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为的处罚_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15: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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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为的处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

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为的处罚

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休宁县经信委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6年本)的通告》第2项,项目名称为“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该项包含6项子项,分别为:

1、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2、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3、供电企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处罚;

4、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5、盗窃电能的处罚;

6、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一、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没有开工建设,情节比较轻微的,责令停止建设。

2、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已建设使用2月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2万元罚款。

3、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已建设使用2月以上3月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3万元罚款。

4、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已建设使用3月以上4月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4万元罚款。

5、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已建设使用4月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5万元罚款。

二、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2 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电企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2、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四、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 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5%至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危害电力设施造成损失,情节轻微,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主动承担赔偿损失的,按照损失额度的5%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2、危害电力设施造成损失,情节较重,尚未产生较大社会危害后果的,主动承担赔偿损失的,按照损失额度的6%至9%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3、危害电力设施造成损失,情节严重,产生较大社会危害后果的或拒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按照损失额度的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五、盗窃电能的处罚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窃电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窃电装置,予以没收。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或者制造、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第6项规定,盗窃电能数量2000千瓦时至50000千瓦时的,处应交电费1倍及以上至3倍以下罚款。屡次窃电的,处应交电费3倍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盗窃电能数量50000千瓦时及以上的,处应交电费3倍及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初次违法、及时更正的,处应交电费3倍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3项、第6项规定,盗窃电能数量50000千瓦时及以上的,处应交电费3倍及以上至4倍的罚款。初次违法、及时更正的,处应交电费3倍罚款;屡次窃电的,处应交电费4倍罚款。

4、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4项、第5项规定、“伪造电费卡或者非法对电费卡充值用电”、“使用装置窃电”,盗窃电能数量2000千瓦时以下的,处应交电费1倍及以上至2倍的罚款。

5、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4项、第5项、“伪造电费卡或者非法对电费卡充值用电”、“使用装置窃电”,盗窃电能数量2000千瓦时至50000千瓦时的,处应交电费2倍及以上至3倍的罚款。

6、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4项、第5项规定、“伪造电费卡或者非法对电费卡充值用电”、“使用装置窃电”,盗窃电能数量50000千瓦时及以上的,处应交电费3倍及以上至5倍的罚款。初次违法、及时4 更正的,处应交电费3倍罚款。

六、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供电企业可以依法对窃电用户中断供电。中断供电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事先通知;

(二)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三)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窃电用户接到中断供电通知后,应当在通知限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窃电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一)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已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恢复供电决定的。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户说明原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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