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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120院前急救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院前急救医疗工作,提高对急、危、重伤病员的应急救治能力,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某省院前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某政办发„2011‟47号)、《某省院前急救医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某卫发„2002‟12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院前急救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及转运(送)医疗机构过程中的紧急医疗救护。
第二条院前急救遵循集中受理,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散设站为目标,按“就近、就急、尊重患者意愿和医院救治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分流。
第三条某某县急救中心隶属县卫生局,依托县人民医院建设,统一调度指挥县内各院前急救网络医院,中心配置指挥调度系统(通讯系统、数字录音系统、电子地图、GPS卫星定位、大屏幕监控系统等),按规定承担下列任务:
㈠设立“120”急救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㈡收集、处理和储存、上报社会急救信息,按月向县卫生局报告院前急救工作情况,重大抢救信息第一时间报告县卫生局和通报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㈢建立院前急救网络,划分安排院前急救网络医院区域、— 1 —
班次,制定急救预案和规章制度;
㈣组织、协调院前急救网络医院开展对急、危、重伤员的紧急医疗救治;
㈤开展医护人员及社会人员院前急救知识宣传、技术培训和急救医疗科研工作;
㈥负责和公安“110”、消防“119”、交通事故“122”应急部门相关信息通报、协调。
㈦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令的其他医疗急救、保障任务,接受上级院前急救中心业务指导。
第四条县卫生局、通信管理部门确立“120”急救电话为某某县唯一院前急救电话,其他短号及医疗机构电话一律不得冠以“急救”、“急诊”名义作院前急救电话宣传和使用。
第五条根据医疗急救服务半径和医疗机构布局现状,院前急救网络医院由以下医疗机构组成:
某某县人民医院、某某县中医院、某某县妇幼保健院、某某某某某医院、某某骨科医院、职工医院、某某地区医院、某某某地区医院、某某某某地区医院,该9家医院院前急救由县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救护车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统一装备。
第六条院前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服从统一调度、指挥,按标准配备专用院前急救救护车、人员及专用通讯设备,实行24小时值班,承担轮值时段、区域内的院前急救任务;
㈡接受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诊治,支持相邻地区的急—2 —
救;
㈢开展急救知识的宣传、急救技能的培训;
㈣按规定及时准确向120院前急救中心报告急救信息,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等台帐保管工作。
第七条院前急救指挥调度程序:
㈠县急救中心接到紧急医疗呼救后,应当立即发出指令到轮值救护车,值班救护车和随车医生应在2—5分钟内出车,并和急救中心保持联系,接受动态指令,反馈现场急救情况。院前急救网络医院接到非急救中心急救呼救信息应当立即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并同时报告县急救中心备案。其他部门或单位接到紧急医疗呼救应转接或指令县急救中心统一调度派车。
㈡院前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就近、就急、就专科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救治,病员及近亲属已明确救治医院的,如病情许可,急救医护人员应将病员送到指定医院;
㈢接受院前急救救护车转送来的急、危、重伤病员的医院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及时向县急救中心反馈病人基本情况。
第八条院前急救指挥调度原则:城区、近郊救护根据“就近、就急、尊重患者意愿和医院救治能力相适应”原则优先调度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某某某某某医院、某某骨科医院救护车;孕产妇、新生儿院前急救或转运优先调用妇保院救护车;远郊、外围区域按就近优先调度所在地区网络医院的救护车,特殊情况同时指派网络内其他医院救护车。遇特殊情况、重大抢救活动由卫生局统一调配,不受轮值秩序区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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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县急救中心及网络医院建设、管理、运行、车辆装备、人员经费由政府资金、社会资金和医院自筹予以保障。因院前急救发生医疗纠纷由车辆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如发生赔付事后根据责任分摊。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有关医疗机构或责任人改正,情节严重予以行政处罚,或给予相关的行政处分,并取消网络医院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㈠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的;
㈡未按规定配置、保养、维修和更新院前急救医疗器械、通讯设备;
㈢拒绝县急救中心调度或拒绝抢救和推诿急、危、重伤病员的;
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派出救护车或拒绝出车出诊的;
㈤未及时准确向县急救中心报告急救信息,延误调度指挥的;
㈥调度指挥人员擅离职守延误接听急救电话或违规调度指挥造成不良后果的;
㈦其他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某某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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