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汽车客运车辆进出客运站安全检查管理办法_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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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汽车客运车辆进出客运站安全检查管理办

2011年12月16日信息来源: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网站

第一条为加强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减少机械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安全检查是指对进出客运站的客运车辆进行的安全检查(不包括对客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以及乘坐客运车辆的旅客所携带行李的安全检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和从客运站发车的旅客运输车辆。

第三条客运站必须建立安全检查机构,具体负责对客运车辆出站前的安全检查,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安全检查机构的建立应满足安徽省地方标准《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机构技术条件》(DB34/T488-2004)的要求。

第五条安全检查机构应有明显的标志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第六条安全检查机构的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检定、调整,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七条二级以上(含二级)客运站的安全检查机构应有不少于3名的专职车辆安全检查员;三级以下(含三级)客运站的安全检查机构应有不少于2名的专职车辆安全检查人员。车辆安全检查员应达到中级以上汽车修理工水平。车辆安全检查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

第八条从客运站发班的客车驾驶员应按规定自觉将客车送交安全检查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客车每天第一次发班前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客车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在途中的配客站可不办理安全检查。

第九条安全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安全检查机构检查人员应根据《安徽省客运车辆安全检查项目及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具体内容见附件1)对客车进行检查,做出明确判断,出据全省统一式样的《安检合格通知单》(见附件2)。

(二)《安检合格通知单》须经安全检查机构站长或检查人员签字。《安检合格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交始发客运站调度留存,一联交终点客运站调度留存,一联由出据《安检合格通知单》的安全检查机构留存,《安检合格通知单》应至少保存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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