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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前略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违纪等原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2008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五年制重修总学分超过30学分(含30学分)的毕业生;但学生平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或毕业论文答辩优秀者,可将标准减少两门课程或6-8个学分。(注:我们专业没有论文答辩)
第八条:虽有第七条
(四)所列情形,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学位:
(一)毕业时成绩(平均绩点)排列名次为本专业前5%者;
(二)当年考取研究生并曾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曾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授予的个人三等奖以上者,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者。