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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培养边远山区农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的理性思考和理性基础上形成的观念。法律意识是法的灵魂和生命,对人们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有决定性的作用。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山区农民缺少法律知识,甚至边远农村是“法律不入之地”。农民没有学习法律的畅通渠道,没有学习法律的热情和兴趣,没有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农民更加缺乏的是正确的法律意识,甚至部分农民对法律抱有漠视、抵触情绪,因而对农民进行法律意识教育意义十分重大。本文针对贫困山区农村的法治现状,对如何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山区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从总体上看,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通过对农民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制观念有所增强,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有所提高,农民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现象有所增加,农民对法律、法院、政府的信任也有所加深。但是由于我国有二千多年的封建人治传统,法制建设举步维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等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在我们贫困山区的农村更是如此,农民还没有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部分农民头脑中还存在许多错误的法律意识,主要表现在:
1、法律与我无关。在调查中,有相当多的农民认为法律就是用 1
来打击违法犯罪的,我又不违法犯罪,法律与我就没有关系,我也就不需要学习法律。
2、法律是恐惧的。在对农民的调查中问对法律的第一感觉是什么,普遍的回答法律是整人的,相当一部分农民在言语中表现出对法律的恐惧。形成这种心理有历史原因,我国有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人们看到和法律相联系的就是惩罚、管制和监狱;形成这种心理也有现实原因,在现实中这样的标语到处都是,如:“对正在抢劫银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当场击毙”、“谁烧山,谁坐牢”、“一只枪,两斤药,判你三年没话说”、“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就是犯罪”等。并不是说这些标语就错了,就不应该宣传,但是不能只给农民灌输法律的惩罚性的一面,还应该灌输法律具有保护性的一面。否则农民看到的就只是法律的威慑力,而不知法律是用来保护自身权益的。
3、权大于法。在对农民的调查中,问到权与法谁具有最高权威时,大部分农民的回答是权大于法。他们说,法律是当官的制定的,领导的批示拿到法院,案子就能改判,当然权大于法了,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所以农民遇到法律纠纷就不喜欢打官司,而是喜欢上访,喜欢找领导。
4、打官司是丑事。在山区农村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当发生矛盾后,要么忍气吞声,要么私了,要么用暴力的方式解决,要么找德高望重的老者或者村组干部来解决。很少有到法院去打官司的,甚至有一个村十年来没有一例到法院打官司的。追问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认为打官司是丑事,涉入官司就是家门不幸,会让
人瞧不起。
农民的这些错误法律意识的产生有历史原因,中国历来是实行人治的,几千年的传统中,法律只是一个维护统治者统治秩序的工具,没有法治的传统。除此以外,还有现实的原因,主要是农民法律知识缺乏,农民没有从法律那里得到实惠,得到保护,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因而农民普遍不关心法律,对法律不仅没有渴求,甚至仇视法律。
二、培养山区农民正确法律意识的途径
1、法律知识的学习是基础
正确法律意识不是凭空自发产生的。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是树立正确法律意识的基础。试想如果农民对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之间是什么关系,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等法律知识都不知道,又怎么可能树立起正确的法律意识呢?自1986年开始,全民普法已经历二十余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农村的普法教育基本上是走过场、走形式,编写的普法教材就是法律汇编,并且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用的教材是一样的,没有专门的普法人员,使农民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缺乏兴趣,难以真正了解法律,更不可能树立起和谐新农村建设中需要的法律意识。
农民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容应该选择农民最想了解的,与农民利益最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物权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等等。只有农民最需要的,才会有学习的兴
趣,才会认真学,才会学好。
农民法律知识读本不能就是几部法律法规的汇编,应该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因为法律具有高度抽象性,不通俗地解读农民就很难读懂。不仅要解读法律条文的含义,还要解读法律条文背后的意识和价值,只有这样才学得懂,才能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
农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应该由合适的人用合适的方式来进行,才能取得实效。比如由农村德高望重的人或取得一定成就的人来进行普法教育,效果就会很好,因为他们熟悉农村,在农村有威望,由他们来宣传,农民愿意听,听得懂。对这些普法人员要先进行集中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再如当农村发生法律纠纷双方希望知道法律规定,其他村民一样渴求对法律的了解,在这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就最具有针对性,也最能取得实效。
2、法律情感的培养是核心
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对法律的冷漠,说到底就是没有培养起农民的法律情感。所谓法律情感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所持有的情绪体验,诸如对法的认同或否定、支持或冷漠、信仰或敌视等情感。农民不可能掌握很多的法律知识,更不可能把农民培养成为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核心就是要培养农民对法律认同、尊重、热爱和信仰的情感,进而成为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新型农民。要培养农民的法律情感关键是要让农民认识到法律的优秀品质及法律所包含的价值。法律的价值首先是自由的保障,这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要让农民懂得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
限制、践踏人们自由的;其次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没有法律就没有秩序,社会就会混乱;再次法律的价值体现在对利益的调控,法律对各种利益的冲突加以平衡,从而不致使人类社会在无谓的利益纷争中毁灭;最后法律的价值体现在对正义的维护。
农民体会到了法律的理性、正义、秩序、自由等品质和价值后,就会对法律产生情感,由否定法律变为认同法律,由对法律的冷漠变为对法律的支持,由对法律的敌视、恐惧变为对法律的信任,当农民的法律情感培养起来后就会积极地去学习法律,自觉地去遵守法律,坚决地去捍卫法律。
法律情感的产生源于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法律优秀品质和价值的领悟,对于农民来说更源于对法律优秀品质的亲身体验,源于对动态法律的感受,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不了解多少法律知识,但却产生了法律情感。比如看到法院的一份公正判决维护了他邻居的合法权益,这份公正的判决就会让他感受到法律的正义与力量,就会对法律产生信任与热爱的感情。
3、法制环境的优化是条件
没有良好的法制环境,即使农民已产生的法律意识也会被动摇甚至被扼杀。我们经常会看到纸上的法律与生活中的法律是不一致的,比如违法犯罪者逍遥法外,法官贪赃枉法,公安刑讯逼供,城管人员随意砸毁摆摊设点的财物,村干部任意克扣、私分农民的征地补偿费,政府行政许可朝令夕改等等。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农民是很难树立起正确的法律意识的。因此,要让农民树立起正确法律意识必须要创造
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对此,行政司法机关责无旁贷。
行政机关要诚信文明准确的执法。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服务的意识,依法行政的意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执法、准确执法、文明执法、诚信执法。公民权利最大的威胁来源于哪里?就是来源于公权力的恣意妄为。过去发生的许多农民群体事件基本上都与政府滥用公共权力有关。所以法制环境状况的改善主要就是政府要积极行动起来,切实改变农民对政府的不好印象,让农民相信政府,进而信任法律。
司法机关要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律的生命和灵魂。西方有谚语:一次不公正的判决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的伤害远比十次平反带来的安慰要大。要确保司法公正首先要求司法人员信仰法律、忠实法律,做到司法公开、裁判中立、程序合法、案件处理正确。其次要求司法活动具有权威性。由司法机关做出的裁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服从而不是干预。如果领导的一个批示就可以改变法院的判决,那么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将变成一句空话,良好法制环境的建立也将遥遥无期。
总之,建设和谐新农村,农村的法制建设是重要保障。农村法制建设的主体是农民,核心是农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只有农民树立起正确的法律意识,才会有农村的稳定、和谐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