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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优秀人才和
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规范漳州市优秀人才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选拔管理工作,激励、聚集各方人才为漳州市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优秀人才是指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是指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并作为市优秀人才培养对象的青年科技人才。
第三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营造优秀人才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激励各方面人才开拓创新,为全面推进漳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坚持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漳州发展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坚持宏观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优秀人才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选拔人数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成立由市领导、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漳州市优秀人才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评选工作领导机构,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选拔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市优秀人才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选拔范围与对象: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社会工作人才、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
(二)在我市工作、服务的外地人才、外国人才、港澳台人才、海外留学人才;
(三)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列入选拔对象。
第八条 市优秀人才推荐人选应当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同时,近五年的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深,有创造性成果,研究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得到省内同行专家公认的学术带头人。
(二)在主导和战略产业、工程技术领域,取得原始创新、集成创新的重大成果,对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技术与市场紧密结合发挥重要作用的技术人才。
(三)在技术开发或引进应用中有再创新、发明创造,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下列奖项其中之一: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省(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两项以上省(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两项以上市科技进步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四)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较为显著社会效益的学者,或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较好影响的社会工作人才。
(五)在教育领域,对推动我市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教师或管理者。
(六)在卫生和临床医疗领域,医术高超,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疾病,业内认可、贡献突出的医务工作者。
(七)在文化艺术、科学普及、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体育运动等领域,成绩卓著,对宣传和普及科学、繁荣和促进文化、发展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者。
(八)熟悉国际国内市场,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和现代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经营管理业绩较为显著,对国家和社会贡献较大的优秀企业家。
(九)在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为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和当地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业科技推广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
(十)具有精湛的工艺和生产技术,在传授新技艺、应用先进技术、推动技术创新、解决关键技术、推动企业和产业发展中业绩突出的技能人才。
(十一)长期在山区、欠发达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对促进当地经济、科技、文教、卫生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十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九条 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推荐人选应当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同时,近五年的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上取得较高价值的成果,在学术上提出了新观点和见解,发表后被公认达到省内或市内领先水平以上,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得到县(市、区)委、政府(或市直部、委、办、局)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可作为学术带头人培养者。
(二)在技术开发、引进、应用、推广实践中勇于创新,做出较大贡献,或应用、推广先进技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得到县(市、区)委、政府(或市直部、委、办、局)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可作为技术带头人培养者。
(三)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勇于改革创新,有一套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方法和措施,达到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县(市、区)委、政府(或市直部、委、办、局)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的主要管理人员。
(四)在文化、艺术、教育、科普、卫生、体育、新闻等专业工作中,有突出才能和突出贡献,获得县(市、区)委、政府(或市直部、委、办、局)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市优秀人才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的办法。推荐人选所在单位根据选拔条件,按隶属关系逐级向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部门或垂直管理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推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民间组织中的推荐人选,由所在组织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开发区管委会推荐。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部门或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经各县(市、区)委、市直部门和垂直管理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报中共漳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中共漳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和综合,召开专业评审组、综合评审组会议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人选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然后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市优秀人才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人选名单。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经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漳州市优秀人才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漳州市优秀人才”、“漳州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荣誉证书,一次性发给奖金,并按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实行双向目标管理。市优秀人才每期管理三年。市优秀人才要和所在单位签订《双向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专业技术工作奋斗目标、单位服务目标与措施。市委组织部每年组织对双向目标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情况记入其个人业绩档案。三年管理期满,按优秀人才条件进行总考核,考核合格者列入继续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管理期满列入继续管理的市优秀人才,对本人在列入管理3年中的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进行总结,填写《漳州市优秀人才重新确认登记表》,并将反映其业绩的材料、证书复印件一式3份,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对优秀人才所报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核,对其3年间的政治、业务表现作出鉴定,报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提出确认意见,将有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重新确认后继续列入管理的市优秀人才,仍实行3年制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留荣誉称号,不再列入管理范围:
一、调离漳州的人员;
二、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三、已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或只从事本专业低层次工作的人员;
四、改任行政工作,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谎报成果、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犯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漳州市优秀人才”或“漳州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称号。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与优秀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联系,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所在单位要关心优秀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保障。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他们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进修培训和学术活动,促进其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和业务水平。在安排科研项目、经费、设备、助手等方面,要给予优先优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医疗保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子女就学就业等方面要积极提供帮助和优惠。
要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在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让他们组织或参与本地本单位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课题的科研攻关和管理,解决本地本单位科技经济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参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重点项目、重大专业技术问题决策的咨询论证;鼓励优秀人才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爱岗敬业,刻苦攻关,积极奉献,用自己掌握的知识和技术为人民造福,为社会奉献。对业绩和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要及时给予奖励,并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评选表彰并列入管理的漳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按照优秀人才条件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考核和确认,符合条件的给予确认并授予“漳州市优秀人才”称号,并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因退休等各种原因不再列入管理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保留原荣誉称号,不再授予优秀人才称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县(市、区)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