛,不限于当事人是否有经济困难;
3、经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该给予承办人员以办案补
贴,而办理人民调解案件没有办案补贴。
第六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备有《法律援助指南》
或《法律援助联系卡》等宣传资料,公示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受案范围、工作流程和联系电话,便于困难群众了解和掌握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法律援助时应予以登
记,并按规定对受案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及相关的案件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帮助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向区、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报批。
第八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答复,对于经初审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不得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
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财物;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或其他个人信息。
第十条 做好来电、来信、来访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案件登记
薄》、《咨询登记薄》,《法律援助联络员花名册》、《法律援助残疾人花名册》、《法律援助低保人员花名册》等台帐。工作站办理援助案件案卷经区、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合格后,存放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备查。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区、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报送统计报表、工作简报和信息。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应积极参加上级法
律援助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对于法律援助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
工作站,应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