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讼性[推荐]_无性族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29:0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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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讼性

无讼是求,恕让为先.《论语•颜渊》中说,“听诉,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诉乎!”

《易经·讼》中称,“诉,有孚,窒。惕中吉,终凶。”

正如易经里所说一样,我们不妨假设一下,当某人陷入争讼的旋涡时,此时的人心浮气躁,若涉及其它危险之事,很容易出其它问题。“君子以做事谋始” 与“终凶”对应,告诫人们与其争讼不止,不如一开始就谨慎从事,理顺各种关系,从根本上杜绝诉讼。

不难从古人对于诉讼的描述中,看出古人对于诉讼的态度,视之为凶险之事,即使胜诉亦不值得称道,为此,他们更愿意息讼。

中国传统法律的无讼性所处的大背景,乃是追求和谐伦理和中庸之道的儒家大时代。重义轻利,提倡知足忍让,劝导人们重视内心修养,在与人发生冲突时,应避免纠纷,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

在大儒家背景的影响下,重和睦、反诉讼、主调解,重预防、重教育、轻惩治,“礼制”特征逐渐成为司法的基本原则。特别在统治阶级的有意导引下,息讼和贱讼,已成为对待中国传统诉讼态度的主流。

从经济方面来看,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结构,自给自足的模式,形成固定单一的人际关系。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里,也很自觉得形成一种无讼是求的社会风气。

另外一方面,从中国传统法律,刑民不分,以罚代法,多用刑法来处罚民事纠纷,凡在诉讼中失败者,常常受到刑法处罚。不堪“讼”所累的百姓,自然不愿诉诸公堂,反而选择代之以私。

历代史书中都记载不少息讼之例。东汉吴佑为胶东相,“民有争讼者,辄闭阁自责,然后断其讼,以道譬之,或身到闾里重相和解,自是之后争隙省息,吏人怀而不欺。”中国古代家谱以本宗族“十年无讼”乃至“百年无讼”为荣。官吏常标榜自己治理的地方“囹空虚”,他们运用道德教化解决法律纠纷,收到了和息纷争的效果。正因为如此,“明德息讼”被看作是德主刑辅和以礼断案的口碑。

这种标准的评价,让整个社会看起来四海昇平,但是表面的和谐并不能掩饰社会暗含的矛盾。

老师在上课时提及到,中国传统法律具有平和性的优点,并言之,百姓远离法院和医院“两院”,意思为,无讼性,亦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优点。

言及此处,学生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平和性,或者说是无讼性,确实是中国传统的法律的一大特色,但言之为优点不及。

平和性,只是一种表明的平和,百姓不愿诉讼,主要原因并不是社会的道德教化如何成功,官治如何清明,而只是因为前文所提及到的各种情况,所造成的百姓“惧讼”。在这种情况下,仅凭无讼,并不能解决矛盾和纠纷,潜在的不稳定,负面地影响着社会,只是在统治者的倡导下,营造的一种平和的假象。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平和性或者无讼性亦不适合来形容为传统法律的优点。法律的作用是在于公平正义地解决纠纷,若然百姓因为“惧讼”,而寻求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等同于法律设而不用,那如何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发挥其作用?既然无法体现其优点,则无讼性为传统法律优点不成立。

这里只是学生自己对于诉讼性的一点浅薄的小看法,望老师指正,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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