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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目:《法律的道路》读书报告
文章开篇霍姆斯大法官运用详细的说理和充分的论证阐释了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或者法律义务既是——预测。我颇为同意这样的观点,因为法律是一项规范,它能准确地让人们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并且能够按照一定的规范、标准来惩罚犯罪分子,从而确保社会的安定,我想这也是法治的意义所在。而且预测也是法治和人治的差别所在,人治的无序性和主观性能让社会陷入混乱之中,而法治才能使社会秩序居于稳定。
接下来霍姆斯又用好人、坏人的角度看法律的切入点并运用几个例子来阐述法律和道德的关联和区分。讲到这里我就回想起老师上课说过法律是一个理性化的东西,而这个理性化的东西不应该参杂过多的道德、情感等因素,否则会阻碍的法治的发展。然而霍姆斯大法官在这其中又提出“如果说法律不是道德的一部分,那么它至少也受道德的限制。但这种权力约束并非与任何道德体系同样广泛。绝大部分的法律都远处于任何这类道德体系所界定的范围之内,而在有些情形又由于特定的人们在特定时期的习俗而超越了它们。”这样的命题。我赞同霍姆斯大法官的观点,我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升华,有些道德规范可以上升到法律领域,有些则是不能的,谓之升华。同时霍姆斯认为要促进法律的发展,我们就必须重视法律与道德的区分,虽然这种严格意义上的区分会使得法律少了很多从道德中汲取的术语以及法律传统,但是这恰恰可以使得法律的发展更加清晰,为此,他指出“如果你想了解法律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那么你就一定要从一个坏人的角度来看法律,而不能从一个好人的角度来看法律,因为坏人只关心他所关心的法律知识能使他预见的实质性后果,而好人则总是在比较不明确的良心许可状态中去寻找他行为的理由--而不论这种理由是在法律之中还是在法律之外。”
接着霍姆斯又运用合同法的例子来带出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并在结合实际经验,运用实际例子的方法下运用对恶意、故意与过失的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之后霍姆斯谈到决定法律的内容与发展的动力。他首先提出了“所有法律均来自主权”的这样一个假定,接着驳斥“法律发展中唯一起作用的力量就是逻辑”这样一种观点。在霍姆斯看来,历史与社会利益是法律发展的最大动力,但是社会利益不是永恒不变动的,社会利益的相对重要性的判断会随不同时代和地域而变化,然而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这也就是说基于社会利益的法律也不可能一劳永逸的解决所有的问题。接着霍姆斯又用一个案例解释了“初始非法入侵”这项技术规则。霍姆斯的这一论述给我的启发是虽然历史因袭的影响着我们每个人对于价值或者目标的理解或者认识,但是我们却可以依自己的方式运用自己的理性努力建构一个“角落里”的理性。
最后,霍姆斯以掌握好法理知识为中心展开论述,并以学习罗马法为例阐述法理学知识的重要性。因为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需求和社会利益也会随之改变,但是在这些无数的变化之中也有一小部分是不变的,那既是法律的价值、理论层面的东西。掌握好这些东西是我们在法律这条道路上成功的关键所在。霍姆斯并在文章末尾以“正是通过它们,你不仅在你的职业里成为一名大师,而且能把你的主题和宇宙联系起来,捕获那发自无限苍穹的回音,透视深不可测的过程,并探询宇宙法则的线索。”最后表达了对法律无限的热爱和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