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费收缴实施细则(修改稿)_学费管理办法修改稿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30: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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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学生学费收缴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学院、相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92号)文件精神,现将《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学费收缴实施细则》予以修订并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学费 收缴 细则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2010年 月 日印发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学费收缴实施细则

(2010年修订稿)

为了加强学生学费收缴工作,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办学资金来源,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批复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生学费收缴工作采取 “一年一预缴,一年两告知,一年两催缴,一年一结算、毕业前总清算”的方式进行,以计划财务处为主要负责部门,教务处、学生处、各学院配合。

二、“一年一预缴”,即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学生根据学校缴费通知提供的应缴费用数交纳学费。考虑到按照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会导致学生各年缴费不均衡,学生至少应保证每年按照普通专业本科生4400元/学年〃人,艺术类专业本科生7000元/学年〃人,普通高职生6000元/学年〃人,艺术类高职生8000元/学年〃人的标准预缴学费,才能办理注册和选课。

三、“一年两告知,一年两催缴”,即学校每学年两次将每个学生预缴的学费情况告知学生本人,开展两次催缴工作。工作流程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于每年3月底、11月底前将未按学校规定足额预缴学费的学生名单以班级为单位告知学院。

(二)学院根据未缴学费的学生名单负责开展催缴学费工作,并于每年4月底、12月底将催缴情况报计划财务处。

(三)计划财务处于每年5月初、次年1月初将未缴学费的学生最终名单抄报给教务处。

(四)根据未缴学费学生的最终名单,教务处开展限制选课工作。

四、“一年一结算”,即对每个学生每学年实际学费(即专业学费及学分学费,下同)进行一次结算。工作流程如下:

(一)教务处每年5月初对每个学生该学年的选课学分及学籍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发给学院组织学生核对。

(二)学院组织学生核对后,于每年5月中旬将选课学分及学籍变动情况核对结果反馈到教务处。

(三)教务处于每年5月底前将每个学生该学年的学分统计表报计划财务处。

(四)计划财务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学分统计表,对每个学生已缴学费和每个学年实际学费进行结算,并以班级为单位下达学生学年学费通知书给学院。

(五)学院将每个学生每学年的实际学费情况和欠费情况告知学生本人。

五、“毕业前总清算”即学生学费在毕业离校前进行总清算,对于未缴清学费的毕业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工作流程如下:

(一)教务处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毕业生应缴纳学费的总学分数统计表抄报给计划财务处。

(二)计划财务处据此计算出毕业生在校实际总学费,并结合毕业生在校已缴学费,对毕业生在校学费进行总清算,并于每年5月15日前,以班级为单位下达毕业生学费总结算通知书到学院。

(三)学院在5月底前完成学生学费的催缴和返还告知工作。

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来缴纳学费。

七、学院可在学院助学基金中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未缴纳学费的学生采用助、补、缓的办法,对学生学费进行补助。

助:勤工助学要优先考虑未缴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应按规定在一定标准内支付劳动报酬。

补:对遭受临时困难的学生,可向学院申请临时困难补助,补助额度一般不能超过该生所欠学费的50%。缓:对确有困难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学费缓交申请。经学院初审,学生处审核后,学生与学校签订学费缓交协议(具体签订办法及审核标准将另行制定),一式四份,学生处、计财处、学院、学生本人各一份。

八、各学院的学生学费收缴情况与学院的绩效工资核拨直接挂钩。学校将按照学院每学年学生未缴纳学费总额25%的额度暂扣学院年度绩效工资收入,并每年根据学生未缴纳学费收缴结算情况按比例返还暂扣的学院年度绩效工资收入。

九、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每三年清理一次学费收缴呆帐坏帐,对由未缴纳的学费产生的呆帐坏帐,将按照学院承担50%和学校承担50%的方式来冲销。

十、学生每学期所修学分不应低于16学分,一般也不得高于32学分。当学生学期拟选修学分超过32学分时,所超学分需经教务处批准并到计划财务处交清所超学分的学费后,方可凭学费交费单进行选课。

十一、毕业生离校前的总学分清算执行以下政策:

(一)学生毕业最低学分(含课外教育学分,下同)学费:四年制本科学生按160学分计,三年制专升本学生按120学分计,二年制专升本、“2+2”转学的学生按80学分计算。某些专业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超出此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二)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奖的奖励学分,免收学分学费。

(三)四年制本科学生计费学分总和≤160学分的,按实际所修学分计收;160<计费学分总和≤162学分的,按160学分计收;计费学分总和>162学分的,超过部分的学分学费,均按重修学分收费标准,即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申请辅修、二专业、二学位修读的课程学分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收取。三年制、二年制专升本学生参照实行。

十二、每年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要在学生学费收缴前对教务秘书、学生辅导员开展学生学费收缴相关政策培训,并将相关政策挂到学校教务网、计划财务处网进行宣传。学生辅导员要将学校学生学费收缴相关政策告知每一位学生,并协助进行学费催缴工作。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生。涉及学分计算方面的内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涉及到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助、补、缓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内容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余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四、信息工程学院学分学费的收缴参照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学分结算由信息工程学院执行并负责解释。信息工程学院学生中,已进入专业学院的学生所欠学费,由学生所在专业学院负责催缴,其余由信息工程学院自行催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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