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辽宁商会章程_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21:0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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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辽宁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全称为“延边-辽宁商会”

第二条 本辽宁商会由辽宁籍人士在延边投资、从军、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州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乡情、资源共享、团结互助、共谋发展,加强在延边的辽宁籍人员联系与沟通,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通信息、互相帮助、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商会的优势和作用、为构建和谐延边、促进延边经济及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延边州民政局,接收延边州工商联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会址设在延吉市局子街8666号1001

第二章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会员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一.召开年会、定期和不定期的联谊会、资源整合对接会以及其它讨论会,组织会员开展关于抱团发展、资源共享的交流活动。

二.通过商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为家乡的发展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各种发展渠道,创造良好发展机遇,增进会员之间联系和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三.围绕商会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经济评估、电子商务、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促进商会企业与产业的共同发展服务。

四.广泛联系辽宁籍人士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延边经济发展牵线搭桥。

五.为会员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提供协调服务。六.创办微信平台和会刊,加强对商会和会员单位的宣传。七.加强与其他兄弟商会、协会的交流与联系。八.评选表彰先进会员。

九.承办有意义有价值的各类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一律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辽宁籍在延边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信息表》

二.缴纳会费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如信息分享、产品对接、资源整合等。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一年两次例会

分别在公历6月、12月左右举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19-30人通过会员普选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会长由常务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对为本会做出贡献的人给与提名奖励。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微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任职的,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商会首脑,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候选人,提议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代表本商会开展对外交流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审核本会财务收支票据。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聘任以下工作人员作为商会具体办事机构 一.成立党支部、财务部、投融资、会员服务部在会长领导下作为执行机构承办具体事宜。

二.本商会聘请德高望重、有一技之长者并鼎力支持家乡建设之人为名誉会长、顾问。

三.商会微信群等作为商会信息交流的方式,有专人负责把信息传递到每个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赞助、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商会创业项目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按章程收取会员会费,暂定为会员成员年费300元,理事单位1000元,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副会长5000元,执行会长10000元,会长30000元。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厉行节约,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及资助的,必须接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会员为本会提供成本价、微利价的商品和服务。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否则本会有权采用法律途径追讨,包含补偿和惩罚两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各部工作人员是辽宁老乡的公仆,老乡联系的骨干。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结余或者亏损由会员平均分配。第三十九条 若变更会长,大会同意改名合并分立的不视同解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同乡会的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二条 口头解释与书面解答不一致的以书面解释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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