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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手工整理)
1)行政国:是指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得不大量增设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以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与此相适应,政府的行政权力大为膨胀,行政职能大为增加。对于西方国家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的这种大扩张、大膨胀的趋势,西方国家的学者们称之为“行政国”现象。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与作为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因前者实施法制监督而发生的关系。3)判例法:是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
4)习惯和惯例:作为行政法法源的习惯主要指可调整一定行政关系的某种社会习惯,而惯例则通常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某种习惯。5)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6)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依法行政有三项具体要求:法律创制;法律优越;法律保留。7)授权控制:授权控制是指法律授予某一政府机关某一项自由裁量权时,应有一定范围(目的范围、空间范围、时间范围等)的限制,不能授予其漫无边际的自由裁量权。8)程序控制:是指以法定程序控制和规范政府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9)行政复议:是通过政府机关内部的监控机制发现和纠正被申请复议机关的违法、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10)司法审查:是通过政府外部的监控机制—人民法院,审查被诉政府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撤销违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变更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目前仅限行政处罚行为)。1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就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物货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12)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1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的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1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15)选任:是指国家通过选举(包括公民直接选举和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国家公务员。这种方式在我国目前只适用于对作为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领导职公务员的任用。16)批评建议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有权就如何改善行政主体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质量提出建议、意见。17)陈述申辩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与自身权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申辩。18)附款行政行为:是指其效力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限制条件通常包括:时间条件、期限条件、作为条件、不作为条件等。19)行政行为的成立: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对不同的行政行为设定了不同的成立条件。20)行政立法的效力:主要指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21)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22)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或称被动性行政处理行为、消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23)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处理行为、积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24)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广义上的行政命令,包括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25)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的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26)行政给付:广义上的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狭义的行政给付仅指社会保障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27)一般许可(亦称警察许可):是指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等)。从法律上说,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私人依法向主管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经有权主体审查核实其符合法定的条件,该申请人就能够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许可。
28)认可:是指行政机关基于一定的行政确认而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29)核准:是指在某些特定的领域,补充第三人的行为,使其法律效力得以完成的行政行为。30)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31)税收简称税,是国家税收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经济目标,而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32)各种社会费用:简称费,是指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其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33)警告:是典型的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指行政主体对较轻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34)罚款: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罚,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依法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35)通报批评:属于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指行政机关将对违法者的批评以书面形式公布于众,指出其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和告诫,以避免其再犯的处罚形式。36)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37)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因没有余暇发出命令,或者一旦发出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38)行政调查: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39)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40)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41)直接强制:是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42)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或经济纠纷作出公断的制度。43)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民事争议或行政争议的方法和活动。44)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是指对那些由特定行政机关管理职权内的事项所引起,涉及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民事纠纷,法律、法规授权该管理部门承担的裁决。45)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是指有关民事纠纷在涉及到国家或集体资源的归属、涉及到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政策时,法律、法规授权一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裁决;以及有关民事纠纷的发生于基层政府的管理职能密切相关时,法律、法规授权相应的基层人民政府承担的裁决。46)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包括草原、土地、水面、滩涂及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依法作出的裁决。47)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的侵犯而产生纠纷。48)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49)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50)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51)表明身份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行为之始,应当向相对人出示履行职务的证明,表明其有权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52)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制度。53)辩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裁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对质的一种法律制度。54)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决定和处理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事项或裁决相应争议时,其工作人员若和所处理的事项或裁决的争议有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或裁决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而回避的制度。55)职能分离制度:是为了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将行政机关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管和行使的制度。56)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有权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予权益补救的法律制度。56(1)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时,法律应为其提供申诉或申请复议以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机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行政机关对原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57)行政法制监督:广义的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的行为的监督。狭义的行政法制监督,仅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不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和组织所实施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58)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59)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一般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对公务人员(包括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施行的法制监督。其中,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60)专门监督:即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规定的权限,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或者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61)行政监察: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62)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核、稽查的活动。6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64)行政复议机构:是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承办复议事项的办事机构,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承办具体的复议案件,其自身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只能以复议机关的名义进行复议、审理,以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而且也只有以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65)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解决的是某个具体行政复议该由哪一个行政机关复议的问题。66)行政复议的参加人:是指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与行政复议的复议当事人,以及与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形下,还包括第三人。与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类似的人是指代理人。
67)行政复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68)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复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后,经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69)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进行的裁决。70)行政复议决定送达:是指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复议参加人的一种法律行为。71)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复议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有关国家机关责令或者强制其履行的活动。72)行政赔偿责任: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73)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赔偿请求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74)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也就是国家为什么要对某一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发生后,是由于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还是由于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时主观有过错,抑或是由于什么其他的原因,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适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75)行政赔偿诉讼:是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76)行政补偿:是指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或者说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合法的行政活动,使无责任之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由国家(有时为第三人)依法对受损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77)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于行政诉讼规定的,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的,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78)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它规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规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规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79)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也就是说,管辖解决的是各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范围的划分,明确它们相互之间审理案件的具体分工的问题。80)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81)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82)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83)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的法院,它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其目的在于弥补一般地域管辖的不足。84)共同地域管辖(简称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5)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86)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87)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88)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行政诉讼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依法享有行政诉讼权力,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89)诉讼行为能力:指无需依靠他人而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实现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90)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参与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91)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92)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93)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94)共同诉讼人:是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原告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被告。95)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当事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不可分离,因而必须实行诉讼主体的合并。96)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类,由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
97)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原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熟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原告则可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原告,代表全体原告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诉讼代表人。98)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99)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100)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是指行政诉讼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采取保护性措施的制度。101)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采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审核、查对,认定其效力,采用为定案根据的制度。102)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103)行政诉讼的受理: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接收起诉人的请求,开始审理程序的行为。104)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实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的中心环节。105)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之前,裁定有给付义务的人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部分财产或为一定行为的制度。在行政诉讼中,这一制度目前主要适用于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案件。106)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法定客观情况的发生,诉讼暂时停止进行,待引起中止的情况消失后诉讼继续进行的制度。107)诉讼终结:是指诉讼开始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诉讼已不可能或无必要继续进行而结束全部诉讼活动的制度。108)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过程中,运用法律规则解决行政案件中权利义务争议的活动。109)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作为准绳适用的法律规范,具体表现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10)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的行政行为(含不作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111)撤销判决:是司法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最有效手段,集中体现着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112)变更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系行政处罚的行为,对非行政处罚的个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二是行政处罚有显失公正的情况。113)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114)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德司法意思表示。115)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执行程序只包括对司法裁判的执行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业也生效的行政裁判得以实现的程序。广义的执行程序,还包括人民法院应行政机关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程序。116)执行中止(终结):指因法定事由出现,使执行已无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备用名词解释:
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3.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4.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5(1)行政诉讼法: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调控他们之间在诉讼过程中相互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规定行政诉讼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规定行政诉讼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而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则是指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6.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7.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权力。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9.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10.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11.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1(1)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2.行政强制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13.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
1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未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15.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拘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16.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治安管理法律)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17.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法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18.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19.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己履行相应行为为之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如相应行政主体不具有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法定权力,该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制度。
21.所谓“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2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3.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23(1)行政立法系统:该系统包括国务院的立法;国务院部门的立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立法;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的立法四个层次。
24.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序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乃至为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私人)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及时性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25.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26.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27.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28.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29.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有权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所实施的执法行为,亦称作诉行政执行。
30.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31.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32.行政处理: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33.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因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一旦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
34.行政合同,也称为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35.行政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36.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37.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38.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39.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40.不单方接触:是指行政机关某一行政事项要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
41.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42.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43.维持判决:指二审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从而作出的否定和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
44.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45.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46.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47.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48.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49.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50.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51.行为补偿:是指行政性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或者说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合法的行政活动,使无责任之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由国家(有时为第三人)依法对受损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
52.行政监察:是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