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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节目的负面影响及解决方法
【摘要】在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更是由于电视的普及、数字网络的便捷,我国的法制节目可以辐射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直接影响到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以及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准和道德规范、社会心理及社会组织结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一类节目做得好与不好与中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和和谐稳定有很直接的关系。目前存在的法制节目中专业术语的不规范性、重大的真实案例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影响等不良影响都有一些负面作用。我们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从而寻求对策,改进节目制作的方法,抵制消极作用,从而制作更多更好的法制类电视节目。【关键词】法制节目 负面影响 解决方法
前 言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法制类电视节目出现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是随着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建设,增强国民法制意识的需要而出现。1985年,上海东方电视台《法律与道德》栏目的创办,是标志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诞生。作为中国电视节目体系中的一种重要组成成分,电视法制节目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在当前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影响和水平,成为近年来成长速度较快、质量稳步上升和品牌建设走在前列的一个重要的电视节目类型。各种收视率调查数据显示,电视法制节目在收视率排行榜上名列前茅,深受广大电视观众的喜爱。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4年6月15日,全国共有八家电视台开办法制专业频道。其中包括五家省级台法制频道和三家市级台法制频道。除法制频道外,各地电视台还开办了许多法制栏目。那么,法制类节目的现状如何?它所存在的问题又有哪一些?未来的发展又如何呢?
一、法制节目的发展
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创办为标志,中国电视法制类节目从1985年至今经历了开创期、发展期和繁荣期。目前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开办的电视法制频道共有9套,全国广播电视法制栏目超过200个,其中出现了很多有影响的日播法制栏目和专门的法制频道。巨大的社会影响力不容低估这类节目形态很丰富,表现方式也更加符合电视规律。
(一)法制节目的形态
概括起来,国内法制类电视节目主要以下几种形态:
一是法制新闻类,以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等为代表。二是案件纪实类,以上海电视台的《案件聚焦》、重庆电视台的《警方热线》等为代表。三是举案说法类,以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为代表。四是庭审(直播)类,以南京电视台的《法庭传真》、长沙电视台的《现在开庭》等为代表。还有一些综合类,以北京电视台的《法治进行时》、南京电视台的《法治现场》等为代表。
现在,这些节目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有关数据表明,法制节目在观众经常收看的电视节目类型中连续几年高居前列,仅次于新闻节目。诸如《今日说法》、《法治在线》、《法治进行时》等节目都已经形成品牌,受到广大观众的高度关注。
(二)法制类节目的功能及影响
我国法制类电视节目在法制建设进程中承担着极其重要和多样的社会功能,它以介绍与阐述法律法规为基点,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目的,提高公民自觉利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意识。在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更是由于电视的普及、数字网络的便捷,我国的法制节目可以辐射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直接影响到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以及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准和道德规范、社会心理及社会组织结构。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一类节目做得好与不好与中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和和谐稳定有很直接的关系。因此,我们要清醒地看到,近几年来,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法制类的新闻节目。法制节目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负面的作用。如目前存在的法制节目中专业术语的不规范性、重大的真实案例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影响等不良影响都有一些负面作用。我们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从而寻求对策,改进节目制作的方法,抵制消极作用,从而制作更多更好的法制类电视节目。
二、法制类节目存在的问题
在法制节目报道中,常见的隐性失实有以下五种:1
(一)立场过明。
节目在内容表述时带有“主观情绪”,使观众在理解节目中案件或事情的同时,会不自觉地陷入记者的“情绪场”,影响了观众的正确判断。2.(二)用词不当。
语言和用词不够准确,或者法律用语不够规范。模糊的法律概念会使观众对事实的理解受到不当词汇的暗示影响。3.(三)结论失真。
以法律条文对应行为事实,或提供所谓专家意见,从对部分法律条文的解读,形成特定的结论暗示。4.(四)报道失衡。
出于某种客观或主观原因,放大了一方的声音或情绪,弱化了另一方的表达,使观众难以辨别事情的全貌。5.(五)解读失误。
对司法机关还未认定的事实进行报道,不仅会造成事实真实性失准,甚至还会干涉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因为法制节目报道的很多选题来自司法机关,所以记者会放松警惕,这就为隐性失实埋下了隐患。隐性失实多发易发,表面看上去是报道水平不高,而究其根源还是认识不足和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些失实还会给自己带来麻烦,造成侵权后还会带来诉讼。
三、法制类电视节目不能传授和教唆犯罪
为了追求高收视率,经常会有一些法制类电视节目热衷炒作大案、要案,对尚未结案的刑事案件急于报道,并在节目中过细地披露办案细节,泄露刑侦秘密,这就干扰了我们公安人员的侦破工作。另外,也有一些节目把非常偶然的案件搬上屏幕,没有普遍的警示意义。
记得当年轰动全国的“张君犯罪团伙系列持枪杀人案”的主犯张君在被抓捕后就供认,他在每次作案后最喜欢看有关他的案情的追踪报道,从中可以了解到警方的动向,以便加以应对。很显然,警方的侦查手段不是可以随意公开的,特别是在案情还没有查清、受害人生死不明、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随便报道的严重后果可想而知。因此,我们提醒这些节目的制作者,在案件还没有侦破、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归案时,法制节目一般应不做或少做报道,避免打草惊蛇,4 给罪犯以可乘之机。
有些案件尽管已经侦破了,但警方采用的一些特殊侦查手段依然不能泄露,道理很简单,不能让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取反侦查和逃避罪责的方法。对于某些犯罪分子作案的细节也不能描述得过于详尽,因为法制节目需要普及的是法律知识和防范的方法,而不应是传授犯罪的手段。
还有一些节目,忽略了电视的表现手法和艺术追求,很热衷展示刑事侦查手段,以所谓的“纪实”,将破案的全过程拍摄下来播出,这样的节目负面影响很大。有些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均供认他们之所以采用某种犯罪方法,是受到了某法制节目的启发,由此例可以看出,收看法制节于守法公民而言,是了解治安动态、提高防范意识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很好途径,但对于想铤而走险或有犯罪前科的人,法制节目尤其是涉案报道,如过细地暴露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过多地披露公安司法机关的破案手段,很有可能成为这些人掌握犯罪手段、与警方的侦查相抗衡的教科书。
例如:上海电视台的《案件聚焦》就曾将犯罪分子如何利用最新的偷盗设备入室行窃的全过程详细展示了一番,《石城警视》也曾将高智能犯罪分子盗用他人信用卡上的现金的过程请人在荧幕上重演了一遍。如此过细地暴露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过多地披露公安司法机关的破案手段,报道过程如此细节化,究竟是媒体工作者以受众为本,处处为受众考虑,满足他们的观赏要求,还是为潜在的犯罪分子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让他们做好了更充足的犯罪准备呢?由此可见,此类报道的过度或者分寸感掌握得不好,都可能导致负面的社会影响,给办案人员的破案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给社会带来了潜在的危机。一定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四、不要让受害者再度受到伤害
有些电视法制节目报道为了强调所谓的“真实”,便将受害者的个人资料和影像及受害经历和盘托出。这使得受害者在遭受身体和名誉的损害后,隐私权也遭到了严重的侵犯。从心理学上来讲,重大创伤发生后,人会出现急性应激障碍和创伤后应激障碍。即脑中会不由自主地闪现惨状发生的场景,这种闪现无法控制,会出现在噩梦中,如果重复出现,会激起痛苦的记忆强制复现,对精神和肉体都会造成极大伤害。
如一个电视节目介绍一个年轻女子被拐卖的经历。一次次将镜头对准她,她的眼神流露出那种无助的茫然,让人看了以后很心酸。她和她的家人都曾经是拐 5 卖人口犯罪的受害者,但在这个节目当中,笔者认为她又一次受到来自媒体的伤害。本来这女孩已经被解救回到了家中,但是这个节目又会让她和她的家人再次心有余悸,觉得自己仍然生活在耻辱中,无法融入正常人的生活。这种再度伤害无异于往受害者尚未愈合的创口上一次次地撒盐,除了对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外,更会让他们的精神生活变得支离破碎,使他们长久地生活在对痛苦往事回忆的恐惧中。
另外,电视法制节目还很容易有低俗化倾向,现在有一些电视法制节目,为了满足部分受众的原始需求,在题材中加入大量的猎奇,刻意强调与性、暴力、血腥等低俗内容相关的信息和画面,以此来刺激受众的低级欲望,吸引他们的眼球。这也是要引起我们注意和警惕的。
中国跟西方的国情不一样,在西方传媒发展历史上,血和性、惨剧和罪行总是畅销商品。但我们的媒体是有导向作用的,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面前,我们更注重社会效益,绝不能为了提高收视率就失去我们应有的原则和立场。我们要坚决抵制低俗之风。
五、如何消除法制新闻的负面作用
消除法制新闻的负面作用,应从三个方面抓起:
(一)新闻记者要加强自身职业道德素养。
记者一定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不管是从职业方面还是从道德方面,都要加强自身的修养,应该报道的报道,不该报道的不报道,给被报道者留下一个以后生活的希望。
(二)新闻记者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修养。
法制新闻报道走到了反面,这就要求记者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写作报道的时候应该尽量避免法制新闻的负面作用,这样,我们的法制新闻才能得以健康发展。
(三)要提高整个社会的人文素质。
只有整个社会的人文素质提高了,国民素质提高了,法制新闻的负面报道就没有市场,消极的报道自然会消亡。也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够多和平少暴力,向着和谐社会的美好目标发展。
结论
电视法制节目应该找准节目定位,明确电视的根本特性是“娱乐”,纵然面对的是法制类选题,有其特殊性,也不能让其普法功能掩饰掉电视特性,娱乐本质,电视节目如果承载了过多的教育功能,在电视节目中让观众心生疑惑,就意味低收视率,不利于电视节目的发展。但是,也不能让“过度娱乐化”破坏了普法功能。
作为具有教育功能的法制节目,在节目定位上,可以参照美国儿童教育节目《芝麻街》的节目定位和运行模式,《芝麻街》没有直接鼓励孩子热爱或任何和学校有关的内容,它鼓励孩子热爱的是电视。观众热爱电视,节目才能生存下去,节目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其承载的功能就能潜移默化的渗透给观众,从而达到其目的。法制节目也是如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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