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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部份股东所持股权实行内部调整的意见(草案)
(大会讨论稿)
经董事会提议,根据丹徒县港务管理处徒港发(1998)5号‚县港务处关于组建‘振兴港务公司’融纳资本金的意见‛第四条:公司融纳资本金原则:‚
(一)港务处企业在册职工;
(二)企业职工本着自愿原则参加,中层干部每人10000元,处副职或享有副职待遇的每人20000元,处主任、书记每人40000元。‛并依照企业章程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五款‚企业遇到紧急情况,为维护本企业的利益,对企业的重大事务可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理权……。‛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有必要对本企业部份股东所持股权予以调整或内部股权转让,提请大会讨论。
1、对股东巫恒杰所持股权80000元,予以调整或内部转让部份股权。
2、对股东巫惠钰所持股权40000元,予以处置的意见。
3、对以上二项股权作内部转让后重新配额的分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