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等学校优秀课程管理办法_高校课程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18: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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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等学校优秀课程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省优秀课程管理,推动省属高等学校课程建设,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此办法.申报省优秀课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列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主要包括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近三年内,是校优秀课程.2,拥有教学水平较高,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富有敬业精神和创新精神的教学梯队.课程组长具有高级职称.课程组一般应有3名及其以上教师,并且都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在两年内都承担过此课程的授课任务.3,深入开展教学改革.近5年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或校级一等教学成果奖,或在较多个学校(省内或国内)有该门课程可作比较时,能有较充分的依据表明其改革状态处于先进水平,或有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公开发表1篇以上相关教学研究论文.4,长期坚持课程建设,有教学建设规划,教学组织科学,教学管理规范.近三年,有科学规范的教学大纲,每学期的教学日历,教学活动记录,教师相互听课制度和记录,新教师试讲制度和记录等.5,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开出率为100%,教学装备先进,文件齐全.6,教学效果好,且近三年有二分之一以上教师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教学奖(含优秀教师,优秀教学奖,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奖等).若申报公共外语,公共计算机等课程时,近三届学生等级考试通过率应高于省内同类院校的平均通过率.评审程序

1,各学校平时应根据省优秀课程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积极进行课程建设,并进行校级优秀课程评审工作.校级优秀课程,经课程组申请,所在学校评议,符合省优秀课程标准的可推荐申报省优秀课程.2,申报省优秀课程,须填写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吉林省高等学校优秀课程申报审批表》并提供附件.附件包括按优秀课程评估等级标准撰写的自评报告,学校评议得出的评价等级结果(反映主要观测点的评价等级)与申报表相对应的有关材料清单,按一式三份于当年4月3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3,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依据省优秀课程基本条件,负责对学校申报的省优秀课程进行初审.4,省教育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对经过初审符合条件的课程进行实地评估.各申报省优秀课程的院校应按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做好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专家组活动的主要内容:听取课程负责人汇报,课堂听课,考察实验,实习,实训设施,查阅相关材料,召开师生座谈会,质疑答辩有关问题,等等.5,经省优秀课程评估专家组评估通过的课程,报省教育厅审批确定.评估指标等级标准

依据《吉林省高等学校本科优秀课程评估指标等级标准》和《吉林省高职高专优秀课程评估指标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分为达到省优秀课程标准和未达到省优秀课程标准两种.评估指标的等级分为A,B,C,D四级,评估标准给出A,C两级,介于A,C级之间的为B级,低于C级的为D级.本科及高职高专优秀课程评估指标体系的二指标均为12项.当符合A≥9,C≤2,D=0时达到省优秀课程标准.省优秀课程的期限

省优秀课程的有效期限为四年.从省教育厅批准确定为省优秀课程之日起,满四年的将自动取消其省优秀课程称号.但满四年后,学校可重新组织申报,经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合格后重新获得省优秀课程的称号.在省优秀课程有效期内,若课程带头人变动或课程组成员变动超过50%时,学校应及时上报,必要时教育厅将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对原省教育委员会批准确立的省优秀课程,有关学校应根据本文件提出的省优秀课程的条件,评估等级标准进行自评自查,并提出明确的意见,于2003年6月30日前,将《吉林省高等学校优秀课程自评自查意见表》填好,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省教育厅将对学校自评自查认为达到省优秀课程标准的课程,进行复查.如经复查达不到省优秀课程标准的课程,将取消其省优秀课程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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