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初中语文教学与法制教育_初中语文法治教育教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19:1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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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初中语文教学与法制教育

作 者:葛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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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河南省淮滨县邓湾中学 地 址:河南省淮滨县邓湾中学 邮 编:464436

关键 词:法律素质培养 探究学习法

摘要:在语文教学中适时地,灵活多样地采取各种方式渗透法制教育,就能把语文与法制,这两个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领域密切交融在一起,进而提高学生的法制素质,为学生的健康快速成长奠定坚实的基础。

浅谈初中语文教学与法制教育

在语文教学中,我们往往注重情感的熏陶,却忽略了法制方面的引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备受关注,在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进行法律素质培养,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他们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增强青少年的法制意识,关系着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家庭的和睦以及个人的安危。

在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既是新理念教育的内容,更是新课程标准的要求所在。作为一名教师,我们应该以人为本,跳出教材,用新的教育理念,新的教学模式,发散学生思维,联系实际生活中的例子,把法制教育渗透在我们的语文教学之中,促进国家的稳定,构建社会的和谐,创建家庭的完美。让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已成为我们教育教学中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在实际教学中,我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将法制教育渗透在语文的学科教学中:

(一)、首先利用课堂主阵地不失时机地进行法制教育 初中课文相当一部分篇目都涉及到一些法制常识,这就要求我们教师不应该消极回避这些知识,而应该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讲述课文相关法制知识的重大责任。譬如,在初中语文《羚羊木雕》一文中,“我”把家里的贵重物品(羚羊木雕)在未得到家长同意的情况下送给了“我”的朋友万芳,以此来表示小伙伴之间的友谊。家长则因为物品的贵重而要求索回,这就形成了一个从道德与伦理角度都不容易讲清楚的问题。究竟是顾及孩子们之间有友谊重要,还是孩子应该听大人的话重要?事实上,如果仅仅从道德伦理的角度讲,这确实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因为孩子与家长双方似乎都有自己的理由,似乎谁都没错。怎样才能对此给出较有说服力的解释呢?只能从法律的角度寻求答案。

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第十六条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此可见,课文中的“我”把羚羊木雕在未得到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就送给别人这件事究竟是否正确,首先应该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课文内容,“我”的年龄应该是在16岁以下,因此“我”的行为应该得到法定监护人(即家长)的同意。课文中的“我”在并没有取得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就把家里的贵重物品羚羊木雕送给别人显然是不对的。因此,对课文中提出的“我”究竟应该怎么办的问题,正确的回答是首先应该按法律办。

又如《水浒》是我国四大名著之一,小说情节曲折、人物形象鲜明生动的,尤其《鲁提辖拳打镇关西》一文,人物形象鲜明,描写手法精妙,教师在引导学生阅读、交流评价时,都注重了鲁提辖值得歌颂,因为他嫉恶如仇,仗心相助,而郑屠仗势欺人,自私可恶,应该被打死。作为教师,是否可以考虑周全,让学生讨论郑屠是否该死?即使该死,是否由个人快意恩仇? 要让学生明白,这种行为在宋朝,在今天乃至将来都是一种犯罪。要知道,文学作品潜移默化的影响力,要远大于空洞的法律读本。试想:如果让学生都认同鲁智深、宋江等的激情犯罪,在遇到类似情况时,都仿而效之,那么对创建和谐的法制社会是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所以,我们在认同情感的基础上,对处理问题的方式应存疑、存异。要让学生明白:他们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英雄”,是历史的产物,一个人的生命是宝贵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必须由公安机关依靠严格的程序,用铁的证据来裁定。

再如,在讲到唐代现实主义大诗人杜甫的《石壕吏》的时候,需要给学生讲一讲社会主义新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履行兵役的的义务,但是已经远远不像以前的封建社会一样,国家想什么时候征兵就什么时候征兵,想征用谁就征用谁,而是具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并且十分合理化和人性化。所以说,把握好语文课堂这个主阵地,在教学中进行法制意识的培养是法制教育的核心。

(二)、其次还要定期开展法制征文、法制知识竞赛、法制漫画、我讲法制小故事等活动,帮助学生进一步巩固法制知识,提高法制意识,养成经常用法制的眼光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良好行为习惯。让学生在活动中受到教育,把法制意识宣传开去,扩大法制教育的影响面。

(三)、每一篇课文都有一个鲜明的主题,教育者可以从独特、崭新的视角来重新解读主题,1、在渗透法制教育中运用探究学习法,可以激发学生内在的自主需求,师生互动,收效显著。在教学巴尔扎克的名篇《守财奴》时,设计了这样一个开放式的问题:“母亲死了,女儿有继承权吗?”同学们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有的去学习了解《继承法》,有的去请教法官和律师,这种自主探究、合作学习的方式非常自然,占用时间不多,效果不错,既让学生对继承法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又加深了对老葛朗台这一守财奴典型形象的认识。在学习《项链》一文时,让学生用批判的目光分析路瓦裁夫人,一方面她具有小资产阶级的虚荣心和追求享乐的思想;另一方面她又是一个美女,光彩照人,让人怜爱,她是一个敢于负责的坚强女性,她用自己美貌的青春捍卫了自身的人格尊严,十年艰辛,还清巨额欠款,这与当今现实生活中借债不还,违反《民法通则》的人们不是一个鲜明的对比吗?

2、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和实际情况的需要,经常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活动,如开展“热爱生命,远离毒品”、“珍惜青春,远离网吧”、“自我保护,快乐成长”等演讲活动,在口语交际中谈论法制现象,迁移学生的法制认知;举办模拟法庭,原告、被告、法官、律师各展其才,用活生生的事实进行辩论,澄清是非,强化学生的法制道德观念;结合实际开展有意义的写作活动,在习作中引入法制事件,诱发学生思考、分析、比较、反思、议论、总结,不仅可以深化学生的思想认识,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而且还可以规范学生的法制行为。

3、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方法是多样的,要想用得恰当、用得灵活,彰显效果,必须遵循四个原则:

①是适时性渗透的原则。既不能把语文课上成法制课,又不能漠视语文内容中蕴含的法制教育因素,要在教学中恰当地把握时机,把握尺寸,潜移默化地进行渗透,而不是生硬地、牵强地。

②是适度性渗透的原则。

有的课文可以渗透法制教育,有的课文很难渗透,切不能过度要求每一篇课文都要渗透,因追求渗透而破坏了语文教学的美感。适度渗透可以点到为止,如《窦娥冤》中的司法腐败、《兵车行》中古代征兵的无法可循与今天《义务兵役法》的完备制度相比较等,教师不作铺张,学生也能领会到这里的人与事都和法律有关。

③是递度性渗透的原则。语文教学中的法制教育渗透,还要考虑学生的年龄特征、认识规律、学生可接受程度,因材施教,有递度地选择可渗透的内容和程度。

语文与法制,这样两个看似风牛马不相及的领域,经过教师的精心挖掘,精到点拨,精彩引领,便能如此地密切交融,浑然一体,这不正是教学改革中所倡导的学科之间的整合吗?

在近几年的语文教学中,遵循学科渗透的规律、趋势和基本思路,尝试着将语文教学与法制教育联系在一起,挖掘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因素,把握时机,适时适度渗透,探究方法,真正实现语文教学和法制教育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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