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维权案的法律分析11_维权案看法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12:4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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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维权案的法律分析

历史铸就了2010年有许多值得纪念和难忘的事件。世博会如火如荼,舟曲救灾牵动全国人民的神经。在法治发展过程中,也有许多值得回味和思考的东西。两起法官维权案引起了社会轰动效应,无论是今天还是将来都有研究价值。

据诸多媒体报道,陕西省神木县法院的张继峰法官讨要入股分红案还未完全落下帷幕,湖北省孝感市中级法院法官冯缤持“冤”上访案沸沸扬扬。有关案件的是非曲直估计不是一言半语能解释清楚,但仅凭当事人具有“法官”这个特殊身份,新闻就有卖点。历来新闻报道的纠纷,大多是发生在老百姓与政府或者司法机关之间,没有想到拥有司法大权的法官现在也走到了纠纷的对立面。越来越多的法官(其实也应该包括检察官、人民警察和公务员等)维权案意味着什么,估计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会得出不同的答案。关注类似案件,感慨五味杂陈。

人生在世,吃喝拉撒,免不了要和他人打交道,免不了和他人发生利益冲突。权也好,法也罢,都是在平衡不同权利和利益之间的轻重主次和重要性。曾几何时,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一切。当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或者矛盾时,“舍小家顾大家”是当然之义。“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国家富了才是真正的富。改革开放以后,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冲突逐步显现。邓小平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少数人先富起来”和“共同富裕”。但合理处理个体和群体的辩证关系始终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烈的学问。越来越多的社会个体丢开“大公无私”的面纱,开始与国家、集体 “斤斤计较”。拆迁中的钉子户就是最早强调个体权益的代表。西方国家的贤哲们创设了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的多种学说,并把“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内容写进宪法。法治建设的过程就是保护私权的过程。在我国,无论是认识层面还是操作环节,“私权优于公权”还有很远的路,所以,当社会个体利益与国家、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体的藐小和脆弱暴露无疑。两个法官的维权结果说明,社会个体千万不要与组织发生冲突。万一发生了冲突,世故的处理方法就是听从组织安排和处理。因“张继峰案件”受牵连的神木县法院院长、纪检组长、榆林市中院的相关人员、横山县法院的若干人员等十余人在受到意外的“记过”、“警告”、“诫勉谈话”之后,没有一个站出来“喊冤”再次证明组织的强大。不堪一击的个体权利象一个肥皂泡,看似五光十色,经不住风吹草动。

维权的代价是法官维权案反映出的另一个问题。如果说陕西神木县的张法官没有预见到最后“鸡飞蛋打”的结局有一定可信度的话,湖北省孝感市中级法院的冯法官多少应该知道“穿法官服、戴国徽”、举“冤”字牌公开上访的后果。有关维权的后果,任何方式解决纠纷都可能面临风险。

懂法的人维权难,不懂法的人维权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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