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简答论述_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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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秦至唐代法律形式的演变

秦法律形式的主要特征主要是多样化,分为律、令、式、法律问答、廷行事。

与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更为规范和整齐,其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开始由汉朝的律令科比向律令格式过渡,一是律令的分化,二是科进一步的规范化,1、三赦之法:对未成年人、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不同情形。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又异议或争议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成为单行法规,三是格逐渐取代科成为律的重要补充形式。四是式逐步发展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规范形式。

唐代律、令、格、式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定型。律是唐代的刑事法规,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格是具有特别法性质的单行法规,式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的活动细则。

2、宋代土地买卖的基本程序:

1.可能先进行“申牒”。(老师讲的)

2.先问亲邻,北宋之后只问有亲之邻,亲邻均表示不要方可交易,若未问亲邻,三年内有权赎回。

3.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4.过割赋役。契约上写明标的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帐簿内改换登记。

5.离业。契约达成后,必须转让土地占有,卖主必须离业。

3、清代对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1.一般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根据《大清律例》盗卖,盗耕种,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的行为按律治罪。如对土地产权有争议,以印契为凭,或进行实地勘查。

2.对旗地所有权的保护。法律禁止旗民交产,汉人不准典卖旗地,旗房。同时对已典卖的旗地,由官府付一定地价,强制赎回。

3.对宗族公有田宅的保护。即使是族内个人的私有财产,在处分时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族人变卖产业,亲族具有优先购买权。

4.对国有土地,矿产的保护。禁止隐匿,盗卖屯田,矿山的所有权也属于官府,不得私占私采。

4、列举并简释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

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早期国家制度的基础上,因而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宗法伦理道德性质。

3、中国传统法律与家族、宗族制度发展相一致,以维护家族、宗族及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基本宗旨,法律突出强调的是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个体以及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受到一定压制。故其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之类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民事立法方面的私法体系相对滞后。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明德慎刑;权利等差,义务本位;法尚公平,重刑轻民;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纵向比较,因时定制;统一释法,律学独秀;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立法修律,判例为补;援法定罪,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5、简述西周的刑罚原则。

4、同罪异罚制度: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6、简述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不同时期还存在良贱不婚、不得娶逃亡妇女等限制。

三,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四,达到成婚年龄,不同时期以身高划分或以年龄划分。五,经官府登记。

7、简述宋朝继承制度的变化

宋朝的继承制度沿用唐朝的规定,又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户绝资产”、“死伤钱财”等内容,形成了比较复杂、完善的遗嘱继承制度。

1、一般遗产的继承:在诸子均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儿子、未婚女,第二顺序为孙、守寡妻妾;

2、户绝资产的继承: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之户。宋规定了户绝资产的范围以及处分原则,并确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3、遗嘱继承:北宋时遗嘱继承一般以户绝为前提,南宋时私有观念加强,规定越来越明确;

4、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宋规定比较苛刻,但加强了对死亡客商的亲属继承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海内外贸易的发展。

8、简述明代刑法的变化

一:加重处罚反逆大罪,对犯罪人及其亲属处罚更重,株连范围广且处罚不区分情节,一律作为罪大恶极的谋反处理。

二: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

明严禁臣下结党,还严禁宦官与后妃外戚干预朝政,严禁内外官交结

三:严禁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

为强化吏治,明通过一系列行政法规,明确官吏的职责权限,对于不能尽职尽责的官吏给予行政处罚,刑罚制裁

四:增设新的刑罚

明代沿用唐律的五刑制度,以笞、杖、徒、流、死为法定刑,但徒、流均附加杖责。充军刑得到广泛使用,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枷号刑,还有大量的法外酷刑,廷杖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

9、南京民国政府时期民商立法的特点

1.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

2.吸收各国民法新体例与新原则,同时保留少量固有的民法制度,其中保护社会公益制度和保护弱者原则的确定受各国新民法原则影响最大。

3.进一步排除传统礼教对民法的影响,但仍保留部分礼教残余:排除传统礼教体现在亲属和继承两编。保留的部分封建性内容是:男女在权力上仍有不平等,父权的残余仍有保留,在继承制度上民法规定养子女对父母,养父母遗产继承只能是婚生子女的一半。

10、试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魏晋以后,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进一步扩大,立法活动掀起引礼入律的新高潮,具体表现在:

(1)、“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是指九族以内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这一制度遵循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义原则引入刑事立法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罪刑适用原则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即罪犯的祖父母或父母年迈而又没有人赡养时,可暂时不执行刑罚,为老人养老送终之后再执行。这一制度体现了儒家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是刑罚执行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3)、“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即将直接危害社会等级和儒家伦理纲常等方面的罪名集中在一起,作为最严重的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制裁内容。这一原则将儒家的伦理纲常礼数精神引入刑事法律内容,推动了礼应与律的进一步融合,加剧了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是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11、简述明代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合称“三法司”;

地方建制为省、府(州)、县三级。于各州县及乡之里社设立申明亭;

由于明朝采取了军户、民户分别治理的体制,军户的诉讼与司法管辖由专门的军事司法机关负责。

(二)、会官审录制度

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突出表现在创设了一套会官审录制度,即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主要有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

(三)、厂卫干预司法:东西两厂及锦衣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自设特别法庭,使用法外之刑。

1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1、刑事特别法数量多,使用时间长,虽便于政府严厉而迅速地惩治各种刑事犯罪,但也破坏了刑法典的权威性、完整性、稳定性。

2、刑法典立法技术趋于完善,结构更趋合理、科学。

3、进一步革除刑法中的礼教内容,如刑法适用男女平等、废除五服亲属制,但没有完全清楚礼教对刑法的影响。

4、刑法典吸收了世界各国新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13、简述中国古代离婚的理由、类型和限制

离婚的理由:

(1)七出:即西周至清末均有的七个休妻的理由,主要包括:①不孝顺父母,属道德沦丧;②无子,会使丈夫断绝后嗣;③淫乱,将破坏伦理纲常秩序;④妒忌,影响夫妻及妻妾之间的家庭关系;⑤有严重疾病,影响丈夫或后代子孙健康;⑥多嘴多舌,影响家庭和睦;⑦偷盗,则属背信弃义。(2)义绝:即恩断义绝,具体指夫妻双方有一方对另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奸等行为而被强制离婚的形式。离婚的类型:

包括强制和协议两种。强制离婚,指义绝或七出离婚,协议又称和离,即双方自愿离婚。

离婚的限制: “三不去”,具体指①妻子无家可归;②为公婆养老送终并服过三年大丧;③丈夫离婚后由贫贱上升为富贵(糟糠之妻不下堂)。

14、简述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历史背景:封建制度逐步确立,改革刑罚制度特别是废除肉刑的任务历史地落到了汉朝统治者的身上。

主要内容:汉文帝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汉景帝减少笞数,使肉刑在法律上基本为其他刑罚所取代,文帝在废肉刑的同时,对劳役刑改革。

历史意义: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较为人道,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15、简述唐代的十恶重惩原则。

答: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行为,唐代因袭隋律,对十种犯罪予以严厉的惩治。表现:

1、凡是预谋者即构成犯罪。

2、罪犯本人一律处以重刑。

3、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

4、不可得到宽免,死刑必须立即执行。

16、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

一、推行繁杂严酷的刑罚体系

①笞杖刑以“七”为尾数,徒刑附加杖刑;

②凌迟成为惩治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犯罪的常刑; ③五行之外设立黥、劓等肉刑;

二、确立民族压迫的刑罚原则,将居民分为四等,实行同罪异罚;

三、维护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因俗而治”,把宗教作为统治工具。

17、论述西周法律思想与立法活动

答:法律思想: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刑兹无赦”。西周吸取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的教训,发展为敬天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明德慎罚”则要求统治者以德教化民众,施行仁政。

2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及各诸侯国国君。西周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将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紧密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分配权利义务。

立法活动:1周公制礼。西周初期,为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周公进行了大规模的治礼活动,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完备的《周礼》,其很多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及司法等方面的规则,属于法律规则。

2吕侯做刑。西周中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矛盾的尖锐化,说明周初的九刑以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周穆王遂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其通篇体现“明德慎刑”的法律思想,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18、论述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答:立法思想 :1重典治国。元朝覆灭的教训、“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及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使明初统治者采取重典治国的法律思想。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比唐宋法律苛重,但比初期法律轻。

2重视预防犯罪与法制宣传。明太祖令各地“皆立申明亭”,将重犯姓名书写其上警示民众。后制定《明大诰》并广做宣传。

3法贵简当,使人易晓。4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行为。

立法活动:1历时三十年编订《大明律》(参见名词解释)2编订御制《明大诰》(参见名词解释)。内容上规定了《大明律》中没有的严酷刑罚,明确将贪官污吏作为重点打击对象3编订刑事法规《问刑条例》4编订以行政法为内容的《明会典》

19、简述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和指导思想

政治背景:

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

1、由五口通商大臣到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2、由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控制中国的关税,内政与外交

3、由领事裁判权到全面践踏中国的司法主权

4、戊戌变法和义和团运动的失败和清朝国运的危机 思想背景:

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与传统观念的更新,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缩小国民大会职权,推迟其创制权、复决权的行使;政体上

兼采责任内阁制与总统制精神,实行总统集权;实行省、县两级自治;实行“尊重条约”的外交政策;经济政策取消了国家因紧急国防需要临时管理或征收私人企业的条款,增加了“合作事业应受国家奖励和扶助”的规定。

22、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务期中外通行”是晚清修律的宗旨和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它通过沈家本等人论证和修律实践,得到了具体贯彻。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沈家本依然认识到法理学的昌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并从变法修律的需要出发,探讨西方法理学,用以指导改革旧律,创建新章。

3,修律与促进法治文明结合清刑源于明律,但较之尤为严酷,因此沈家本力图通过改变刑律落后与野蛮的现状,促进法治文明 2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内容和意义

1.制定:1912年1月28日成立参议院于2月7日召开临时约法起草会议,着手起草临时约法。开始时采取总统制,由于革命党人对于袁世凯不信任而改为责任内阁制。在3月10日,孙中山公布《临时约法》。

2.主要内容:

1)规定中华民国的国体为民主共和国。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疆域。3)首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体为责任内阁制。

5)规定了《临时约法》的效力与严格的修改程序。3.意义:《临时约法》是中国资产阶级政权颁布的临时宪法。它在全国民众心中建立起来的明确而牢固的民主共和信念,使任何独裁,复辟的企图都会受到民众的反对而无法实现。《临时约法》首创了资本主义的紧急制度,首次明确划定了中国的领土疆域,这些内容大都直接或间接被以后的宪法继承。从这个意义上说,《临时约法》在中国宪法史上具有开创性的贡献。

21、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及其理论依据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四个理论依据:

1、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即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

2、“五权宪法”理论,该学说以权能分治原则为基础,将中国古时的监察、考试职能与近代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并立为五权,分别由国民大会选举出的五院行使。

3、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即土地归公有,大力发展国家资本,避免私人资本垄断国民生计。

4、地方自治理论,即以县为自治区域单位,县内人民能直接选举、罢免官吏、创设制度及复决本县法律。省制定宪法,选举省长,但省不是自治区域。

主要立宪活动有以下三点:

(1)1928年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基本内容包括:确立国民党***体制;规定了以国民政府主席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规定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规定了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为主的经济政策;规定地方制度,县级自治。

(2)1936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五院制与总统实权制的政治体制;在经济制度上增加了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的内容;实行县自治。

(3)1947年初公布《中华民国宪法》,主要内容包括:(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行刑,“重其轻者”。

23、回答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2)为防止出售人贪污,要当着买主的面把钱放进瓶子中,否则罚一甲。

(3)关于货币的比价和使用。秦朝的货币有钱、金、布三种,在使用时要按照一定的比价折合。

(4)有关度量衡的使用和管理。关于官吏每年至少要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如果误差在千分之四多,就要受罚。

24、简述国民党时期的特殊刑事法庭?

(1)为屠杀共产党人和爱国进步人士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2)分两级: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各省特种刑事法庭。(3)特种刑事法庭所作的判决,不准上诉和抗告。(4)特种刑事法庭反映了法西斯专政的审判制度。

25、何为坐嘉石?

(1)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2)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

(3)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26、明代如何严惩贪官污吏的?

朱元璋出身社会底层,深知贪官污吏会激起农民反抗,故严加惩治。具体方法如下:

(1)对贪赃官吏加重处罚;(2)一般赃罪80贯处绞刑;

(3)监守自盗赃满40贯处斩刑;(4)风宪官犯赃加重二等。

27、什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

(1)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妆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2)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

(3)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群众,申诉手续简便。(4)深入群众,调查研究。(5)依靠群众,正确判案。

(6)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28、《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规定土地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涂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富农。

(3)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环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29、邓析作竹刑

(1)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公布成文法。(2)将法律写在竹简上,便于携带。(3)当时郑国的执政郑驷敞将邓析杀死,但用了他的竹刑。30、“十恶”

(1)最早规定在《开皇律》里。

(2)由“重罪十条”发展而来。是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分别是:①谋反;②谋大逆;③谋叛;④恶逆;⑤不道;⑥大不敬;⑦不孝;⑧不睦;⑨不义;⑩内乱。

3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

(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了不小的冲击作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有其值得肯定的价值。五是《钦定宪法大纲》它虽然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但毕竟同旧有的传统封建法典不同,它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六是《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比较完整。具

3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33、商朝的肉刑主要有哪几种?试简单说明之

(1)墨刑。面颊刺字并涂以黑墨。(2)劓刑。割掉鼻子。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34、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不仅对唐朝封硅法制秩序的形成以及保证经济的恢复、政治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的历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宋朝、明朝、清朝的法律受此影响非常明显.唐律为唐以后的封建王朝的立法提供了样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封建国家法制的发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朝鲜《高丽律》的篇目、内容与唐律相似。日本的《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宗元年颁布的(刑书)也参用隋唐律。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曾在历史上大放异彩,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35、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

(一)清政府立宪举措:

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01年,清政府面临列强蚕食中国的局面,于1905年清廷派大臣考察列国宪政,以期仿效谋国家富强,其目的有三:一是皇位永固;二是抵御外侮;三是兼有削藩统权。实施预备立宪是清廷不得巳而为之的结果。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是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二是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三是《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其采用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用君主立宪的形式保持皇帝的统治地位,对人民民主权利只字未提,暴露了它的欺骗性和反动性。

(二)意义:

认识晚清预备立宪的保守性和欺骗性的同时,我们也要正确看待它的积极意义:一是加速了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二是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三是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四是《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宪政制度在当时历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

36、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

中国的法制历史源远流长,从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到秦朝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秦律》、汉朝《九章律》,隋朝《开皇律》、《大业律》,唐朝《永徽律疏》,宋朝《宋刑统》,明朝《大明律》,直到清朝《大清律例》,一脉相承,形成以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在结构上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于一体,用刑罚方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融合,刑事法律规范异常发达,民事法律规范则处于从属地位,形成了“重刑轻民”的规范格局。

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体例被西方式的由多个部门法共同组成的体系所取代;以儒家的纲常伦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一本于礼”、“家族本位”为基本特征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则的巨大冲击,形成中西法律文化汇合的新特征。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均参照了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模式,从而彻底改造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结构。如在修律中产生了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中国法律史上从未有过的国会权力、权利义务等概念和内容。从1902年到1911年,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初步形成了以公法与私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架构,迈出了与世界法律接轨的第一步,为我国最终融入传统大陆法系奠定了形式和思想基础。

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清廷的法制改革不了了之。但是,中国法制“诸法分立”的进程没有停止。民国时期,中国法制“大陆法系化”的进一步发展,基本形成了 “大陆法系化”的“六法全书”。

新中国的法律体系有两大源头:一是革命根据地法,二是苏联法。革命根据地法一方面受苏联法律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当时国统区法律的影响。不过前者是公开的,后者是潜在的。苏联法的前身是作为大陆法系成员的俄国法;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则自清末以来一直以大陆法系为师,内容上虽然不断有变化,但形式、风格、组织、程序上自有难以逃脱的习性或胎记。因此,新中国法的两个源头都是大陆法系的,而大陆法系的一个特点就是“诸法分立”。

37、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

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建树颇多:

一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组织大纲》,共4章21条。其特点主要是:(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其历史意义在于,作为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它使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

二是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也是当时国内资产阶革命党人、立宪派袁世凯为首的大地主买办阶级等各派政治势力,在列强暗中干预下,相互斗争妥协的产物。制定

《临时约法》的目的在力图用法律制约袁氏,防范其专权,用以保卫尊重的民国政体。《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精神。其主要内容:(1)《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它以根本法形式宣告朕及国家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防止个人独裁,彻底否定了君主集权专制政体;(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和义务和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临时约法》经济的产物。其进步之处在于,它延续了自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引进我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展,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最为完备的阶段。但中国仍未真正实现宪政的根本原因在于《六法全书》的阶级立场,它代表的始终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

39、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性文件和土地立法内容

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性文件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的特点:(1)规定的政权形式和权利关系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2)规定了修改《临时约法》的严格的程序。规定了严格的修改修改宪法的程序,只能由2/3以上的参议院议员或临时大总统提出,并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同意后,才能进行。《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1)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首次将人民渴望的民主、平等、自由赋予法律效益,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项伟大创举。它确认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唤起了民主意识,为以后反对帝制复辟奠定了思想基础。(2)它确立的民主法制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创举,在维护民主权利,一切依法办事,彻底否定了封建法统。

三是颁布了其他革命法令。(1)保障人权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如解除“贱民”身分,禁止买卖人口;提高女权;取消官僚特权与革除官厅陋习。(2)发扬“国魂”革除封建陋习。禁烟禁赌;劝禁缠足;发布《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3)整饬吏治任人唯贤。

四是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后改称“法院”;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2)改革审判制度。仿效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封建的刑讯体罚制度。(3)采用律师制度。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拟《律师法草案》,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临时政府法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进步性,给几千年封建法制笼罩下的中国带来了一线新的曙光,民主共和、主权在民、平等自由、保障人权、司法独立、法制原则等等开始深入人心,体现了民主思想和法律观,对提高人民民主觉悟,争取人权,维护国家尊严,具有很大启蒙作用,意义深远。

38、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南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南京国民政府22年的统治中,绝大多数时期实行所谓“训政”。迫于种种压力,国民党政府管理国家的手段开始从“人治”转向“法治”。从1928年到1936年,国民党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最终建立起“六法”体系,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所谓《六法全书》简称《六法》,狭义是特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广义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它附属法规,亦即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称。南京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特指1927年4月18日建立的国民党***时期制定的六法及其它法律的整个法律制度。就其内容而言,除搬用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外,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

《六法全书》摈弃了历史上诸法合一的法制,采取了西方诸法分立的原则,仿造西方大陆法系的模式,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教授潘汉典指出,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是封建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行组织法(草案)》及土地立法有《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闵西《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土地政策新的改变》、《关于改变对富农的策略》及《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等。

其中《宪法大纲》对其它宪法性文件的影响非常重大,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同时,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另外,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对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的内容主要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土地财产分配的标准和方法,以有土地所有权等方面的内容。其意义在于调动了农民革命和生产和积极性,为探索土地革命路线积累了经验。通过学习,了解了根据土法制的性质及形成过程,掌握了土地立法的发展变化及其主要内容。总的来说,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性文件和土地立法对中国的初期建设有着重大的影响。

40、试述“八议”制度。

(1)“八议”是指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的特权的理由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若犯流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但是,犯“十恶”者不得适用“八议”的规定。

(2)根据《唐律疏议·名例》中“八议”条的注疏,享有这一特权的人包括:

议亲,皇帝的亲属。议故,皇帝的故旧。

议贤,封建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议能,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为皇帝出谋划策,师范人伦者。

议功,对封建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的人。议贵,指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爵一品者。

议勤,指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

议宾,指国宾,前朝皇帝的后代。(1分)

41、试述明律是如何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答:《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

(1)“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2)“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3)“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

以上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42、试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一告九不理”的审判制度。

所谓的“一告九不理”即指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第一,管辖不合不受理。

第二,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第三,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第四,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第五,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第六,一事不再理。

第七,不告不理。

第八,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第九,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

43、简述“七去”的内容。

“七去”的内容。(1)无子;(2)淫佚;(3)不事舅姑(不顺父母);(4)口舌(多言);(5)盗窃;(6)妒忌;(7)恶疾。

44、请回答《唐律疏议》的篇目内容?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没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

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2、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对当时各国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此外,对后世的立法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51、请分析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我国奴隶制时期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夏、商、周三代。其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经过了从原始社会的礼法、习惯法到神权法思想的过程。其具体演变内容如下:

第一、夏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此时尚无健全的国家机构,过去是法自君出。法改律的来源主要是以下内容:首先是原始社会的礼。其次是兵,当时的战争命令。再次是社会的民族习惯。

第二、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从夏朝开始,原始社会的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律》,凡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建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45、什么是《宋刑统》?什么是“刑律统类”?

(1)《宋刑统》是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的宋朝重要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它的体例仿自唐末的

(2)“刑律统类”即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刑统‘的出现是法典编纂的一个变化。

46、“十恶”。

(1)最早规定在《开皇律》里。(2)由“重罪十条”发展而来。是封建社会打击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分别是:①谋反;②谋大逆;③谋叛;④恶逆;⑤不道;⑥大不敬;⑦不孝;⑧不睦;⑨不义;⑩内乱。

47、简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加强封建立法,凡事皆有法式。(3)以刑杀为威。法网严密,严刑重罚,滥施刑罚。

48、简述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表现在哪些方面。

(1)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制度。

(2)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禁止人民不得私自出海,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等。

(3)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4)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49、战国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照法律论罪处罚,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否定了奴隶制“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50、简述《法经》

《法经》是战国初期魏国臣相李悝所制。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是追究犯罪人责任和囚禁方面的规定,相当现在刑法的总则。

意义:

1、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宗教信仰,并加上阶级的属性,发展为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思想。奴隶主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思想,并进一步发展为典型的神权法思想。

第三、西周的立法思想。西周形成了宗法礼制为核心的“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及“亲亲尊尊”的立法思想。

52、结合法治建设,谈谈如何理解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1)、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历史。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封建贵族的特权,标致着奴隶法制的瓦解,和封建法制的创立。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

(2)、法律的公开化,有利于维护司法公开化,对百姓维护自身权利有积极作用。

(3)、有法可依是法制建设的首要环节,能有效地促进人民的守法思想,加强社会监督。

53、试论法律是封建贵族特权的保护工具

为什么说法律是封建贵族特权的保护工具呢,因为我国封建帝制时期,各个朝代的法律都是保护封建特权的。表现在:

两汉时,多次颁布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诏令。对封建贵族官僚逮捕得先奏请皇帝。三国两晋南北朝:曹魏律五式规定了“八议”条款,晋代:杂抵罪,以夺官爵,除名来抵罪的总称。北魏律与南朝陈律“官当”入律。隋朝“开皇律”人创设例减;确立了议、当、赎、减制度。唐朝的议、赎、官当、更官。元朝,推行民族歧视政策,把人民分成四等。蒙古、色目、汉人、商人。清律:特别赋予满族更大的特权,满人犯法不归一般司法机关审理而由专门机关审理。完全继承了明律中确认的封建等级制服度的一系列条款,良贱同罪异罚。

性质上:把法律作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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