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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迁调、解职、培训、工资、福利、休假、奖惩等事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员工系指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 聘用及试用
第四条公司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五条 公司聘用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健康等条件适合于岗位或工作要求为原则,特殊需要不在此限。
第六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按公司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行政人事部门统筹安排,呈报核准。
第七条除特殊需要外,公司聘用的各级员工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3-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三)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专科学历;
(四)一般员工,其条件必须符合职位要求。
第八条 新聘员工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一般为一至三个月,期满经考评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试用期间表现优秀者,经批准可适当缩短试用期限。
第九条试用员工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写“员工履历表”。
(二)签订《劳动合同》。
(三)提供身份证、学历、职称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免冠一寸相片2张。
第十条 员工在试用期间因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岗位工作要求的,公司可随时终止试用期。试用期工作未满三日者不予发放工资。
第十一条 公司正式聘用员工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建立员工档案(包括履历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按要求进行体检。
第十二条 公司和员工均须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章调动
第十三条 公司基于工作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岗位或服务地点。若被调员工不服从调动安排或借故推委的,则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待岗直至解聘的处理。
第十四条部门主管应根据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能力调配适当工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十五条 员工接到调动通知后,部门主管应在二周内,其他人员应在一周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手续的,经人事部门批准可延期办理。
第十六条 调动员工在接任者未到岗之前,其工作由该部门主管安排其他员工暂行代理。
第四章解聘及辞职
第十七条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员工工作表现等情况,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聘员工分为即时解聘、提前解聘及资遣三种形式。
第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被解聘员工: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二十条公司因经营状况发生困难需裁员或歇业的,可以资遣方式解聘员工。资遣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并给予被解聘员工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被辞退的员工有权按《劳动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渠道提出申诉,但不得扰乱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聘用期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表现较差的,可被处以“待岗”的处分,待岗时间一般为三个月。待岗期间视工作表现再决定予以继续聘用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或个人原因,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分为提前辞职和即时辞职两种形式。
(一)提前辞职。员工辞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员工须提前三十日、一般员工须提前十日递交辞职报告。
(二)即时辞职。发生下列情况的,员工可即时辞职:在试用期内的;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的;公司违反合同未支付工资的。
第二十四条解聘及辞职员工离职前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交接所经办的事项及经营的业务;
(二)交接所经手的案卷、帐目、款项、资料等;
(三)归还借用的书籍、材料、工具、物品等财物;
(四)向财务部归还借款、结算个人薪资及其它财务费用;
(五)经人事部门办理离职退工手续。离职人员的员工档案资料由人事部门负责保存。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员工不得离职,擅自离职的,公司将以违约追究责任:
(一)经手的项目、业务正在进行中,尚未完结的;
(二)有应收帐款及未归还公司钱财的;
(三)有严重失职、舞弊、贪污、欺骗等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五)公司规定的其它不适于离职的情形。
第五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学历培训、职称培训等形式,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培训员工,使员工适应工作、竞争、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岗前培训。是对新招聘员工进行的有关公司文化理念、规章制度、专业知识、岗位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使新员工能较快地适应工作的需要。第二十八条 在职培训。是对公司在职员工进行的学习专业知识、新业务和新工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内部培训。指公司自行举办的培训活动,主要包括新进员工的岗前培训及在职员工的岗位培训等。
第三十条外部培训。公司根据需要派遣员工接受专业教育机构的培训。第三十一条 学历培训。指公司安排员工参加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培训。
第三十二条 职称培训。指专业人员参加的国家发放证书的职称考试及员工为取得上岗资格而进行的培训等。
第三十三条 其他培训。指公司定期、不定期安排的专题讲座、案例推广、参观考察、经验交流、学习讲座等形式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种脱产学习培训。员工未经批准参加该类学习的,原则上应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收的应届毕业生中需交纳教育补偿金及代培费的,经批准可由公司负担。
第三十六条 员工未满服务期即要求辞职的,应退回由公司承担的而未满服务期的教育补偿金、代培费及培训费等费用。被解聘的,视其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免退该项费用。
第六章薪资
第三十七条 根据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规定,并遵循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公平绩效、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工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工资是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收入,由直接的工作报酬及岗位津贴、福利等部分组成。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采用综合工资制,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生产工资、工龄工资、岗位津贴等内容构成。
(一)基本工资。员工工作的最低收入保障。
(二)生产工资。员工直接的工作报酬。
(三)岗位津贴。以岗位定资(管理人员及公司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十条 工资按发放方式分为正式员工工资、非正式员工工资等形式。
(一)正式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称为正式员工,适用于正式员工工资;
(二)非正式员工。公司聘用人员,如兼职人员、试用人员、实习人员、临时工、离退休返聘人员等统称为非正式员工。非正式员工公司根据聘用人员的能力、岗位、工作时间、学历、职称等条件确定不同的工资;
(三)待岗工资。正式员工因违反公司规定被处以“待岗”察看的,公司发放待岗工资,待岗工资按当地政府颁布最低标准发放;
(四)试用工资。公司发放给试用人员的工资,按工资的80%发放。试用期一般为一至三个月,试用人员转正后适用于正式员工工资。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实行先做后发的月工资制。工资的发放为每月6日,付薪日逢公休日,则于下个工作日支付;逢法定节假日,则提前支付。
第四十二条 下列各项由公司在发放的工资中扣除:
(一)个人工资中应交纳所得税部分。
(二)“四金”中由个人负担部分。
(三)其它按规定应扣除的款项。
第四十三条 薪资经扣除上述款项后,须直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员工。支付工资时要详细列明工资的各项组成部分及扣除金额。公司对发放的员工工资保密,员工之间也不得互相询问、议论工资发放情况。
第四十四条 员工对所发放的工资产生疑异时,可以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发放的工资进行审核或复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不可抗力需延缓支付工资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具体日期。
第四十六条 公司因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或停业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并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其他规定:
(一)各类假期、在职培训、加班等涉及工资增减的事项,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二)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经批准可晋升岗位工资。
(三)因违反公司规定被处以罚款的,在当月发放的工资中扣除;被处以降职降级,工资从岗位变动后的下一个月起调整。
(四)因业绩考核而暂时扣发的风险工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五)非正式员工不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津贴、福利等待遇。
第七章福利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经济效益等情况,确定员工的福利标准及执行方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员工享有如下福利:
(一)体检。公司每年组织员工参加一次体检或发给一次体检费。
(二)困难补助。员工因公致伤残或因病致残造成极大困难时,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发给其一次性困难补助。
(三)社会保险。公司为聘用的有本市户籍的正式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社会保险另行安排。
(四)户籍调入。根据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司给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外地户籍的调入手续。
(五)业余生活。公司不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
第八章休假
第五十条 为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照顾其家庭生活,公司实行休假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员工享有如下休假:
(一)公休假:
1.公司员工享有每月2天公休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节假日;
2.公休假及节假日期间因公被安排加班的,公司应安排其补休或按规定标准加发工资。
(二)年休假:
1.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年休假天数随工龄逐年递增,最高年休假不超过十四日;
3.年休假当年有效,不结转下年使用。
4.年休假的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婚丧假:
1.员工结婚,给三日婚假(可分开使用,下同),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给十日婚假,婚假当年有效;
2.员工直系亲属谢世,给三日丧假。
(四)病事假:
1.员工因病或因本人、家庭有紧急事务,可请病事假;
2.具体请假和工资福利扣减办法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五)产假:
1.女员工,可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及已婚女员工的计划生育假(须有医院证明),按有关规定执行;
2.配偶分娩的员工给三日产假(含公休假及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 需休假的员工,原则上均应按规定提前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
第五十三条除病事假以外的其它休假均为带薪假。
第五十四条 按规定可享受带薪休假的,均可同时享受公司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章 奖惩
第五十五条 为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顺利执行,促进全体员工奋发向上、努力工作,公司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及行为分别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或惩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贡献较大的员工给予奖励。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晋级提职、授予优秀员工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五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视情况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
(一)工作积极,忠于职守,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者;
(二)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三)关心公司发展,经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四)维护公司利益,防止或避免事故发生,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五)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凭或高级职称者;
(六)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七)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为公司赢得社会声誉者;
(八)为维护法律,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有重大义举者;
(九)具有其他优良表现,经公司认可应给予奖励者。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表现较差、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的员工分别给予不同
形式的处罚。处罚分为通报批评、罚款、降级降职、待岗、辞退、经济赔偿及法律诉讼等形式。
第五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
(一)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者;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将客户介绍给外单位,损坏公司利益者;
(三)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浪费材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四)贪污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各种损失者;
(五)挑拨事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及公司声誉者;
(六)有盗窃、流氓、赌博、斗殴等行为,但未受刑事处分者;
(七)公司、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八)有其他不良行为,公司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应予以处罚者。
第六十条 受处罚员工的工资、奖金相应扣减;受留司察看处分的员工每月只发生活费。
第六十一条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外,还应按规定给予经济赔偿:
(一)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的,责任人要赔偿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由财务部和行政人事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理:
(一)因索取回扣、介绍费、贪污或有其它职务犯罪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公司将提交司法机关解决;
(二)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三)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章争议解决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与员工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纠纷的,公司或员工均可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六十四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的,可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应自觉履行。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人事部申请调解。行政人事部可就员工辞退、自动离职、履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发生的争议进行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可直接向本辖区的劳动调解。
第六十六条 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本辖区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七条 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